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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谁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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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安珀 于 2010-11-6 11:00 编辑

小区里应该有业主是同行或者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对于装修造成损坏应该由谁举证的问题想和大家作一探讨。本贴纯粹是交流看法,请大家不吝指教。
先说说我个人意见:
一、大家都觉得该笔费用的收取方是物业公司,因此把物业与业主的关系比作了诉讼中原被告的关系,便给物业分配了举证责任。其实我觉得事实上不是这么回事。物业对于公共部位损坏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真正有利害关系的是该单元的其他业主(尚未装修或者发生损坏时已装修完毕的)。通俗点说就是,某业主装修时对公共部位的损坏侵害了该单元其他业主的权益,其他业主据此有追究侵权人责任的权利。即使要上法庭,原被告双方都不会是物业。既然物业都不算诉讼当事人,何来的举证责任?
二、那么我们再来看举证责任的问题,原告,即尚未装修或者发生损害时已装修完毕的业主,只需要证明损坏发生时并没有装修即可,这个非常简单。这时候举证责任全部被分配至被告,即该单元在此期间正在装修的所有业主,他们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在装修时未损坏公共部位,否则便需要共同承担责任。相似例子可参考高空抛物。
三、上述情况仅是针对于某一时间点单一损坏事件进行的分析,帮大家厘清原被告关系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但事实上是装修期间非常漫长,在同一单元中,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角色经常互换。谁有这个底气能说自己在装修时一定没损害过公共部位呢?即使你说了,也要别人相信是不是?你可以不交这200元钱,那你如何让同一单元的邻居相信所有的损坏都是他们造成的,与你无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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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记得当时不交这200元,是不行的,我只希望物业在公布用这钱时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钱是用在修理公共部位因装修而损坏的,而不是用一张发票来结帐,同时我也希望能及时公布修理的进程,而不是以年来公布,这样我们也能及时知道我住的单元或幢的损坏和修理。我觉得业主和物业的关系不因仅以法律来调整。法律是最后的解决方式而不是第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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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律师,罗嗦些什么呀?装糊涂??

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有野猪没有交钱就拿到了装修许可!
你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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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6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安珀 于 2010-11-6 22:35 编辑
安律师,罗嗦些什么呀?装糊涂??

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有野猪没有交钱就拿到了装修许可!
你来回答?
duwoo 发表于 2010-11-6 22:15

你有更好的方式来解决公用部位损坏修缮的问题吗?有的话,请您支招。能退回一条长嘴利群的钱,我也开心得很,我也相信我请的装修队伍没损害过公用部位,但问题是我们单元修缮的费用让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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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损坏,谁赔偿,虽然有道理,但没有操作性,再说有的破坏是潜移默化的,如重物压力等,可能前面几户装修时受压还撑得住,但已有累积的伤害,到了后面一户时,就撑不住,破了,这也是常有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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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第一个去物业那里了解这个情况的,公用部位损坏修缮的事实存在,法律上是规定不能强制收取,但是谁出这个钱来维修?

那天与物业沟通中我提出要物业收取200元后必须公开维修的具体情况与费用,如果有结余部分也必须公开,今后在业委会的管理下用于广大业主,这是大家的钱。这样才是公平!

谁不交,就是侵害了已交200元业主的利益。除非如律师说的不交的业主能举证自己真没有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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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律师,罗嗦些什么呀?装糊涂??

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有野猪没有交钱就拿到了装修许可!
你来回答???
duwoo 发表于 2010-11-6 22:15
人做无赖,则天下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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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0-11-7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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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我觉的秋菊已经敌不过你
jimu8011 发表于 2010-11-7 23:27 [/quote小区之事,]摆事实讲道理,根据在于依法依理,就事论事清楚了就好。

对个人恶意攻击,只能针对个人来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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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律师,罗嗦些什么呀?装糊涂??

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有野猪没有交钱就拿到了装修许可!
你来回答???
duwoo 发表于 2010-11-6 22:15

的确,既然这个费用这么有必要交,为什么物业允许有的业主不交?这个问题该怎么给广大交了该费用的业主(不论是自愿还是迫于无奈)一个交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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