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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小区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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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崔清新)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对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介绍,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王胜明说,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问题。
  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指出,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尹田说,如果有车的业主无偿占据了小区的公共道路,则损害了无车业主的利益,因此只有让全体业主共同分享停车利益,天平才能得到平衡。
  而针对实际生活中由于开发商和业主信息不对称,许多开发商利用“协商”机制在格式合同中变相决定车位归自己所有的情况,有职业律师指出,可以通过具体的地方条例来补充完善物权法的规定。
  例如杭州市出台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就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用于谋利,否则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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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费好像是28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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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说我们大家停路面每月付28元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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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说的是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所得款归全体业主所有,可并没说业主免费哦!否则,那些个无车的业主对车位的共有权的权益如何体现呢?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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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说的是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所得款归全体业主所有,可并没说业主免费哦!否则,那些个无车的业主对车位的共有权的权益如何体现呢?呵呵!
sj2329387 发表于 2010-9-2 09:29

你的长篇大论,我没工夫去看,更没功夫去跟你咬文嚼字,就算你说的很有道理,很有法律依据,但是我只知道一点,人还是要有点脸

皮的,既然大伙都不欢迎你,你还厚着脸皮,腆着个脸来凑什么热闹?

法律不是只有你一个人懂的,嘉园藏龙卧虎之地,很多人只不过不说而已,别以为你知道的很多,就像个跳蚤似的上蹿下跳,得瑟的跟

二五八万一样,其实你不过就是个三六九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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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长篇大论,我没工夫去看,更没功夫去跟你咬文嚼字,就算你说的很有道理,很有法律依据,但是我只知道一点,人还是要有点脸

皮的,既然大伙都不欢迎你,你还厚着脸皮,腆着个脸来凑什么热闹?

法律不是只 ...
安生和七月 发表于 2010-9-2 09:36
如果这里不是公共论坛,而是属于盛世嘉园私有的论坛,鄙人自然不能也不会去凑诸位的热闹!呵呵!
俗话说的好,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诸位的无法可依的维权要是没有人站住来予以批驳的话,那才是对现在法治社会下荡荡乾坤的一个讽刺!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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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sj2329387: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CAO,现在是业主无理,物业有理了?你的眼睛乌珠也不叨叨看,理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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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草他妈的  这逼样的  不骂他还跟他讲道理 !我骂还禁止我发言 !我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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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这句话说得好啊,正因为是这样,所以无理的新政才会遭到绝大多数业主的反对和抵制,造成如今在嘉园寸步难行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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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这句话说得好啊,正因为是这样,所以无理的新政才会遭到绝大多数业主的反对和抵制,造成如今在嘉园寸步难行啊。哈哈
1护花使者 发表于 2010-9-2 10:47
鄙人至今为止没有看到业主的所谓“维权”得到有利的法理支持和公共舆论的支持!呵呵!
人家钱江台的钟山兄对业主类似的维权都是嗤之以鼻的,客气点的说法是“做法值得商榷”!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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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钟山?
建议你还是去看看舒中胜吧,会提高你的品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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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钟山?
建议你还是去看看舒中胜吧,会提高你的品味的。
安生和七月 发表于 2010-9-2 11:31
据我所知,截止目前为止舒中胜在节目中对于当事人合法的行为从未进行过否认的评论,如果仁兄以为可以的话那就请舒中胜评论一下物业在业委会未成立以前按政府指导价收费的合法性问题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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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舒中胜作为一个专业律师,对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有着客观的评论,但也从来不会对当事人的不合法诉求进行声援!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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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SJ本质上是一个在现实中很自卑的人,没有办法得到朋友,同事等社会关系的认同,或者说,他极有可能根本就没有朋友。

