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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楼市调控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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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杭政函〔2011〕2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
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购房支付能力等,我市将综合研究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本市的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进一步完善具有杭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确保完成全市保障性用房建设目标任务。2011年,全市新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6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7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8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200万平方米;全年竣工保障性住房500万平方米以上。
2011年,继续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群体按计划推出公共租赁住房;对城镇低保标准2.5倍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将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低中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三、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务部门要重点加强税务稽查,严格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税务、财政、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充分运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和手段,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五、加强住房供地管理
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年度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对年度经营性用地供地计划的结构及布局等予以合理安排,加大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力度。
优先保障纳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项目的实施。通过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多种手段提高办事效率,加大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供应力度。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2011年商品住房供地总量中安排10%的土地用于建设或配建保障性住房。
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并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对土地竞买人的准入资格以及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工建设。
六、严格执行限购政策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加大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加快推进各项工作。加强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有关责任。
八、加强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
新闻媒体要做好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理性消费的引导,形成有利于本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有关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前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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