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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关注的经济适用房新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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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0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trong>市民关注的经济适用房新政策昨出台<br/><br/></strong><div class="ForumPostContentText"><strong><font color="#ff0000">●提高准入门槛●堵塞投机渠道●实行等额摇号●房价可望下降</font>
                </strong><p>&nbsp;&nbsp;&nbsp; 市民广为关注的经济适用房新政策正式亮相。经市政府批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若干意见》昨日开始施行。 </p><p>&nbsp;&nbsp;&nbsp; 新政策首先提高了经济适用房的准入门槛:申领准购证必须凭结婚证,若是单身则要35岁以上。低收入家庭除单位证明外,名单还须在社区公示15天。不过,新政策将“中低收入家庭”重新进行了界定。年收入是上一年全市家庭平均收入60%以下的家庭(去年2万元以下),以及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称之为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其可优先购买55-60平方米的经济解困房。收入与房价比为1∶4的称之为中等收入家庭,可通过摇号购买经济居住房解决住房问题。 </p><p>&nbsp;&nbsp;&nbsp; 为堵塞投资和投机者的渠道,新政策对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作了这样一个规定:购房人自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证之日起,经济居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解困房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u>真的到时要上市,房屋产权证上必须有加盖的“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而且必须按照当时同类地段的商品房价格,在原价基础上补足差价、利息。 </u></p><p>&nbsp;&nbsp;&nbsp; ...................</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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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0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p></p><p>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后,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strong>而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交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strong></p><p><strong></strong></p><p><a href="http://house.qingdaonews.com/content/2004-09/04/content_3606157.htm">http://house.qingdaonews.com/content/2004-09/04/content_3606157.ht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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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0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p>目前的配套肯定是很少有人会考虑租到这里,也没想过出租出去.</p><p>除非是双职工或无房户,一般谁会考虑近期入住呢,起码我周围的人都没打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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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0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有房子分听起来是好事,但分到这麽远的经济房也和没分差不多,住房没丝毫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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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p>好了,这房子卖不出去也不能出租了,5年后能转让的时候,估计政策更紧了,这房子反正是不能炒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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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div><p></p>入住率低,就当降低了容积率,也只能这么想了,反正我是只能住那里。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7-31 12:00:2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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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p>新政策除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之外,还特别提出,出售时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p><p>注意是一定比例呕,可能只是10%,原先可是规定全部上缴的,政策是松了,更有利可图了.</p><p>且超面积部分是不用补的,本来就是按商品房买的.</p><p>这些本来就在预料中的,且比预料好,因为现在经济房有些是具有开拓者的角色,政府也怕没有人去买呀</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7-31 19:23:1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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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5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gjf88</i>在2007-7-31 19:19:00的发言:</b><br/><p>新政策除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之外,还特别提出,出售时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p><p>注意是一定比例呕,可能只是10%,原先可是规定全部上缴的,政策是松了,更有利可图了.</p><p>且超面积部分是不用补的,本来就是按商品房买的.</p><p>这些本来就在预料中的,且比预料好,因为现在经济房有些是具有开拓者的角色,政府也怕没有人去买呀</p><br/></div><p></p><p></p><p>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成交价和购买价之间差价的55%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减免的相关规费等。</p><p>注意是成交价,看看这个就知道卖了甚至可能亏了,除非把成交价做低,算上贷款的成本,赚也赚不了多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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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6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p>把成交价做低? 这个漏洞早就被堵住了,有最低评估价限制的.</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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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6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算上装修、贷款和资金机会成本,绝对会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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