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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消息,关系每位业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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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7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几天,华庭云顶公司的一个朋友告诉我说,前段时间在论坛上搞得沸沸扬扬的汉水阁C单元1212业主投诉华庭公司的事已经处理掉了,由于1212号业主请了一位很厉害的律师,最后华庭公司只能让步,同意把房子退掉,还赔了1212号业主一笔钱,我的朋友也在汉水阁买了一套房子,也被房产商骗得好苦,现在整天对着残缺的山坡和丑陋的煤气站,郁闷啊,我也想帮他维权,即使房子退不掉,向开发商赔一笔也好的。现在我只知道那个律师姓阮,是杭州某个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不知谁知道他的名字和电话号码,我想和他联系,请他来帮我朋友维权。你们谁能帮帮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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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7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P>还是人家厉害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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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7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把房子退掉,不一定是好事啊![em06][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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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7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P>网络最大的好处,就是每个人都可以第一时间听到,看到,然后自己去思考.</P>
<P>发觉得自己变笨了,许多东西都看不懂.</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17 16:33:3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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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7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到现在了还退什么房?太迟了吧?收了房就别再想着退,不喜欢有本事就卖掉,喜欢的就应该想方设法让它变得更好.[em07][em07][em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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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7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房客甲</I>在2006-3-17 16:33:07的发言:</B>

<P>网络最大的好处,就是每个人都可以第一时间听到,看到,然后自己去思考.</P>
<P>发觉得自己变笨了,许多东西都看不懂.</P>
</DIV>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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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7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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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7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一池清水</I>在2006-3-17 17:29:16的发言:</B>
到现在了还退什么房?太迟了吧?收了房就别再想着退,不喜欢有本事就卖掉,喜欢的就应该想方设法让它变得更好.[em07][em07][em07]</DIV>
<P>
<P>事出有因,退房+罚款,让KFS赔钱,合情合理,没什么不好![em0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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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7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DIV><P><FONT size=5><b>是下面文章中的律师吗?</b></FONT></P><P><FONT size=5><b>“阁楼价款已包含在总房款中” 附注一行字赔回一万元</b></FONT> </P><P>2006年02月16日   
</P><P>买顶楼送阁楼和露台,多么诱人的买卖。还好阮先生知道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还好他很镇定地在购房合同上附注了一行字:“阁楼价款已包含在总房款中。”当然他并不可能提前知道最后阁楼会少7平方米,但这句话事实上很有效地防范了潜在风险。</P><P>最终,阮先生一纸诉状,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因为这一补充协议的存在,开发商也自知理 亏,双方最后握手言和。近日,阮先生拿到了将近1万元的赔偿。</P><P>这是一场律师自己替自己打的维权官司。原告是他,代理人还是他。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让他预先替自己在合同里设计好了完备的“防火墙”。没有状况,自是最好;万一有事,自己也不慌。基于买顶楼送阁楼这样的售房广告现在极为常见,这样的案例,由法律专业人士现身说法,相信能为碰到类似情形的购房者提供借鉴和参考。</P><P>三个人买了三套顶楼</P><P><FONT color=#ee3d11>阮剑豪,浙江建浩律师事务所主任,</FONT>这场官司的主角。</P><P>2002年的秋天,一个偶然的机会,阮律师看到了一个让他颇为心动的售楼广告,“买顶楼送阁楼和露台”。开发商在临安蛮有名气,所开发的这个楼盘,公寓、排屋、别墅都有。阮律师看中的,是多层公寓中的顶楼,也就是六楼。</P><P>一般来讲,就六层的公寓而言,一楼和六楼、二楼和五楼、三楼和四楼的价钱应该分别相当。但这套房子,五楼的价格是1800元一平方米,六楼却是1980元一平方米。“羊毛出在羊身上。阁楼说说是送的,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其实是算钱的。”阮律师说,尽管这样,自己觉得加上阁楼和露台,还是挺划算的,而且价钱看起来也很有升值空间。再到现场看了看,依山傍水,很适合双休日的时候过去住个两天,放松心情。结果,不仅他自己下了单,连一起去看房的两个朋友,也各自买了一套一样的房子。</P><P>2002年11月,双方签合同。阮律师的房子,合同中约定,建筑面积130平方米,阁楼面积60平方米,总房款为25万余元。同时写明,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及以内的,开发商要据实返还这部分房款;超出3%部分的则应双倍返还。</P><P>见状,阮律师心中有数地提出要加注有关阁楼的条款。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签了一份合同补充协议,内容是:“该商品房阁楼及露台的使用权归买受人所有,其价款已包含在买受人所支付的总房款之中。阁楼面积为60平方米,误差在5平方米之内。”他的两个朋友,也一一“如法炮制”。</P><P>送的阁楼其实算钱的</P><P>2003年10月,房子终于交付,问题也随之出现。据测量,阁楼少了7个多平方米。开发商这时候有说法了,“这阁楼本来就是送的,少的面积也不多,大家好商量一点嘛。”</P><P>买了顶楼的这些人家,一时有些不知所措。因为合同里根本没有写清这种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况且,房价是按照底下房间的面积算的,说起来阁楼确实不算在内。</P><P>不慌不忙的只有阮律师和他的两个朋友。多次交涉不成,两年后,也就是2005年10月,阮律师向临安法院递交了诉状。“因为附注了阁楼是花钱买的,那么,阁楼和房间面积缩水事实上是一样的”,阮律师依照合同中关于房间面积缩水的违约责任约定,将总房价除以总体面积190平方米,得出平均价,然后再以3%为分水岭,之内一倍返还,之外双倍返还。如此计算,他提出了1.3万元的损失赔偿。</P><P>2005年11月,此案开庭。由于依据明确,开发商也没有太多的话好说,最后,在法官主持下,双方互作让步,达成和解。开发商答应赔偿近1万元,阮律师随后撤诉。</P><P>至于阮律师的两位朋友,最近也正在准备向开发商进行索赔。因为有了先例,估计索赔起来会更顺利些。</P><P>合同越细化就越有利</P><P>阮律师也想借自己的这个案子提醒广大要买房的读者,遇到这类赠送时,一定要将潜在的法律风险及违约责任清楚写进购房合同,以免发生纠纷时,有理说不清。这一点极其关键。</P><P>因为如果是单纯的赠送,法律上对这一类行为并无明确界定,也没有明文规定违约责任如何计算。因此,消费者主张起权利来会非常困难。</P><P>同时,阁楼的情况又有些特殊。比方说,买电视机送微波炉,那么,如果微波炉是假冒伪劣产品,照样可以要求赔偿。但阁楼只是面积缩水,又不能说它不合格,因此性质上很难界定。</P><P>此案中,“阁楼价款已包含在总房款中”这一附注,表明阁楼并不是送的,而是买的。那么,购房者就可以依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有理有据地进行索赔。一句话,买房者签合同时一定要未雨绸缪,把方方面面都想周全了,不要怕麻烦,约定越细化越好。当然,最好是在签合同前先咨询专业人士,那就万无一失了。</P><P>如果你是律师,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和法律界相关的专业人士,如果你有类似的维权故事或官司,如果你觉得能给非专业的一般消费者提供专业视角和经验,有助于保护自身权益,想和大家一起共享的,都请来电和我们说说:85051890(24小时热线)。</P>
来源:每日商报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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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7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招聘启事
浙江<B black; BACKGROUND-COLOR: #ffff66">建浩律师事务所</B>是一家经过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本所业务范围涉及刑事、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房地产法律事务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等各领域,本所在西湖边拥有宽敞明亮的办公室。我们将信誉视为本所的第一生命,我们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政策,以“建设浩大的律师事务所”为终身的奋斗目标。为适应本所的发展,现决定正式招聘以下人员:
律师11名
要求有律师执业证,有一定的律师执业经验。硕士以上学历优先考虑。
本所提供高额业务提成,并且可以解决部分律师的案源问题。
<P>联系方式:
地址:杭州市延安南路113号清波商厦D502。
联系人:李律师
电话:0571-8592480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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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18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消息

