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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地面公共车位属于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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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8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早报讯 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业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委托社区居委会管理。<p>  昨天,《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经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应无偿移交给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如拿来出租出售,最高可罚款50万元。</p><p>  条例规定,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街道办事处,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抵押,由民政部门监督使用。</p><p>  同时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p><p>  条例规定,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移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维护管理。</p><p>  同时,保养期内的管养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养期满后的管养费用由居住区全体业主承担。</p><p>  而按照规划属于城市公共绿地的,管养费用由城市管理部门承担。</p><p><a href="http://jrzb.zjol.com.cn/html/2006-10/28/content_2111199.htm">http://jrzb.zjol.com.cn/html/2006-10/28/content_2111199.htm</a></p><p>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获得《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在3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及时接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p><p>  同时,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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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9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车库的配套本来就不足的,大概只有户数的1/3吧。今后大家都住进去了,车库一定满足不了需要,那就地面泊车吧.这条消息对业主有利.开发商再老七老八就罚他50万.车库目前不用去买的,买了车库每月还是要交费用的,还是直接交地面泊车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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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1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地面泊车费都不用交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经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应无偿移交给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如拿来出租出售,最高可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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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1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地面泊车费还是要交的,不过不是交给开发商,是交给物管的。开发商与物管可是两个概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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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1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p>如果开发商在建筑成本中已经将地下车位的钱算整个房价里面了,那他就不能再卖了,再卖给我们就是重复卖,属于违法。已有开发商被告上法庭了。</p><p>这可以从有关物价部门查到,在开发商的建筑成本核算报批价的文件中,可以查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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