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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交流] 业主委员会选举当选委员需双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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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一楼门口看见了关于业委会选举的公告,其中有一条规定说当选委员得票需双过半,即:得票票数过半以及投该候选人票的业主们所拥有的物业过半。
      本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是源自国家法规?或者是杭州各业委会选举的通例?又或者是本次业委会筹备组的创新?
      不是说这样规定肯定不合理,更不是说这样规定一无可取之处。本人是有所耽心--如果有人钱多,买下了万家花城一半的物业,岂不是委员当选非他点头不可?当然,这个假设极端了一些,但至少要让选民们知道根据万家花城业主们的实际情况,物业过半至少需多少户?如果这个数字太小,双过半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妥。
      此外,还应该说明,商铺业主算不算?单位业主算不算(比如社区等)?公共设施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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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不用太担心大业主的存在,根据规定同一买受人有多处房产的,投票权数还是1票,只有满足投票权数过半后,再来计算物业面积是否过半。
也就是说,必须先满足第一个条件(投票数过半)再来计数第二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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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半数以上的人拒绝参加投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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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双过半的规定,必然还会增加选举业委会工作的难度,容易造成一次选举双过半委员不够人数,需再次选举。多次不成功后,大家的积极性就没了,有可能造成业委会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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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双过半是在操作上确实有难度,但也更加公正,
不过人数过半优先于物业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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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4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的事情啊!参加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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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5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hangyq77 于 2011-4-5 18:16 编辑

我不认为,一切应该以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就是有效的,增加无法律依据的条件,我认为不妥,试问为啥双过半?是谁提出来的?有何依据?用这种办法说是更加公正,不觉得好笑吗?法律法规难道不公正吗?还需要我们小区增加法规,还是我们小区特殊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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