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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沿工商所,请不要把业主当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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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民主是个好东西 于 2012-3-17 22:44 编辑

     浦沿工商所长达4页的回复,引用诸多法律法规的条款,老实说,还真一下子把大伙给蒙住了,这个皮球踢得漂亮,扯皮到这种程度也是有点段位的!但是,请浦沿工商所的同志注意一点——业主不是白痴!
     浦沿工商所的回复其实就三点内容:一、无环保许可证的餐饮店应由环保部门查处;二、无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店应由卫生部门查处;三、工商部门只查处有环保证、卫生证但没有营业执照(即有证无照)的餐饮店,如果无证又无照的话,不由工商部门查处(请看附图2划红圈处文字)。
     工商所所列的第一、第二点我没有研究,但从常识去理解,应该没有问题。但工商所所列的第三点,却存在重大问题。浦沿工商所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第(三)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见附图1中红线划出的部份,)乍看之下是这么回事。
     但是如果我们把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这个行政法规翻出来的话,“西洋镜”立马拆穿!因为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白纸黑字地写着:“(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意思就是说——无证又无照的经营行为,应该由工商部门查处。请注意,这个第(一)项和浦沿工商所引用的第(三)项都在同一条文的同一款内(见本帖的第二楼)。因此结论是,不管是第(一)项规定的无证无照,还是第(三)项规定的有证无照,都应该由工商部门查处。很明确的规定。浦沿工商却偏偏断章取义、以偏概全,隐瞒第(一)项,光拿第(三)项来忽悠我们,最后意思就变成其回函中所说的:“这种情况,应适用环保、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由其他职能部门查处。”好好的经,被歪嘴和尚一念,意思完全颠倒,取缔无证无照餐饮店这件浦沿工商所责无旁贷的事情就被他们说成与己无关,广大业主的殷殷期盼就被他们当成皮球一样踢到了九霄云外。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作为国务院下发的行政法规,应该是工商部门执法依据中的重中之重,是工商部门日常执法中时时需要引用的法规,而且此规定非常明确没有歧义,因此,可以肯定,这绝对不是工商所的同志业务不行导致对法律理解偏差导致。因此,我认为浦沿工商所这样做的真正原因大概出于以下三点:一、不想作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努力把这个事情推出去。二、以为业主们是白痴,只要引用了一大堆法律就能蒙混过去。第三,不排除个别人收受好处故意为之,对这一点我们保持谨慎怀疑的态度。
     浦沿工商所,值此3.15消费者权益日之际,全社会都在强调诚信,可你们作为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却公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蒙骗老百姓,实在可恨!你们的诚信何在?纳税人养了你们就是让你们来欺骗我们的吗?你们的复函已经成为了你们不作为和忽悠百姓的铁证,弄巧成拙,万万不该!请立即负起你们应负的责任,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商户,还国信嘉园业主一个干净整洁的环境。否则我们将采取所有能够向上级部门和社会反映的渠道,将你们的丑行曝光于天下!敬请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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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7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民主是个好东西 于 2012-3-17 14:18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70 号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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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7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欲观浦沿工商所奇文全貌的,请点击“云溪春早”帖子“浦沿工商所给国信嘉园业委会的回复 ”http://zzhzbbs.zjol.com.cn/thread-1140195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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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愿意相信是业务不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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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3月12日,国信嘉园业委会接到浦沿工商的复函,称无照无证经营应由其他部门查处。
3月15日,浙江省工商局、省消保委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王建满副省长讲话,“月月315”活动成为维权护民旗帜!
冰火两重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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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7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浦沿工商所的行为,我打个比方:你去洗车,本来20块钱洗车费包含了洗车子外面和里面两部分的,但是洗车工人为了偷懒,告诉你按照规定他只洗外面不洗里面的。然后他拿出他们店里的规定,把第一条“清洗车子内部”遮住,给你看第三条“清洗车子外壳”,说:“你看,这写得明明白白,洗车只洗外面的!”
请问,这不是忽悠我们、玩我们是什么?好吧,现在我们陪你们慢慢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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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此逻辑:无照工商就管不着了,那么无证卫生食品部门自然也管不着。无证无照开车交警当然也就更管不着了。领证照那么麻烦,还要受管制,建议把此回函放到工商局长办公室去,请他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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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照经营不归工商管,浦沿工商领导必做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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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临时工发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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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王主任:工商所没有把你当白痴。如若不信,你王主任什么手续也不办,到下面租个房,开个饭店,不出三天,必有人来查你。条件是:你不得采取任何一个手段,搞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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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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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所长下岗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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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4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县小吃,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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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6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分工来讲,的确无餐饮服务许,又无营业执照的,的确不归工商部门负责,浦沿工商所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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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6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按分工来讲“?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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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6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白痴工商所长,应当让他在全国暴暴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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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6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点工商还真没错。谁许可谁监管。比如说,我部门不同意开,但你开了我不管,让工商去管。只有(收钱的)权利,没有(监管的)义务,让工商背黑锅。不过很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了,先办照再办证,这样就很明确了,该谁发证谁监管。就好象一个人有了身份证,他偷东西那么JC叔叔就去管,你不能怪医生把他生下来,叫医生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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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6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bigspiderman 发表于 2013-4-16 21:29
这点工商还真没错。谁许可谁监管。比如说,我部门不同意开,但你开了我不管,让工商去管。只有(收钱的)权 ...

