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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世良:地方财政收入就靠卖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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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5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地方政府因担心新拆迁条例出台后拆迁困难,地方财政收入受到影响,有官员嘱咐委员“嘴下留情”称“地方财政就靠卖地、建房这点儿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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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5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市长致电建言学者诉苦
“如果新条例出台,市长就没法做了”
王锡锌也表示,在几次讨论条例修改的过程中有一些官员提出,目前我们拆迁的70%-80%是商业开发拆迁,如果新条例出台,70%-80%的拆迁要暂时停掉,因为现在征收补偿的核心前提强调的是征收,而征收的前提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如果商业开发,开发者要用其他办法和房屋所有者进行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协商谈判来解决问题。
王锡锌认为,如果新条例实施,很显然,这部分的征收和拆迁会更加困难。在拆迁条例修改讨论过程中他曾接到一些地方政府市长、管理者打来的电话。这些人担心方案出台后,城市怎么发展、经济怎么发展,甚至有市长直言,如果新条例出台,市长这个职位就没法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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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5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配套改革解决地方财政
“不光要改拆迁制度,还需要很多配套改革”
王锡锌说,土地出让收益基本是归地方的,所以必然会出现这样一种激励。新条例肯定会触动地方土地出让收益。所以,不光要改拆迁制度,把它变为以征收和补偿作为核心的制度长期来看,还需要很多配套改革。
王锡锌说,过往的许多拆迁,拆迁部门可能会说“我是依法进行(拆迁)的。”但另一方面,房屋所有人也说《宪法》、《物权法》(赋予了)他们权利。所以实际上是推土机和人的对峙,但往往推土机占到了上风。这反映出原有的制度并没有有效地保障《宪法》和《物权法》所承诺的财产权。
因此在提出修改建议时,学者们考虑到,要改应该怎么改?改后的方案也仅是一个理想性的方案,有妥协性和过渡性,“远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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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5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使用权应纳入征收
新京报:关于拆迁条例,有人认为现在更多关注房屋征收的问题,但要征收房屋,首先应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冯世良:这个问题,1998年我做全国政协委员时就提出来了,土地是国有的,土地上面的建筑已经归个人买断了,这样问题就矛盾了。
王锡锌:现在讲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条例首先假定一个前提: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属于国家,现在条例的修改对于这一点没办法做任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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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5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京报:但是房和地是不可分的。
王锡锌:如果要做到两者可分,我觉得在目前来看,未来房屋的征收补偿里必然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
比如70年的使用权才用了十年或二十年,既然你把别人的使用权拿回来,那么这个“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是需要补偿的。
新京报:为什么现在规定的不是关于土地征收或收回条例,而是关于房屋征收或收回的条例?
王锡锌:《物权法》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这块没有界定清楚,到了现在解决房屋拆迁的问题时,要想在这一条例中解决这个问题相当困难,因为更高层级的法律中存在问题。
冯世良:我认为可以增收房屋土地使用税,比如在美国,每年按房屋价钱比例交税,政府也不担心财政收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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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5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危旧房改造应区别对待
新京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里面涉及了公共利益界定的问题,其中一条关于危旧房改造,争议很大。
王锡锌:危旧房改造的确争议很大,因为很多时候是以改造危旧房的名义进行,但最后的结果和他们原来启动改造项目的民意往往大相径庭。按照真正意义上的名实相符,危旧房改造应该就是原地改造。但现在我们的危旧房改造就是先拆了,那不是改造,是重建,实际就是经营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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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5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京报:旧房改造,政府有权力介入吗?
王锡锌:这涉及政府本身的角色和功能问题,有的地方还是有所谓的“父母官”意识,“父母官”意识就是“家长”意识,他所关心的可能未必是房子旧了、危了对住户会有什么不方便,他关心的是城市的形象,当然,这背后有利益。
新京报:有人提出,危房和旧房应该区别对待。
王锡锌:危房和旧房要区分,这一点我是赞同的。另外,危房改造只能限于对公民人身权益和公共安全的考虑。
冯世良:危旧房,谁去界定它?怎么评估它?规划也好、改造也好,我觉得要有人大介入,监督政府,让老百姓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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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5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拆迁新法制约暴力拆迁
新京报:新条例草案中还提出,复议和诉讼期间,征收不停止执行,如果诉讼期间一审还没下来,房子就被拆掉了,怎么解决?
王锡锌:“不停止执行”主要是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如果你对一决定不服,可以去诉讼,但诉讼中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考虑到这种现实,真正要(实现)对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的保护,在实践中还是可以有这样的例外:房屋强制拆迁,如果不是有紧迫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法院可以介入,其实在行政诉讼的其他领域,这种做法是存在的,没有问题,因为法院可以做这个裁定。
冯世良:可否在诉讼期间财产保全?
王锡锌:当然可以,但在这个问题上可能还不是很适用。
新京报:日前,有媒体做了一个调查,65.5%的人看好拆迁新法能够制约暴力拆迁。你们觉得呢?
冯世良:老百姓看好的就是这一点,新法和原来的法规有明显区别,新法里对于暴力拆迁做出了法律的约束。
王锡锌:有这么多民众对于新法乐观、有预期,在另一种层面上可以理解为新法设计的制度,尽管可能会遭遇阻力,但他给立法者和政府一个强烈的信号,民意是支持这种制度改进和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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