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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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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附件一: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商铺公摊面积包括以下部分:单元门厅、公共走道、电梯厅、电梯井道、电梯机房、楼梯间、设备井道、外墙
附件三:
··商业用房交房标准
公共部分
走廊: 顶面为             地面为:                墙面为:       栏杆为:   
楼梯: 地面为             墙面为:               顶棚为:       栏杆为:   
楼梯间窗:
电梯间:顶面为             地面为:                墙面为:      
外墙面:
商铺户内部分
入户门:
地面:
墙面:                             顶棚:
卫生间:顶面为             地面为:                墙面为:      
窗户:
空调位:
供电:
商铺功能配置
电话系统:
网络系统:
电视系统:
安防系统:
抄表系统
附件四: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编号:         
出 卖 人:
买 受 人: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




号商业用房(以下简称“该商业用房”)事宜,已于






日共同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出卖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本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并作出了合理的说明。根据《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买卖合同》之未尽事项,订立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对合同第四条的补充约定:
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房屋价款已包含房屋建设相关配套费用(包含
入户费及光纤入户费等)。
第二条:对《买卖合同》第六条的补充约定
双方约定,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买受人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在买受人每次缴纳相关款项后,出卖人将分次出具盖有出卖人发票专用章的收款凭证。在房屋交付后办理分户分权时,将全部房款收据换为正式发票。
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在签定合同时支付定金民币







元整(小写¥
元),余款







元整(小写¥
元),在3日内即


日前付清。
2、分期付款
(1)于


日前,支付定金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在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时,定金抵作房价款)。
(2)于


日前,支付房价款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3)于


日前,支付房价款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4)于


日前,支付房价款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5)于


日前,支付房价款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3、按揭付款
(1)该商业用房最终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0


元整(小写¥


元)。
(2)买受人在


日前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0





元整(小写:¥


元)。
(3)买受人应到出卖人指定
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申请贷
款为总房价的
%
贷款总额人民币







0

元整(小写:¥
元)经银行审核批准后,直接由银行转帐至出卖人帐户,作为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余额。
(4)按揭贷款购房的约定及办理程序:
买受人采用银行抵押贷款付款方式购房,向
(以下简称银行)申请





年抵押贷款(具体贷款成数,年限,金额最终由银行审批确定),首期款人民币
(大写)

元已付清。应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就买受人向银行的抵押贷款提供保证。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出卖人保证期内有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A、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给出卖人交齐银行规定的抵押贷款资料,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同时向银行提供申请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有效资料,买受人如未按时按额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每逾期一天则按应抵押贷款金额的
计算违约金偿付出卖人。
B、如银行暂时不认可买受人的资信条件或按揭银行最后确定的按揭贷款额低于本条(3)
款约定的按揭贷款额,则买受人须补充提供资料或提高首付款比例直至符合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买受人应在得到通知(含银行现场答复、出卖人电话或函件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所要求资料全部提供或一次性将增加的首付款支付给出卖人,并在首付款交付完毕之日起的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的全部手续。经按揭银行审查认为买受人不具备按揭贷款条件,双方所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并且买受人应在按揭银行确定不予贷款后
日内,将差额房价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
C、如因买受人延迟付款或未按时提供按揭申请资料等原因,致使在买卖合同签定后
日内仍未能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则出卖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处理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屋,并且收取买受人还应付房款
%作为违约金。同时买受人可到出卖人处办理退款手续,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退款要求后
日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剩余房款。
(5)买受人在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卖人须为其在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提供保证。买卖双方按如下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A
、买受人与银行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正式生效后,出卖人依照约定对买受人偿还银行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B
、在出卖人保证期内,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卖人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买受人追偿,同时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款中优先扣除。

