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云溪春早 于 2012-4-1 00:50 编辑
包干制与酬金制的区别 配合《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200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九条提到:“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首次在政府法规中明确提出物业服务收费形式。那包干制与酬金制有何区别? 一、包干制 1、包干制的定义: 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额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2、包干制的特点 (1)企业在服务与利润夹缝中生存 由于采用包干制,企业的收入是固定的,要想获得更多的利润,只有降低成本。降低成本的直接后果可能是减低服务质量,使服务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致使业主满意度降低,影响自身声誉。要想获得高的业主满意度,则会增加成本,减少企业利润,增加企业经营风险,使企业面临生存危机。 (2)节省监管成本,提高决策和服务效率 监管是保证生产优质或质价相符商品(包含有形及无形商品)的最有力手段,我们熟知的质量管理标准ISO9000标准2000版的最大改进之一就是强调了过程控制,目的就是确保在每个环节不出现质量问题,使得最终产品达到预期的质量要求。但监管是要花费成本的,尤其是消费者直接对商品生产过程的监管费用极高。因为任何一种商品的生产一定是有专业性的,必须由专业人士或机构监管才有效,物业管理亦不例外。消费者监管的直接成本包括业委会在业主中或者从外聘请专业人士进行日常服务工作的监管,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等支付的费用,上述成本是有形的,可以衡量的,此外还存在间接成本,如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有专人协调处理业主方的监管和审计,这个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和物力及时间,并没有花费在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上,这是物业服务的边际成本,不能带来直接价值。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时间不长,人们对行业本身认知不多,更谈不上对物业管理企业和其运作有什么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无论业主或外聘人员能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对物业管理进行有效监管的,在目前很难实现。另外,在绝大多数物业管理区域中,业主的数量是较大的,如果有重大事项需要业主表决时,很难在短期内召集齐所有业主并得出统一的结果,如果耗费了成本又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从经济学角度考虑,是没有意义的 二、酬金制 1、酬金制定义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2、酬金制的特点: (1)“酬金制”更加有利地保护了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的利益 酬金制模式克服了“包干制”模式的弊病,即是在同等收费标准下,提供的服务项目越多、服务质量越高,所支付的成本相应也越高。在“包干制”模式下,物业管理企业干得越好,挣得就越少。这样一来,许多物业公司往往以降低服务水平、减少服务项目来获取更多的利润,损害了业主的利益。长期如此,必然导致服务质量不到位,物业管理企业也就有可能会被广大业主炒掉。而“酬金制”下的“酬金”是物业管理企业获得的收入。“酬金制”不会混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收入,从而避免业主的收入被侵占。 (2)酬金制加大了物业服务运作过程中的财务透明度,大力推动了物业行业的市场化进程 采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某小区时,要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提交详细的服务期间物业服务费用的财务预算。在预算中明确服务区域内的组织架构,人员编制、服务等级标准、维护保养的等级标准等指标和所需的资金,进而预算出每平方米的物业服务费用,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后,形成书面合同加以实施。这样的财务预算即要求科学严谨,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特别是为后期的服务监督提供了依据。 (3)酬金制是实现阳光财务的有效途径 物业服务收费采用酬金制,是物业服务收费实现阳光财务的有效途径。“酬金制”下物业管理的财务从理财的角度看,分两个部分,一个是物业管理企业的公司财务理财。一个是以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为核心的物业管理处财务理财。前者是一种企业自主经营活动,物业管理企业的公司财务是为物业管理企业自己的经营行为理财;后者物业管理处财务理财则是在替业主理财。在酬金制下,物业管理企业只能从中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取物业管理费的酬金,剩下的钱全部是业主的,所有权也是业主的。酬金制将物业公司的权益与业主的权益严格分离开,更具透明性。物业管理酬金制的内容与特征酬金制方式下,物业管理企业以代理人的身份管理业主的物业和交来的资金。同时,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代业主选择最适合的专业服务提供商,并负责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这些管理活动、监督活动和物业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合理,都需要得到业主的认可。业主也有权参与物业管理活动中重大事项的决策。但是多业主状态下的个体业主是实现不了这种认可和决策的,这就要求必须通过一些形式和合理的程序来体现全体业主的权利。使以物业管理费的使用为主要内容的物业管理活动,实现业主的可监控性和共同参与管理的可能性。 三、包干制与酬金制的比较 包干制:物业公司依据收费价格标准确定服务内容及标准; 酬金制:物业公司根据服务要求测算收费标准;
| 业委会 | 物业公司 | 包干 | 酬金 | 包干 | 酬金 | 理财方式 | 省心 | 审核合理性 | 自负盈亏 | 物业为主理财 | 收费方式 | 固定支付 | 按实支付 | 固定收取 | 实报实销+管理费 | 预算编制 | 省时 | 审核预算 | 自我估价测算 | 公开成本,详细编制 | 帐目公布 | 不必查帐 | 公布决算细目 | 包干制以外的维修费用 | 公布全部决算执行情况 |
四、包干制与酬金制的实施条件 1、酬金制要有比较完善的市场环境,要有诚实守信的企业行为,要有正确的消费习惯和理念,要有比较宽裕的经济条件等等。 2、商业化机制是一个更加市场化的机制,只有在商业化相对发达的阶段,才有可能推选物业管理的酬金制。但是在目前我们国家的现状下,并不完全适合。 3、从消费群体对服务和收费的敏感性来判断,消费群体对服务敏感性强的,也就是说他们主要在乎的是服务的好坏,而不是费用的多少,这种情况下,一般适用于酬金制。反之,对收费敏感的,对服务不太敏感的,更适用于包干制。 4、从物业档次去判断,高档物业一般比中低档物业更适用于酬金制。 5、从物业类型去判断,商业办公楼和公众物业一般比住宅更适用于酬金制。 6、是否适合于酬金制与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习惯也是密切相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