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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我们每月交28元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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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权法原文摘要: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解释

王胜明说,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问题。
  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指出,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了解现在物业收取28元的管理费。。。大家说说我们停地面要付多少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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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车库28元
路面嘛,物业几乎没有提供任何管理服务,应少于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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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10-9-2 09:27 编辑
物权法原文摘要: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 ...
冠军567 发表于 2010-9-2 00:17
如果你能保证住在小区的每一个业主都有唯一的一辆车或每户都有唯一的一辆车停在小区内的话,倒是可以建议业委会取消泊位费,因为只有那时候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无车人和无车家庭对于车位共有权的权益,否则只能说明有车的业主无偿占用了无车业主的合法权益!呵呵!
当然物业必要的28元的管理费是少不了的,除非业主对于车位的管理自行成立一个自治管理组织,门口还得有个业主24小时和物业公司的人一起值班!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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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你们也太抠门了,一个月28,少了点吧!
大爷我最近心情好,就给30了,也不用物业找了,多的留给物业去龙驹坞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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