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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区最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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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4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征 收 土 地 方 案 公 告
滨征公告[2009]53-1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实施浦沿CJ-3地块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等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及批准时间
批准机关:省政府
批准文号:浙土字B [2009]0063号
批准时间:2009年10月2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土地用途
项目名称:浦沿CJ-3地块
土地用途:商业办公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详见红线图。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浦沿CJ-3地块征收岩大房村(社区)集体土地0.2904公顷,其中农用地0.2904公顷。冠二村(社区)集体土地0.27公顷,其中农用地0.0793公顷。冠一村(社区)集体土地0.1876公顷,其中农用地0.1876公顷。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59号)、《关于印发滨江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滨政[2009]13号)执行。
2.农业人口安置:实行开发性(留用地)安置,并就地农转非。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属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区征地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电话:87795736   

监督电话:8779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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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4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征 收 土 地 方 案 公 告
滨征公告[2009]53-2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实施浦沿CJ-4地块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等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及批准时间
批准机关:省政府
批准文号:浙土字B [2009]0063号
批准时间:2009年10月2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土地用途
项目名称:浦沿CJ-4地块
土地用途:商业办公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详见红线图。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浦沿CJ-4地块征收岩大房村(社区)集体土地0.5906公顷,其中农用地0.5906公顷。冠二村(社区)集体土地0.2118公顷。冠一村(社区)集体土地0.0398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8公顷。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59号)、《关于印发滨江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滨政[2009]13号)执行。
2.农业人口安置:实行开发性(留用地)安置,并就地农转非。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属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区征地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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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4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征 收 土 地 方 案 公 告滨征公告[2009]54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实施新浦河(东冠路-萧闻路-山北河)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等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及批准时间
批准机关:省政府
批准文号:浙土字B [2009]0063号
批准时间:2009年10月2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土地用途
项目名称:新浦河(东冠路-萧闻路-山北河)
土地用途:河道绿化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详见红线图。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征收浦联村(社区)集体土地4.1001公顷,其中农用地0.5487公顷。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59号)、《关于印发滨江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滨政[2009]13号)执行。
2.农业人口安置:实行开发性(留用地)安置,并就地农转非。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属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区征地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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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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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4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征 收 土 地 方 案 公 告
滨征公告[2009]55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实施金盛工业园西侧规划支路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等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及批准时间
批准机关:省政府
批准文号:浙土字B [2009]0063号
批准时间:2009年10月2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土地用途
项目名称:金盛工业园西侧规划支路
土地用途:道路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详见红线图。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征收浦联村(社区)集体土地0.1710公顷,其中农用地0.0305公顷。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59号)、《关于印发滨江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滨政[2009]13号)执行。
2.农业人口安置:实行开发性(留用地)安置,并就地农转非。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属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区征地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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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收 土 地 方 案 公 告
滨征公告[2009]56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实施三桥-闻涛(7)地块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等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及批准时间
批准机关:省政府
批准文号:浙土字B [2009]0063号
批准时间:2009年10月2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土地用途
项目名称:三桥-闻涛(7)地块
土地用途:综合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详见红线图。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征收西兴街道集体土地0.9260公顷,其中农用地0.9206公顷;星民村(社区)集体土地5.3892公顷,其中农用地5.1475公顷;七甲闸村(社区)集体土地2.8093公顷,其中农用地2.04公顷。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59号)、《关于印发滨江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滨政[2009]13号)执行。
2.农业人口安置:实行开发性(留用地)安置,并就地农转非。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属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区征地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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