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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木清华苑“变脸”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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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4" width="82%" align="center" border="0"><tbody><tr class="text-Content"><td valign="top" colspan="2"><img height="10" src="http://cjr.zjol.com.cn/images/space.gif" width="1" border="0" alt=""/></td></tr><tr><td valign="top" colspan="2"><b>水木清华苑“变脸”谁之过</b><br/><div><span class="text-Content">购房者与博雅房产各执一词</span></div></td></tr><tr><td class="text-Content" colspan="2"><font color="#999999">见习记者 陈文雅</font> <font color="#999999">2004-6-3</font>
                                        <p></p><p>  在杭州房价一路狂奔的今天,一些购房者普遍感到,自己成了弱势群体。<br/>  在国外留学多年、现任浙江某高校教师的郎女士对此感触颇深。2002年12月29日、2003年1月27日,浙江某高校的郎女士买下了位于小和山高教园区的两套水木清华苑预售商品房(22幢2单元102号和23幢1单元301号),她没有想到,2004年5月交付时眼前的房子并非她当初挑选时的模样。</p><p>  <strong>郎女士:草地缩小了,风景看不全了</strong></p><p>  郎女士说:“我的两套房子可是从开发商提供的楼书和总平面图里面千挑万选出来的。”实际交付时她发现,眼前的房子和最初提供的楼书和总平面图里的房子至少有三点不同:首先是23幢房子的地基原来应该比22幢高2.5米,这样23幢三、四层跃层住宅视线很广阔,窗外风景一览无余,但现在23幢与22幢处在同一个平面上;其次,23幢东面和南面原先是封闭绿地,但现在多出了一条行车道,对景观和环境安静度都有影响;另外,22幢原来的规划是西边套门前草地面积最大,东边套最小,因此她选了22幢西边套的一层、二层跃层住宅,但现在她却发现她所买的西边套门前变成了草地面积最小的一套。<br/>  郎女士是一个非常理性的消费者。她先是在律师的配合下,到余杭区建设局多个部门进行取证,最终拿到了该楼盘最终竣工的图纸,并与开发商最初提供的图纸进行了比较,发现确实存在这三个方面的变动。于是她找到了该楼盘的开发商——杭州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请律师同该公司交涉,要求赔偿损失。<br/>  但博雅方面认为,他们最初提供给郎女士的设计图纸只是设计院提供的一个初稿,之后这个方案经过建设局、规划局、林水局等有关部门多方会审,最后出来的结果和最初的方案有所不同是很正常的事。<br/>  郎女士对开发商方面的回答并不满意,她打了个比方:“如果我要订做一件衣服,裁缝给我展示了衣服的样子,那我当然觉得做出来的衣服就应该是这样的。要是最后裁缝给我的衣服不是那个样子,他当然要在改动的时候跟我说明白。”</p><p>  <strong>开发商:拒绝赔偿</strong></p><p>  记者为此采访了博雅房产营销部经理单炜。他向记者表示,“当时签购房合同的时候他们(指业主)并没有直接和我们打交道,双方是通过浙江科技学院工会联系的,他们的购房款也是先统一交给工会,然后由工会交给我们的。也就是说,在签定合同之前双方并未达成购房意向,当时我们不知道是谁要买22幢、23幢的那两套房子,也不知道当时郎女士挑房子时是参照原来的设计图的。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法中,只有在达成购房意向的条件下我们才有告知消费者设计改变的义务。”<br/>  单炜称,设计有所调整的问题他们曾和浙江科技学院的校领导说起过。但当记者追问当时具体是和哪几个领导说起时,他表示:“有些领导已经调离原来的岗位,现在要找他们也不好找了”。至于对工会方面,博雅公司表示,“只是泛泛地说了一下设计调整的事”。<br/>  记者又询问了当时负责与博雅公司联络的校工会老师,她表示,“当时开发商在给我们提供图纸的时候,只是说过规划方案可能会有点调整。后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我们看过结构图,确实有所变动,但当时因为房子价格较低,大部分老师都认可了这种变动。”<br/>  开发商拒绝了郎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p><p>  <strong>法律界人士:开发商有“缔约过失”责任</strong></p><p>  选房时开发商提供的楼书及宣传资料里的建筑方案,比如面积、周边配套等,与实际交付时不相符,这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常常会遇到的问题,有一些是开发商夸大宣传造成的,另一些则可能是尚未定稿、审批的方案在会审过程中的调整造成。由于这些变更在购房合同签定之前就已经发生,也就是说开发商实际没有违反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约定。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是基于对楼盘宣传资料真实性的信赖而签定购房合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是否有义务在签定购房合同前将建筑方案变更情况告知消费者?如果未加以告知,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br/>  浙联律师事务所的叶水荣律师向记者表示:“开发商提供的楼书和介绍在我们法律术语中被称为‘要约邀请’,即开发商是利用这些资料来吸引消费者购买他们的产品的。而消费者是基于对开发商宣传资料的信任而签定协议的,这就构成了一种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产品的实际情况和原先资料上提供的对比有所变动,房地产商应当尽告知的附随义务。开发商如果违背了这个承诺,就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承担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不是‘合约利益’的损失。”</p><p></p><p>请注意中间部分的内容,将来我们的kfs也会这样和我们的理论,而学校的ggc则会更加推脱责任。我们真的好可怜啊!呵呵<br/></p></td></tr></tbody></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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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p>从初步设计到施工图过程中进行变更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不可能设计的初期就把所有的问题都考虑清楚的,设计也是要走弯路的,向这次给我们的HMXL图上就有一句话:以最后图纸为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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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p>对房地产开发商来说,这是惯用的伎俩,做一份天花乱坠的宣传册,把大家骗得云里雾里的,使业主对楼盘的未来充满憧憬和幻想,迫不及待地签合同、交钱,然后被郁闷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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