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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物业部放行。我们用法律的手段维权。请110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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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警如何处理业主与物业的冲突

  □李富成
  
  随着业主不断入住新建小区,业主与物业的冲突越来越多。小区业主与物业冲突起因是业主车辆进出小区应否收费:物业要求业主交费,否则,不能进出小区;业主认为进出自己的小区理所当然,不应交费。冲突的方式表现为:物业组织保安在业主车前阻拦,业主强行冲撞,矛盾升级后,双方或单方报“110”,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业主与物业的矛盾就转移到基层民警手上。
  从法律关系看,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居民自治组织,小区内日常生活的最高权力机关,物业是由业主委员会通过合同形式聘用的组织,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小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二者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事先约定。
  如果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业主进出小区是否收费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事先签订的合同执行。如果合同约定,可以收费,根据民事活动的意志自治原则,全体业主应当遵守。当个别业主不遵守交费规定,物业采取拦车方式收费,双方或一方报警后,“110”民警应当明确地告知物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通过诉讼解决他们的冲突,不宜以拦车这种极端方式阻碍业主车辆的进出,不让业主车辆进出小区是不对的。因为,业主车辆进出小区属于宪法上的通行权,属于自然人固有的权利,而收费则属于民事上的权利,以双方有约定为前提。由于通行权的法律位阶高于收费权的法律位阶,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低位阶的法律应当服从于高位阶的法律。所以,遇到此类警情,“110”民警应当优先保证业主的通行权,对物业一方可告知其权利救济的诉讼途径。
  如果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与业主之间没有签订收费合同,物业收取业主的通行费,如果业主自愿,公安机关不宜干预。如果业主不自愿,保安用强行拦车方式不让其通行,业主打“110”报警。“110”民警可以明确告知保安的行为违法,属于敲诈勒索,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民警应当对保安训诫。如果保安辩解是根据物业经理要求行事的,那么,在查证属实之后,物业经理与保安构成共同违法或犯罪,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训诫。如果保安拦车的情节严重,履行法定程序后,可对物业经理及保安行政拘留,情节极为严重的,应当依法立案,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民警处警中,物业可能会出示当地物价部门的收费依据,以证明其收费行为的合法性。由于物价部门出具的文件,仅仅是对物业收费标准的一种指导,物价部门无权对第三方设定民事上的权利义务。物业与业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必须通过合同约定。如果物业与业主之间没有签订合同或约定,物价部门收费标准的指导性文件不能免除保安或物业的违法责任。(作者单位:江苏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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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民警如何处理业主与物业的冲突
  □李富成
  
  随着业主不断入住新建小区,业主与物业的冲突越来越多。小区业主与物业冲突起因是业主车辆进出小区应否收费:物业要求业主交费,否则,不能进出小区;业主认 ...
zxh347 发表于 2010-9-3 10:54
如果这位所谓的公安厅人士的解释属于法理支持的范畴的话,那么各位有车族可以直接下高速而不用缴纳高速通行费了!通行权让位于民事权利啊,而且高速公路所占用的土地应该也是全民所有的哦!!这个逻辑真是可笑至极!呵呵!
从法理上分析宪法并未规定通行权是无偿还是有偿的,因此无法定规定情形有偿通行权是完全可以得到法理支持的!呵呵!这个所谓的专业人士我看也就是半吊子水平!用他的逻辑去解决问题那才叫滑天下之大稽!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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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业主车辆进出小区属于宪法上的通行权,属于自然人固有的权利,而收费则属于民事上的权利,以双方有约定为前提。由于通行权的法律位阶高于收费权的法律位阶,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低位阶的法律应当服从于高位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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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网风 于 2010-9-3 11:23 编辑

如果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与业主之间没有签订收费合同,物业收取业主的通行费,如果业主自愿,公安机关不宜干预。如果业主不自愿,保安用强行拦车方式不让其通行,业主打“110”报警。“110”民警可以明确告知保安的行为违法,属于敲诈勒索,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民警应当对保安训诫。如果保安辩解是根据物业经理要求行事的,那么,在查证属实之后,物业经理与保安构成共同违法或犯罪,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训诫。如果保安拦车的情节严重,履行法定程序后,可对物业经理及保安行政拘留,情节极为严重的,应当依法立案,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清楚了,物业拦车强行索要未经双方同意的停车费是敲诈勒索行为,如果是物业经理授意的,物业经理与保安构成共同违法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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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emo178_
那狗又来了!
amwufgufg 发表于 2010-9-3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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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网风 于 2010-9-3 11:28 编辑
如果这位所谓的公安厅人士的解释属于法理支持的范畴的话,那么各位有车族可以直接下高速而不用缴纳高速通行费了!通行权让位于民事权利啊,而且高速公路所占用的土地应该也是全民所有的哦!!这个逻辑真是可笑至极! ...
sj2329387 发表于 2010-9-3 10:58

秋后的蚂蚱,你蹦跶不了几天了,在住杭网上散步黄色低俗下流的言词,污损我们小区的业主论坛版面,你面壁去吧。


你少在这里偷换概念了,高速公路正常的话是高速公路公司取得了相关土地权证,收费也是政府职权部门在现有法律范围下核定的。
而物业收小区大门的通行费则不同,小区是物业公司的产权么?恰恰相反,小区的共有产权是全体业主的,物业也拿不出相关职权部门的合法收费文件,因为根本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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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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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家伙被禁言了。哈哈。
这东西我们是不是该打印个千百份的,贴在小区各个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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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自讨没趣,现世啊!干脆就亮个像,脱去外衣,说我就是谁,光明正大的辩论不就行了嘛!天天穿件马甲呵呵呵的,不累啊?觉得自己有理,干嘛这么躲躲闪闪的,老换马甲,恶心人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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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ytcxd73 于 2010-9-3 15:47 编辑

(作者单位:江苏省公安厅):
        你好,您的法制观念完全错误,我们浙江的SJ2329378完全否定了你的法制理念。
        SJ2329378请您修改一下宪法,取消公民的通行权,保留有关单位的收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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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单位:江苏省公安厅):
        你好,您的法制观念完全错误,我们浙江的SJ2329378完全否定了你的法制理念。
        SJ2329378请您修改一下宪法,取消公民的通行权,保留有关单位的收费权。
xytcxd73 发表于 2010-9-3 15:45
鄙人从未说过取消公民的通行权,如有请指出!鄙人一直强调的是法定情形以外的有偿通行权是法律许可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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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变态的人真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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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么物业有没有和我们业主之间的合约呢?

如果没有,那我们现在停所有地下车库(除已售车位) ,全都不要钱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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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4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保安啊,你们领导在逼你去坐牢啊。快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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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4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么物业有没有和我们业主之间的合约呢?

如果没有,那我们现在停所有地下车库(除已售车位) ,全都不要钱滴? ”
有个前期物业协议的,我们买房的时候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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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4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大家都停路面上好了,不收钱,跟协议无关。霸王条款也该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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