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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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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1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坚决维护业主的法定权利!最近听说社区等组织要成立港湾家园业委会筹备组,其中把是否上缴物业费作为当选小区业主委员或者筹备组成员的条件,我们感到无比的愤怒,并在此严正声明:把是否上缴物业费作为当选业主委员的条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业主委员会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社区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关系是工作指导关系,不是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开发商与小区业主的关系是房屋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与业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经济合同关系,业主有权为物业公司没有完全履行物业服务义务而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是否延续由成立后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内所有业主选举产生并代表小区内业主行使维权和管理、聘用物业公司的权利,业主是否被选举为业主委员,完全取决于业主大会上业主的投票,是业主作为生活居住在一个社区内所享有的中国公民应该享有的宪法所规定的一种政治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实行群众自治组织的公民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而业主是否缴纳物业费取决于物业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物业的管理义务,属于经济合同纠纷问题,这是二个完全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人想借题发挥,混水摸鱼,在依法组织成立业委会的过程中塞进自己的“私货”,借机排斥那些富有正义感和勇于为业主维权的业主,这种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宪法赋予群众自治组织中的每个群众个体进行自治的法定权力,同时,也违反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基本程序。程序违法,其它的一切结果,包括筹备组本身的成立也是违法,广大业主完全有权利予以否定和拒绝这种违法的筹备组织,因为,这种事先设置物业费交纳与否的做法剥夺了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种做法已经严重侵犯了未交物业费业主的公民政治权利和在群众自治组织中进行自治的权利,侵犯和剥夺了他们维护自身业主权益的权利。更何况,没有上交物业费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现在的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其物业管理的义务所造成。退一万步说,即使有业主无故不交物业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也都无权事先设置这种违法条件来阻止他们当选业主委员,只能在业主大会上由业主通过行使业主个人的选举权,以投票来表示是否选举他们为业主委员。
      换句通俗的话说,就是只要这个人是这个小区内某套房子的所有权人,他就是这个小区的法定业主,不能因为他没有交物业费就可以取消他的居住权利和业主资格,这种业主资格并不因为物业费的交纳与否而改变,难道物业公司或者社区组织可以因为某个业主没有交纳物业费而有权利把这个业主的资格取消吗,当然,不可以!物业公司的唯一法定权利就是通过民事诉讼合同到法院去解决,而不能取消该业主的业主资格,只要他是小区业主,他就有权参加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工作,享有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利,就是有权和其他业主一样参加小区的管理和监督。
      我们同样也坚信,只要小区的物业公司认真履行了自己对业主应尽的义务和经济实惠的服务,作为浙江大学港湾家园的业主是会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而且是积极主动的!

      我们也热情地提醒目前参加筹备组工作的业主,你们要始终以法律的武器和认真的争取来维护业主的权利不被侵犯和阉割,强烈抗议并要求取消把物业费交纳与否作为当选业主委员或筹备组成员的违法条款,无论这个所谓条款的出处在哪里,都要坚决抵制,并保留依法上诉的权利。因为,所有一切都必须与国家的法律相一致。同时也为你们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谢,希望你们继续努力,勇于维权,这是一个与社区、开发商等相互博弈的复杂过程,要有斗争性,很多权益是需要通过积极争取甚至是依法斗争才能得来的。只要你们坚决维护业主的权益,就会得到业主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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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1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小区垃圾箱边上都有水龙头,经常有看到小区搞卫的人在这儿洗菜,还有看到小区开车的业主用这儿的水来洗车等,不知道这个水费是不是由我们所有业主来承担的,如果是的话,我们要为那些用这儿水干私活的人来买单,物业的管理在哪儿,公平又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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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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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7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得有一定道理,但没必要“这是一个与社区、开发商等相互博弈的复杂过程,要有斗争性”这样对立,协调好了大家可以多赢。对物业公司有什么不满可以依法据理力争,通过正常途径反映解决,但一直不交物业费也不是办法。我支持“只要他是小区业主,他就有权参加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工作,享有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利”。随便说一句,我也是一个普通业主,不是物业的托。听楼主说的好像与物业有不可调和的重要矛盾,我个人觉得总体上小区物业做得还可以,有些问题大家可以摆出来公开的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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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19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hg1213 的帖子

业主和物业始终是两个不同利益群体,业主方作为一个居住者追求的是对自己居住服务的最大化,物业作为一个经济体追求的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业主是被服务方,物业是服务方,从社会利益多元化的角度讲,二者之间是不对等的,因而两者间的对立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对立并不意味着矛盾的不可调和,而是相互间的博弈,博弈就是一个相互妥协、相互了解、相互争夺、相互共赢的一个过程。当然,也会存在不可调和,那时,则以业主炒掉物业的鱿鱼另择合适的物业而告终,当然,物业也可以主动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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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8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必须顶,历史在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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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9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港湾需要一个年轻化的业委会,七十岁以上的人不能参加竞选,要对业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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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5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要权利,就要尽义务,连物业费都不交的,有什么权利参加业委会,没有资格是正确的。如果说大家都不交物业费,港湾家园将是何样,大家冷静地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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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6 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适用782729 发表于 2014-10-5 19:33
你要权利,就要尽义务,连物业费都不交的,有什么权利参加业委会,没有资格是正确的。如果说大家都不交物业 ...

你网名变来变去,不就是你一个人吗?一个不懂法律,不讲法律的人,只会强词夺理的人,所依靠的不就是腐败的势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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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6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适用782729 发表于 2014-10-5 19:33
你要权利,就要尽义务,连物业费都不交的,有什么权利参加业委会,没有资格是正确的。如果说大家都不交物业 ...

    你的网名换来换去,不就是你一个人吗?你不觉得孤家寡人实在可怜吗?
    一个不懂法律,不讲法律,只会强词夺理,你倚仗的不就是腐败势力吗?
   你最好的办法是去祈求我们国家永远腐败下去,好让你们永远可以毫无顾忌地搜刮民脂民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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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8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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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5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先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再由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公司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再缴物业费,请搞清楚这个次序!!
难道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公司聘请的吗?太让人吃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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