①买受人必须在接到出卖人寄发书面通知之日(以邮戳为准)起的
日内,归还出卖人代还款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代垫期间的利息,复息和罚息等,同时向出卖人支付代还款
%的违约金,具体金额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
②自出卖人寄发书面通知之日(以邮戳为准)起超过
日,买受人仍未归还出卖人代还款项,买受人除按上述约定给付出卖人违约金外,出卖人有权按代还款项总额
%向买受人加收违约金;
③因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导致银行终止与买受人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出卖人有权且无需征得买受人同意,可以原价回购或直接另行销售买受人所购该商业用房,所获款项除用于支付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代还款项和买受人应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其所余款全数无息退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已投入的装饰装修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和新的买受人均不承担;已入住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无条件自行搬迁完毕。
4、买受人须在接到出卖人通知该商业用房正式交付使用前付清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交付房屋,且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
第三条:对《买卖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补充约定
一、对《买卖合同》第八条中约定的“不可抗力”一词,双方同意如下解释:
1、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事件;
2、为遵守、配合政府的法规、政策的变化或因政府部门有关机构的行政行为而导致的延误;

遇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发生时,《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按不可抗力实际发生天数顺延,但出卖人应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出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出卖人逾期交付该商业用房的,出卖人免除责任。
二、出卖人所售房屋在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发出《交房通知书》。买受人持《交房通知书》按其约定的时间、地点和部门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1、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房价款和违约金外,出卖人应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形式为挂号信、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买受人未接到通知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时间。买受人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出卖人领取房屋交付通知。
2、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商品房即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未在本条第1款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的,则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已按约定条件交付。
3、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有质量瑕疵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依据《商业用房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第四条:对《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的补充约定
一、出卖人所交付房屋的装饰、设备、设施须符合合同双方所确认的《买卖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对该商业用房的装修、装饰及设备质量若有异议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意见,经出卖人确认后,由出卖人予以完善,出卖人须按照不低于《买卖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进行修缮或替换。出卖人修缮完毕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知方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对房屋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同意接房。
二、出卖人销售房屋所作的承诺和双方的约定,以双方正式签订的《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买卖合同》明确表明的附件为准,本商业区住房交房标准为清水房,出卖人所展示的样板房仅作为房屋空间布局导向、装修装饰参考,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和条件;其他任何资料未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均对买卖双方无约束力
三、出卖人所售房屋的质量要求和保修责任应符合附件六《商业用房质量保证书》所作的说明和规定;买受人对房屋的使用、装修装饰应遵守附件五《商业用房使用说明书》和附件六《商业用房质量保证书》所作的说明和规定。
第五条:对《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一.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备案或者接受买受人委托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买受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办证所需的相关税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和相关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办证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二.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分户产权证由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出卖人在取得买受人提交办理房屋分户产权所需的资料后,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办理分户产权证,并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税、费(此费用在买受人接收房屋时由出卖人代收)。如买受人购房款未支付完毕,则出卖人将不予协助买受人办理分户产权证。
三.如因买受人原因使产权登记手续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延迟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方式是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在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委托书》,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他项权利证书”、“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及领取房产证,并委托出卖人将《他项权证》提交给买受人贷款银行。买受人应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同时,缴齐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及费用,并且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完毕专项维修资金。否则,出卖人有权相应推迟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时间。如在办理分户产权登记过程中需要买受人到现场予以配合的,买受人应自接到出卖人电话或书面通知后的
日内到现场协助出卖人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含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否则,买受人应按出卖人所保证借款总额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五、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
日内到现场协助出卖人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如因买受人原因使产权登记手续超过本协议的约定期限,买受人无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其他约定
一、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标书、模型、示范单位以及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信息,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
买受人同意在业主大会聘任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
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买受人接受并遵守出卖人依法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见附件
)以及买受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见附件
)。
商业用房由出卖人修建,其费用未计入商品商业用房价格成本中,产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按照其使用性质进行开放。
维修资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按国家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规划许可范围以外的部分不在销售范围以内。
在买受人所购房屋登记备案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都应一次性向对方支付成交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
与《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有关的文件送达(到达):
1、买卖双方向对方发出口头和书面通知应依《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所留的地址或电话或传真发出。双方对各自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买买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之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即传真、邮寄信件或手递信件。采用信件通知方式的,在寄出三天后(本省),七天后(外省)为到达。文件送达(到达)至买受人签署的《买卖合同》中所预留的事后补留的通讯地址或代理人处即为有效送达;买受人没有向出卖人预留或补留通讯地址,或邮寄在途中发生延误的,出卖人不承担延误责任。
3、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作通知的,任何一方按照上述通讯地址发出通知的,即使另一方未收到,也视为已按约定条件送达。
本补充协议是《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买卖双方在签署《买卖合同》
之日时签署,与《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协议共6页,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卖人: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附件五:
业用房使用说明书
为加强“
”商业区的管理,帮助业户全面认识和了解商业用房的结构性能、强、弱电、供水管线布置等,便于业户正确安全使用本商业用房,特编制本说明书。
一、本商业区由
开发;
设计;
0
承建;                    监理。
二、商业用房结构
本商业区为框架结构,抗震设防为      
本商业区商业用房设计荷载:为
kg/
㎡,阳台为
kg/㎡,上人屋面为50kg/㎡。业户在使用时不得超过设计荷载。屋面不能作任何搭建,不能堆放超重物品,以免破坏屋面防水层或影响屋面排水及造成屋面超载。
业户在装修和使用时不得随意破墙开洞、减小梁柱的横截面,墙体位置不得随意移动。不得在基础边挖土,业户在装修时必须制定装修方案报物业公司初审,物业公司接到备案后业户方可进行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质量、安全等后果,应由业户自行负责,开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商业用房上、下水管线
本商业用房上、下管线均采取暗埋敷设的方式。上、下管线、热循环管道、开关位置在设计时已作了科学合理的配置,业户在装修时不得随意移动,改变其位置和状态,交房时在暗埋处都有标识,不得在标注有水管暗埋处钻孔。如业户在装修时确需对部分管线进行改动,必须制定详细装修方案报物业公司审核。否则由以上违规行为造成的质量、安全等后果,应由业户自行负责,开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业户在装修和使用时不得将建渣、纸屑、杂物等丢入下水道内,以免造成下水道堵塞,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便。
管道堵塞时,请及时通知物管公司,不得用钢钎、木棒等硬质材料敲打、撞击管道,以免管道破裂。
为了商业区的整洁、美观、降噪,雨水、污水井设在商业用房外,商业区需维护时,业户应予以配合。

