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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闹现象源于畸形房地产市场机制下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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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闹现象源于畸形房地产市场机制下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原因如下:
中国房价并非市场经济左右
1苏振华(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说:中国的房地产买卖不是自由交易,而是被迫交易。因为住房是民生产品,必须购买,而卖家是垄断供给的,这与政府垄断了粮食供给,索要价格是一样的。不应该拿自由契约、拿股票交易说事。房价下跌,业主要求退赔差价完全合理。当初官商联合把房价炒高时,可曾想过这一后果。开发商凭垄断炒高房价赚取暴利,业主如今维权要求补差价,业主是被迫的。支持业主维权!  
      
  2购房者买的是期房,但它不是商品期货,其实就是个合同关系。合同的标的是房子,而房子只是半成品,房子(商品)还未达到流通标准(合格)就拿出来卖了,标的为半成品房,本就不合法。所以,合同的标的——房子,只要还是半成品,双方就可以协商退房。  
3降价的出现是开发商随意涨价带来的,既然可以降价,那么任意涨价所得应该还给前期购房者。  
4要看是否交房。原来老业主的房子都没交,就降新的,显然违背了合同法,老业主当然有权利维权。如果已经交付房子,新开发的降价,老业主无理由维权。  
5假如这种跌价不是市场经济的价格杠杆起作用,而是政府干预下产生的,就别把契约精神拿来说事。我们提倡完全的市场经济模式下的契约精神,但是现在是计划经济的习惯把经济问题政治化。  
6开发周期达2年多!期房本就不等于现房,因开发商擅自降价导致的风险能让业主独自一人承担吗??既然你们认为卖现价很合理,为何当初要卖我们高价呢?还在当时告诉我们说价格合理呢?这是故意哄抬房价欺诈消费者!
7、如果期房买了就和现房一样立马就能交割和买卖,我们愿承担风险,但现在是这样吗?现在很多行业都有价格保护措施或是没收到货物的情况下可以退货,但是房子既没有价格保护措施也没有无偿退货之说。再说合约对等问题,我们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条款根本没有协商的余地,难道这不是霸王条款吗?现在跟我们说合约对等问题,契约精神问题真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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