请看清楚下面的内容再下定义:

信息来源:http://www.envir.gov.cn/info/2012/8/86457.htm

小餐饮扰民该谁管?
杭州市政府要求城管和工商牵头抓落实
  中国环境报记者 钟兆盈 杭州报道 无证无照小餐饮油烟、噪声等扰民投诉,该由哪个部门牵头处理?浙江省杭州市市长邵占维近日就此作出批示:“按流动与固定分类,分别由城管委和工商局牵头研究处理办法,抓好落实。”
  近年来,杭州市各相关部门都收到了大量无证无照小餐饮扰民问题的投诉,主要投诉内容为小餐饮油烟污染、噪声污染和占道经营等。由于管理此类问题职责不清、相关职能部门对政策理解不一,导致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投诉解决率低。市民就向杭州市的“96666”效能投诉中心和“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投诉。2010年至今年4月,两中心分别接到相关投诉232件和5419件。而且重复投诉比例不断上升,2011年杭州市“96666”收到此类重复投诉79件,占全年无证无照小餐饮投诉的64.75%。
  为明确牵头部门,提高执法效能,今年6月,杭州市政府组织人员在前期整治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调研,查阅了相关资料,听取了市监察局、信访局的情况介绍,召集工商、卫生、环保、城管、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就职能分工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
  围绕职能分工,各部门对照国务院《无证经营取缔查处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流动无照商贩违法销售行为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行梳理、比较。按照规定,环保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无证无照小餐饮只能通过警告、责令整改或罚款手段进行处理,对一些屡教不改的商户没有强制执行权,查处效果难以让群众满意,牵头执法可操作性不强。
  经过反复讨论,各部门确定了最有效的牵头执法主体。各部门认为,从执法效果角度出发,牵头查处无证无照小餐饮的部门,应继续执行杭编办的有关文件精神,区分流动、固定经营场所两种情况,分别由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委)和工商行政部门(市工商局)为主进行查处。这一观点,很快得到了杭州市市长的肯定和批复,一道有关城市环境管理的难题由此破解。
  □新闻链接
  小餐饮脏乱差难治理
  武汉征集“金点子”
  中国环境报综合报道湖北省武汉市政府今年将小餐饮脏乱差列入治庸问责十大突出问题,集中开展规范管理整治行动。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有奖征集小餐饮规范管理“十佳建议”活动,近日公布了获奖名单。
  据了解,征集活动开展以来,收到来自湖北、山东、河南、广东等各地群众的来信和电子邮件,提出了不少“金点子”,最后从中选出了“十佳建议”。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在下一步全市小餐饮规范管理工作中采纳、试行民众提出的好建议、金点子,使监管工作更加贴近民生、反映民意。
《中国环境报》20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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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6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证无照小餐饮油烟、噪声等扰民投诉,该由哪个部门牵头处理?浙江省杭州市市长邵占维近日就此作出批示:“按流动与固定分类,分别由城管委和工商局牵头研究处理办法,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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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6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种无照小商铺,查查也没有多少花头,吃力不讨好。
如果你开个批发市场试试看,无照经营?天天围着你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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