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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世贸丽晶业主一纸将杭州市规划局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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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9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 :  世贸丽晶城住宅业主   |   被告:杭州市规划局;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教工路校区教学用房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许可证号为建字第330100201000542),并请法院发函通知杭州市建设局撤销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教工路校区教学用房改造工程的施工许可证.重新依法进行工程方案的规划设计。

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世贸丽晶城住宅业主,起诉杭州市规划局。
由于被告杭州市规划局于2010年11 月10日做出了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教工路校区教学用房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许可证号为建字第330100201000542号),但是从目前杭州市规划局提供的证明资料情况来看,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证13-2)和杭政办函[2008]219号《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08版)(证13-3),损害原告的权益。

事实如下:

一、关于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教工路校区地块的容积率的问题
在杭州市规划局提供的(证3-1)杭政函[2007]131号(2007年批复)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西溪单元(XH1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中明确规定编号为 FG17-C6/C1-15的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教工路校区地块的容积率不得大于2.5。现杭州市规划局核准该地块设计的建筑容积率为3.48.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控规变更条件,被告没有提供能证明有效变更该地块容积率的有效的法律文件,存在严重的违法事实。

二、前置部门审批问题

被告提供了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但部分审批部门在审批中所提的意见是否落实,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因此,这些证据无法证明所需证明对象。其中交警部门提供的只是交评的预审意见,预审意见不能作为审查通过的依据,且预审意见中写明“只作为同意召开审查会的依据”。因此,我们认为,现在提供的相关审批部门意见,不能证明已同意或已通过。而且没有提供通过消防部门的前置审批资料。而且被告提供的前置规划条件: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证10-2)的文件批复日期为2009年8月5日.该文件中明确标明: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无效。如需延期,请准备相关材料在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前向规划局提出申请。而规划许可是2010年11月10日批复的。已经过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有效时间限制。所以在我们没有看到相关的证明文件以前,可以认为被告在前置条件湮灭的情况下违规审批。

三、关于创业路的问题

本小区是02年施工,06年交付。而规划中的道路--创业路的建设必将在日后侵占本住宅小区核准使用的土地。作为利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在2010年2月2日杭州市规划局核发了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教工路地块的规划公示图后,经其他业主信访,杭州市规划局信访办(杭规信[2010]29号)的回复第三条中明确表示“创业路为规划道路,考虑到该道路不具备近期实施的条件”。在2010年5月13日杭州市规划局核发了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教工路地块的规划公示图中,已经明确的表示了创业路在近期和远期都不会实施的图例(附加证据 公示图 2张).在2010年9月15日的听证会后,被告于2010年11月10日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中(证1 附图规划局签章的上方)却有文字说明"规划中的创业路的实施不晚于本教学用房改造工程的建设",所以被告的行为直接损害本住宅小区业主的利益,居然可以在改变规划情况下不向利害关系人公示、听证?其程序违反了规划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而且由于被告这样的行为,容易造成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极其容易造成群体事件,不利于现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作为利害相关人可以根据规划法第六十条第五款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关于间距和退距的问题

根据被告提供的《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版)(证13-3)有关间距条款有三条:
1、根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2)南北两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24Q(这里Q:为1.2),最小间距28.8米。
2、根据“管理规定”第三十八表6—4,非居住建筑(<100米)与南侧居住用地,退南界>0.5H。按此规定目前学校建筑退南界间距没有达到。学校退南界应该65米*0.5=32.5米,而目前学校教学办公楼离世贸丽晶城玉泉苑最近距离约31.73米.第三十八(5):“在中心城区,如退让距离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并符合消防规范,且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个规定是非常清楚的。
3、根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 按表(6—1)《新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就以退规划道路要求(5Q=6米)进行建筑红线的控制,
我们认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间距三条规定都必须同时得以满足。而且我们没有在“管理规定”中找到关于有道路就不适用0.5H的规定的文字,何况是近期都不实施的规划道路。

五、关于消防问题

高层建筑尤其离我小区这么近,消防上隐患较大。消防登高场布置在远期规划道路上,近期消防如何解决我们身感忧虑。而且被告没有提供有关于消防的前置批复文件.
六、关于出入口的设置问题
关于出入口的设置问题。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教工路校区教学用房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浙发改设计[2010]50号)的批复是“机动车主入口和次入口在南侧和东侧创业路上”。《杭州市规划局信访办理简复单》(杭规信简复[2009]127号)“机动车主次出入口设于创业路的南侧”而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机动车开口朝向南侧创业路,并处理好与南侧地块的关系。”两个政府部门三份内容不一致,不符合规划条件。
综上,被告的上述系列具体行政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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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9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四十而惑 的帖子

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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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0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不错的案例,好好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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