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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不付停车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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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那停在小区路面上车的都不能收费。

          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指出,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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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有理由不付停车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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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摘自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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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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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业主可以拨打广源房产热线:4008267333投诉物业!甚至打电话给广源房产沈老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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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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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价格合理(约100元)我想离和谐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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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物管费是要看劳动成本的,地下车位需要灯光照明卫生等等额外的支出。地面车位由于本来就是属于物业服务范围之内的,额外的成本是非常少的。
所以地下车位和地面车位的物管费是完全不可相提并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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