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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将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司机醉驾乘客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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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2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部交管局下发的《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首次明确列入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      
        据报道:征求意见稿中,拟加大醉酒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刑事处罚力度,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并分别按照没有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3个档次进行处罚,造成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处罚应当高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罚。征求意见加大了对饮酒驾驶刑事处罚力度。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饮酒后驾驶等情形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作为“其他恶劣情形”,降低起刑点,但在量刑上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高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征求意见稿中,加大了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度。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饮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增加拘留处罚,同时提高财产罚和资格罚力度,对多次违法的加重处罚;对醉酒驾驶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增加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延长再次申请的时限;多次违法者将终身禁驾。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与此同时,此次修订意见中,也将对酒精测试标准进行修改,从严认定酒后驾驶。修改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适当降低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最低标准。        
        意见稿中还提到,将完善制度规范,建立治理酒后驾驶长效机制。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挂钩。研究制定查处酒后驾驶的操作规程,明确嫌疑车辆拦查、酒精检测仪使用、血样提取、血样检测以及设立检测机构、约束醉酒驾驶人等执法环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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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2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责任哪,什么时候也要记住自己身上还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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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2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治必须用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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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责任细化,大力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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