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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的地面停车费、购买的自行车库可以退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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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3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style="TEXT-INDENT: 2em;">小区里的地面停车费、购买的自行车库可以退钱了!</p><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lang="ZH-CN" face="宋体">与大家利益关系密切而备受关注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p style="TEXT-INDENT: 2em;">昨天,市人大在市建委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了这一《条例》。根据这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305" align="left" border="0"><tbody><tr><td><iframe marginwidth="0" marginheight="0" src="http://www.hangzhou.com.cn/inc_hzw/insiadv.htm" frameborder="0" noresize="noresize" width="300" scrolling="no" height="300"></iframe></td></tr></tbody></table>一《条例》,小区里的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等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用于谋利。否则,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p></font></p><p style="TEXT-INDENT: 2em;">昨天,市人大在市建委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了这一《条例》。根据这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305" align="left" border="0"><tbody><tr><td><iframe marginwidth="0" marginheight="0" src="http://www.hangzhou.com.cn/inc_hzw/insiadv.htm" frameborder="0" noresize="noresize" width="300" scrolling="no" height="300"></iframe></td></tr></tbody></table>一《条例》,小区里的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等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用于谋利。否则,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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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3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p style="TEXT-INDENT: 2em;">只要全体业主同意,车位可以租也可以不租理论上车位可以无偿使用</p><p style="TEXT-INDENT: 2em;">《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下月实施</p><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lang="ZH-CN" face="宋体">与大家利益关系密切而备受关注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p style="TEXT-INDENT: 2em;">昨天,市人大在市建委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了这一《条例》。根据这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305" align="left" border="0"><tbody><tr><td><iframe marginwidth="0" marginheight="0" src="http://www.hangzhou.com.cn/inc_hzw/insiadv.htm" frameborder="0" noresize="noresize" width="300" scrolling="no" height="300"></iframe></td></tr></tbody></table>一《条例》,小区里的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等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用于谋利。否则,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p><p style="TEXT-INDENT: 2em;">近年来,关于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方面的纠纷和投诉颇多。因配套设施产权不明晰、设施建设滞后、设施规划变更、擅自改变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等问题引发的业主维权事件频繁发生。</p><p style="TEXT-INDENT: 2em;">尤其是许多小区存在的停车难问题,引发的纠纷最让小区业主和物管头痛。目前,大多数新建小区地面公共停车泊位都是出租的,使用车位的业主按月向物业公司交纳租金,这一方法也有助于限制小区的停车量。</p><p style="TEXT-INDENT: 2em;">《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p><p style="TEXT-INDENT: 2em;">这一规定,首次明确了地面公共停车泊位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这意味着,业主大会完全可以决定车位的使用方法,只要全体业主同意,车位可以租也可以不租。在车位和业主刚好可以满足一对一需求的理想状态下,理论上车位是可以做到无偿使用的。</p><p style="TEXT-INDENT: 2em;">当然,在目前小区普遍存在车比车位多的情况下,停车泊位无偿使用的可能性很小,收取使用费仍然是协调小区停车问题的必要手段。但是,这些使用费不应该是物业公司的利润,而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p><p style="TEXT-INDENT: 2em;">《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p><p style="TEXT-INDENT: 2em;">如果开发建设单位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p><p style="TEXT-INDENT: 2em;">此外,《条例》还规定,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保养期内的管养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养期满后的管养费用由居住区全体业主承担。</p><p style="TEXT-INDENT: 2em;">---呵呵,此条例可以有多种“猫腻”解释,<strong><u>对已将地面车位卖于住户的房产商是个打击</u></strong>。但对政苑没什么作用。自行车库费退还倒可以动动脑筋。</p></font></p><p style="TEXT-INDENT: 2em;">昨天,市人大在市建委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了这一《条例》。根据这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305" align="left" border="0"><tbody><tr><td><iframe marginwidth="0" marginheight="0" src="http://www.hangzhou.com.cn/inc_hzw/insiadv.htm" frameborder="0" noresize="noresize" width="300" scrolling="no" height="300"></iframe></td></tr></tbody></table>一《条例》,小区里的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等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用于谋利。否则,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p><p style="TEXT-INDENT: 2em;">近年来,关于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方面的纠纷和投诉颇多。因配套设施产权不明晰、设施建设滞后、设施规划变更、擅自改变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等问题引发的业主维权事件频繁发生。</p><p style="TEXT-INDENT: 2em;">尤其是许多小区存在的停车难问题,引发的纠纷最让小区业主和物管头痛。目前,大多数新建小区地面公共停车泊位都是出租的,使用车位的业主按月向物业公司交纳租金,这一方法也有助于限制小区的停车量。</p><p style="TEXT-INDENT: 2em;">《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p><p style="TEXT-INDENT: 2em;">这一规定,首次明确了地面公共停车泊位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这意味着,业主大会完全可以决定车位的使用方法,只要全体业主同意,车位可以租也可以不租。在车位和业主刚好可以满足一对一需求的理想状态下,理论上车位是可以做到无偿使用的。</p><p style="TEXT-INDENT: 2em;">当然,在目前小区普遍存在车比车位多的情况下,停车泊位无偿使用的可能性很小,收取使用费仍然是协调小区停车问题的必要手段。但是,这些使用费不应该是物业公司的利润,而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p><p style="TEXT-INDENT: 2em;">《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p><p style="TEXT-INDENT: 2em;">如果开发建设单位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p><p style="TEXT-INDENT: 2em;">此外,《条例》还规定,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保养期内的管养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养期满后的管养费用由居住区全体业主承担。</p><p style="TEXT-INDENT: 2em;">---呵呵,此条例可以有多种“猫腻”解释,<strong><u>对已将地面车位卖于住户的房产商是个打击</u></strong>。但对政苑没什么作用。自行车库费退还倒可以动动脑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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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4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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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4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行车库费能退也不错,1平方500元呢.给村民减负也很好吗,为民办点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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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5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p>《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p><p>&nbsp;&nbsp; 各位:<strong>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 </strong>是有含义的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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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5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莫非我们小区的自行车库是非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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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5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能不能退?搞不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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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p><strong>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strong> ------偶的理解是按住宅面积相应的比例建设的自行车库便是标准的,政苑小区没有其他的自行车库,所以现在卖给偶们的就是所谓的"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了,有钱可退啰!!!!</p><p>[em01][em01][em0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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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4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p>不管地下车库是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还是人防工程(产权属于人防办),都是不允许买卖的。</p><p><span style="COLOR: black; FONT-FAMILY: 宋体; LETTER-SPACING: 1.15pt;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font face="楷体_GB2312" color="#0000bb" size="4">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font></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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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5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nbsp;&nbsp;&nbsp;仅是理论上的,实际可能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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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5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螃蟹横行</i>在2007-2-15 14:57:00的发言:</b><br/>莫非我们小区的自行车库是非标准的??? -.-#</div><p></p><p>每户标准自行车库的面积为存放二辆自行车的面积。</p><p>很多小区地下自行车车库都是开放式的,我们小区浙大邻居的自行车车库也是开放式的。除了停自行车外,其它杂物都不能放置。</p>[em01][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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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5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浙大的邻居正在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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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5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这么好的事?[em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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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5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nbsp; 1个平方500元,不退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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