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230|回复: 1

转贴:开车出事致同学瘫痪赔百万 “搭便车”属法律空白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9-25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b>浙江在线09月25日讯</b>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郑女士搭乘当年同学柳先生的轿车前往丽水,不料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导致郑女士下半身瘫痪。郑女士为此向海曙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柳先生及其所在单位和车主单位索赔240万元。昨天,记者从海曙法院获悉,经调解,柳先生同意赔偿给郑女士119万元。车主单位负担连带清偿责任。</p><p> <strong> 甩出车外导致瘫痪</strong></p><!--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p>  柳先生和郑女士以前是同学,毕业后都留在了宁波,两人很珍惜彼此之间的友谊。但是谁也没有想到,一场车祸彻底改变了这一切。</p><p>  2005年3月,柳先生和郑女士的老师去世了,最先得到消息的柳先生打电话给郑女士: “××老师去世了,在丽水开追悼会。”郑女士提议跟柳先生一同前往丽水,柳先生欣然同意了。</p><p>  3月13日下午,柳先生借了一辆丰田佳美轿车。考虑到路途有点远,他特意叫了车主单位的一个驾驶员,以便在路上换换手。刚开始是那个驾驶员开的车,到高速公路绍兴路段后才改由柳先生驾驶。</p><p>  没想到没过多久,噩梦就发生了。当车行至萧山路段时,突然前方出现了一辆大卡车,柳先生躲闪不及,他猛打方向盘,但轿车侧边还是硬生生地与大卡车相撞了。</p><p>  柳先生系了安全带,只是擦伤了点皮。坐在后座的郑女士却未能幸免于难,由于她没有系安全带,轿车与卡车相撞时巨大的冲力将她甩出了车外,重重地摔在路边的树上,当场不省人事……</p><p>  郑女士醒来后,发现自己全身系着绷带,下半身完全没有知觉。医生将一级伤残的诊断书放在了她的面前:“我们尽了最大的努力,可能你的下半生要在轮椅上度过了。”</p><p>  出院后,由于下半身瘫痪,郑女士只能依靠轮椅活动,生活几乎不能自理,生活起居全靠家人照顾。自尊心极强的她把自己关在家里,整日以泪洗面。</p><p> <strong> 两人达成调解协议</strong></p><p>  随后,郑女士将柳先生告到了法院,要求柳先生赔偿240万元。</p><p>  在法庭上,郑女士诉称,既然自己搭乘了柳先生的车,那么柳先生就应该保障她的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柳先生驾驶不当,注意力不集中,存在重大过错,所以应该对其伤残承担赔偿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柳先生负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郑女士不负事故责任。)</p><p>  面对巨额索赔,柳先生有点想不通。柳先生认为,同乘是郑女士提出来的,他是出于好意而让郑女士搭乘“顺风车”。郑女士遭受损害的主要原因是自身未系安全带,没尽到乘车者应尽的安全义务,要赔也只是对郑女士的损害适当给予补偿。</p><p>  法院经过多次审理和调解,根据过错相抵的原则,分析了双方的过错程度,在郑女士和柳先生之间分担了损害赔偿的责任。</p><p>  近日,两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柳先生同意赔偿郑女士119万元,包括郑女士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含后续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含必需品)、鉴定费(含鉴定出诊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同时,车主单位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p><p> <strong> -法官说法“搭便车”尚属法律空白</strong></p><p>  据海曙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运行人(即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通常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 “好意同乘”具备以下特征:顺路搭车,无偿搭乘,经运行人同意(包括邀请和允诺)。目前,我国立法对“好意同乘”还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承认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p><p>  确立“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要旨,既是对受害人所受伤害的保护,也是对汽车保有人对同乘者责任的限制。</p><p>  首先, “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 “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p><p>  其次,既然“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是“顺风”而已,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与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毕竟在中国私车一族也不是十分富有的强势群体,而且在交通事故中会导致车辆报废,车主自身也会受到损害。</p><p>  确立“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规则,就是平衡“好意同乘者”和机动车一方的利益冲突,确定适当的赔偿规则。从提倡人们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来讲,对于无偿的“好意同乘”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经费对伤者进行适当补偿安慰,就可以避免乐于助人反遭赔偿的尴尬。</p><p> <strong> -专家支招司机如何降低这类风险</strong></p><p>  目前,由于“好意同乘”侵权的责任在法律上尚属空白。关于“赔偿”还是“补偿”,搭乘者要不要自愿承担风险等问题争议很大。其实,争论的焦点就是,要不要赔,赔多少。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都会判赔偿或补偿。</p><p>  那么,司机如何才能降低这类风险呢?专家认为至少应该注意两点:</p><p>  首先是保险。如果搭乘者有“人身意外保险”,出事车辆的保险中包含了“车上人员险”,则事故造成的损失,还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一部分补偿。</p><p>  其次是事先约定。乘车前,双方至少要口头约定一旦出现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当然,这多少有些尴尬。</p><p>  据了解,一些西方国家鼓励公民搭便车,并在立法上给以支持。因为,同乘可以节省能源,对社会有益。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就有一个“自愿承担风险”的原则,意思是搭乘者在选择无偿搭乘时,应该对机动车的种种意外有一个清醒认识,既然意识到了危险而又自愿面对这种危险,那么就不能对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出赔偿(当然,前提是双方都不能有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国外也鼓励搭乘者通过保险的形式转移风险。</p><!--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玖樟台
玉湖公园
临平新城
丰收湖天街
海潮望月城
黄山风景
丹枫四季
临平城区
闻堰综合体
桂冠东方验房
缤纷城
临平老宅
京东Mall
江荣府
“金手指”
产业孵化基地
空中花园
河滨之城
临平未来农场
江河汇
未科航拍
临平公园
招商花园城
金沙湖晚霞
桂冠东方
花园城
火车西站
喜悦和
艺创综合体
味美浙江活动
钱江新城二期
馥香园鸟瞰
西投吉鸿项目
许村新城
光环购物中心
临平文化中心
国风杭州地铁
共享“花”车
南京北部新城
永旺商业项目
钱塘安置项目
西湖步行街
未科航拍
朗云
古玉兰开花
钱塘新项目
锦尚和品府
钱塘高铁站
未科中轴线
临平新城
钱江世纪城
万科大溪谷西
和平广场概念
良渚城建
临平二环
大马弄
南苑街道
临平
杭州大厦
奥体
杭州天际线

小黑屋|手机版|电脑版| ( B2-20080242 )

GMT+8, 2024-11-27 13:13 , Processed in 0.066758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