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征地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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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杭土资拆许字[2003]第96号〕 文号:杭土资拆许字[2003]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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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土资拆许字(2003)第9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拆迁人浙江小和山高教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B>因小和山高教园区</B>3</B>-H</B>及B</B>地块项目</B>建设需要,在西湖区留下镇石马村</B>下列范围内进行房屋拆迁:东至石马村;西至石马村;南至小和山路;北至上埠河。(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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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门牌号码:(以征地红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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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在2004年1月10日前持土地、房屋产权证明及户口簿等有效证明,到留下镇国土资源所(留下镇镇政府大院内)与拆迁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动迁机构:西湖区征地拆迁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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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85127786 联系人:袁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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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期限:自2004年1月12日至200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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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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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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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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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土资拆许字(2003)第9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拆迁人浙江小和山高教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B>因小和山高教园区</B>3</B>-H</B>及B</B>地块</B>项目建设需要,在西湖区留下镇石马村</B>下列范围内进行房屋拆迁:东至石马村;西至石马村;南至小和山路;北至上埠河。(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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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门牌号码:(以征地红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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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在2004年1月10日前持土地、房屋产权证明及户口簿等有效证明,到留下镇国土资源所(留下镇镇政府大院内)与拆迁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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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机构:西湖区征地拆迁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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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85127786 联系人:袁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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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期限:自2004年1月12日至2004年5月11日。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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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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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纠纷的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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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新闻报道来自2005</B>年6</B>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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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学城”违规乱象“ 2005-06-15 15:12:06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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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理工学院以明日公司的3000万元资本金为抵押贷款1.1亿元,启动了项目建设工程。2002年7月,浙江省发改委【2002】652号文件批准该学院整体搬迁到小和山高教园区</B>1</B>-H</B>地块</B>(毗邻小和山公司所在的1-G地块),占地494亩。2003年6月9日,其中305亩被浙江省教育厅划出,交由浙江省小和山公司开发经济适用房项目。
然而,2003年9月,教育厅却下发浙教计【2003】217号文件,取消明日公司在理工学院的股份,要求由科技学院单独举办。事件就此发生转折。 2003年9月28日,浙江科技学院申请对理工学院重新报批,其上报材料中只字未提明日公司拥有股份的事实。</P>
<P> 2004年3月4日,明日公司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省教育厅“217号”文提出异议。3月9日,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02年底科技学院在未经明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学院本部迁至理工学院校区,无偿占用了后者的房产、教学场所和设施;同时,科技学院剥夺了明日公司在理工学院的出资份额和共同举办者身份。
然而,法院一审判决明日公司败诉。判决书称,明日公司要求确认其在理工学院出资额为3000万元、享有22.2%股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双方以相同股权比例操作设立小和山公司和理工学院的做法,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
2005年2月,法院以主体不清为由,最终驳回了陈建华诉教育厅的诉讼请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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