只有在这个虚拟的地方,他获得了关注,在他的心理上,把这种关注扭曲成社会认同,其实他 ...
hawayiyi 发表于 2010-9-2 13:34
不讲法理的朋友鄙人倒是的确不需要太多的!呵呵!
看来某些仁兄的确对自己不讲法理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哦!盛世嘉园的某些业主不光无知者无畏,更可称无耻者更无畏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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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够垃圾的
回家看你老母去
省的被人干了
说跟我们业主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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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说的是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所得款归全体业主所有,可并没说业主免费哦!否则,那些个无车的业主对车位的共有权的权益如何体现呢?呵呵!
sj2329387 发表于 2010-9-2 09:29
请看清楚是全体业主所有,但不是物业所有。交给物业只需28就行,余下的也应该是由我们业主大家一起来商量怎么处理,而不是轮到开发商来收取自用。这位大哥睁大狗眼看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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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清楚是全体业主所有,但不是物业所有。交给物业只需28就行,余下的也应该是由我们业主大家一起来商量怎么处理,而不是轮到开发商来收取自用。这位大哥睁大狗眼看清楚了。
wangminlou 发表于 2010-9-2 21:23
兄弟搞清楚了,相关规定已经明确了物业履行的是代收费职责,对这部分资金的所有权相关规定并未明确属物业所有!个人建议待业委会成立以后要求物业出具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明细状况,如明细中未用于公共设施的改善的,业委会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张权益的!呵呵!这位仁兄睁大狗眼把相关规定看清楚了,哪份文件上明确了物业代收的停车费属物业所有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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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富成

  

  随着业主不断入住新建小区,业主与物业的冲突越来越多。小区业主与物业冲突起因是业主车辆进出小区应否收费:物业要求业主交费,否则,不能进出小区;业主认为进出自己的小区理所当然,不应交费。冲突的方式表现为:物业组织保安在业主车前阻拦,业主强行冲撞,矛盾升级后,双方或单方报“110”,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业主与物业的矛盾就转移到基层民警手上。

  从法律关系看,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居民自治组织,小区内日常生活的最高权力机关,物业是由业主委员会通过合同形式聘用的组织,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小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二者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事先约定。

  如果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业主进出小区是否收费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事先签订的合同执行。如果合同约定,可以收费,根据民事活动的意志自治原则,全体业主应当遵守。当个别业主不遵守交费规定,物业采取拦车方式收费,双方或一方报警后,“110”民警应当明确地告知物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通过诉讼解决他们的冲突,不宜以拦车这种极端方式阻碍业主车辆的进出,不让业主车辆进出小区是不对的。因为,业主车辆进出小区属于宪法上的通行权,属于自然人固有的权利,而收费则属于民事上的权利,以双方有约定为前提。由于通行权的法律位阶高于收费权的法律位阶,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低位阶的法律应当服从于高位阶的法律。所以,遇到此类警情,“110”民警应当优先保证业主的通行权,对物业一方可告知其权利救济的诉讼途径。

  如果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与业主之间没有签订收费合同,物业收取业主的通行费,如果业主自愿,公安机关不宜干预。如果业主不自愿,保安用强行拦车方式不让其通行,业主打“110”报警。“110”民警可以明确告知保安的行为违法,属于敲诈勒索,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民警应当对保安训诫。如果保安辩解是根据物业经理要求行事的,那么,在查证属实之后,物业经理与保安构成共同违法或犯罪,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训诫。如果保安拦车的情节严重,履行法定程序后,可对物业经理及保安行政拘留,情节极为严重的,应当依法立案,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民警处警中,物业可能会出示当地物价部门的收费依据,以证明其收费行为的合法性。由于物价部门出具的文件,仅仅是对物业收费标准的一种指导,物价部门无权对第三方设定民事上的权利义务。物业与业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必须通过合同约定。如果物业与业主之间没有签订合同或约定,物价部门收费标准的指导性文件不能免除保安或物业的违法责任。(作者单位:江苏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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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10-9-3 10:20 编辑
  □李富成

  

  随着业主不断入住新建小区,业主与物业的冲突越来越多。小区业主与物业冲突起因是业主车辆进出小区应否收费:物业要求业主交费,否则,不能进出小区;业主认为进出自己的小区理所当然, ...
章鱼宁 发表于 2010-9-3 09:59

如果这位所谓的公安厅人士的解释属于法理支持的范畴的话,那么各位有车族可以直接下高速而不用缴纳高速通行费了!通行权让位于民事权利啊,而且高速公路所占用的土地应该也是全民所有的哦!!这个逻辑真是可笑至极!呵呵!
从法理上分析宪法并未规定通行权是无偿还是有偿的,因此无法定规定情形有偿通行权是完全可以得到法理支持的!呵呵!这个所谓的专业人士我看也就是半吊子水平!用他的逻辑去解决问题那才叫滑天下之大稽!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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