<P>     最新消息,煤体也已经关注华庭云庭公司毁坏山林建煤气站的事了.详细请看以下两个网址.<a href="http://www.zjscdb.com/dispArticle.Asp?id=17843" target="_blank" >http://www.zjscdb.com/dispArticle.Asp?id=17843</A>
<a href="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06/03/16/006517963.shtml" target="_blank" >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06/03/16/006517963.shtml</A></P>
<P>    看来我想为朋友维权有希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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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9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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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9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em06][em06][em06][em06][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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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9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经聘请了这位大律师,你们也来参加吧?

<P><FONT face=黑体 color=#d52b2b size=5>邻居们:</FONT></P>
<P><FONT face=黑体 color=#d52b2b size=5>    我前两天已经跟这位律师联系过了,觉得他谈的方案挺好的,不想退房也可以拿一笔钱,而且确实是我们有道理的,开发商这样做确实损害了我们的利益,我想既然合情合理,能拿笔钱这也不错,说不定五一可以用这笔钱出去旅游,所以我已经跟这位律师签下了协议,由他全权代理此事。对了,我可以把他的电话号码告诉你们,我希望我们能一起行动,到时候拿到钱可以一起去找个旅行社,多好啊!阮律师:87701072  13588456757</FONT></P>[em02][em02][em02][em02][e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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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9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钱不是人人都想拿的,都已过去了,广告做得太迟喽,别到头来倒付一笔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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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9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云顶水王</I>在2006-3-19 21:33:21的发言:</B>
   这钱不是人人都想拿的,都已过去了,广告做得太迟喽,别到头来倒付一笔律师费。</DIV>
<P>同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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