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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盛世嘉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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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务共有。【应包括嘉园的游泳池、网球场、中心花园以及会所】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知是否有?】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个人建议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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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尽早入住,尽早成立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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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3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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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3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的.要业主委员会[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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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3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支持

特别支持,车位归集体所有。

[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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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4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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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4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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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4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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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5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力支持,今天杭州日报3版"216户主业主自治一年省37万"依照<<物权法>>行使主权.当务之急赶快成立业主委员会.[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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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5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我也支持~

3月21号的浙江日报第6版的关于<<物权法怎样影响我们的居住细节>>的报道就是我家老公发表的评论 ~呵呵

最近我也学了不少~

有什么问题大家一起讨论下~

[e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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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5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很多权利要等到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才能实施~就希望入住率能高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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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6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lw_chx在2007-3-22 17:44:00的发言: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务共有。【应包括嘉园的游泳池、网球场、中心花园以及会所】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知是否有?】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个人建议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迫在眉睫……

支持;我们要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样才能维护我们的权力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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