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圣苑小区管理规约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圣苑小区是省直单位干部住宅小区,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努力创建一个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圣苑小区; 坐落位置:古墩路圣苑小区; 物业类型:住宅及配套设施; 建筑面积:187087.46平方米。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古墩路; 南至:名称待定; 西至:名称待定; 北至:名称待定。 第三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养护 第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转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属性。 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公共设施设备,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调整、挪用或变更。 第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法律、法规,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盗防灾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安全。 第七条
为及时有效的处置突发性灾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若号码有变更需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一旦发生如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义务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第八条
房屋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房屋屋顶加层建房、搭棚或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其它固定设施;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房屋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 (三)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四)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五)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六)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七)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八)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九)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者增设;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同时应将此规约内容告知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第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一条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有需要搭建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报规划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使用,挪作他用;擅自占用屋顶公共部位或增加房屋顶层载重,以及其它造成房屋安全隐患的情况; (二)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三)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四)践踏、占用、擅自改变、车辆碾压等破坏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 (五)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六)高空抛物、泼水、扔烟蒂,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垃圾,随地吐痰、大小便,以及其它不道德行为; (七)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占地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营业; (八)不有序停放车辆,鸣喇叭和大型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停放过夜; (九)在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 (十)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经批准饲养的宠物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十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群租; (十二)违反规定产生噪音扰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一旦发现上列行为,业主都有权加以制止,或向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举报。 第十四条
业主转让、出租专有建筑物,应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报备,并有义务向物业使用人告知本规约。物业使用人发生违规并造成损失、损害的,业主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检修,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义务配合做好维修工作。 第十六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绿化、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业主应自觉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转让物业时,业主须自觉交清物业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的,可从其约定,但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人身和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经全体业主同意后可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业主投诉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业主投诉业主委员会,可向社区居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全体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任何打击、报复或伤害。 业主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散发带有侮辱、诽谤、挑衅、煽动性质的文字、图片;不得撕毁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张贴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 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有权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 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由政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使用状况提出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为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对属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管理所得收益,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第二十九条
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改善公共居住环境条件,组织业主开展有关促进和谐建设的活动,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养护。也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管理使用经营性收入,必须在银行单独开设“经营性收入”专户,应当在小区公示收益金额、使用用途等事项。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可从经营所得的收益中支取,但支取不得超过同期物业服务费总额1%。 第六章
责任承担和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规定,其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生效,通过之日起30日内业主委员会报当地街道办事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