业户在使用水嘴时,宜轻开、轻关,水表严禁拆换,排水口筚子的污物应定期清除,以免堵塞,影响您及他人的正常使用。请节约用水。

四、商业用房强、弱管线
本商业区强、弱管线均采取暗埋敷设的方式。考虑到业户功能需要,强、弱电线路网比较复杂,业户在装修和使用时,不得自行私拉乱接,擅自破墙开洞;交房时在暗埋处都有标识,不得在标注有暗敷电管处钻孔。如业户在装修时确需对部分管线进行改动,必须制定装修方案报物业公司审核。否则,既可能导致线路烧毁,又可能给您的安全带来致命的威胁,如未按以上说明使用造成的质量、安全等后果,应由业户自行负责,开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商业区所有户外的配电箱柜属公共财产,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和维护。业户在装修时不得作任何改动。如配电箱柜出现故障需维修时,只能由物业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户不得擅自处理。
五、电力
本商业区每套商业用房配置的电力容量为:
kw,业户不得擅自拆装电表,电表保险丝承受负荷不得超过进户线最大负荷。业户在使用电器时,最高容量不得超过配置的最大电力容量,更不能使用大功率生产性电器,否则,既可能导致线路烧毁,又可能给您的安全带来致命的威胁,由此造成的质量、安全等后果,应由业户自行负责,开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遇电网停电,本商业区使用备用电源时,严禁使用空调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六、商业用房防水
本商业区按国家标准,在负一层地面,负一层墙面,厨卫地面、屋面均进行了防水处理。业户在使用时,严禁损坏或取消防水层。负一层地面,负一层墙面,厨卫地面、屋面只能在不破坏防水层的情况下进行装修。除厨卫地面外,其余室内地面不得直接用水冲刷。
七、商业用房门、窗
本商业区在整体规划设计中,对商业用房门、窗外型、颜色及风格进行了总体设计,部分门窗采用
门窗,业户不得随意进行改变。如需更换,更换后的门、窗必须符合原门、窗的材质、外型、颜色及风格。门窗使用时,勿用力过大,以免损坏零部件。
本商业区在商业用房设计和建造中采用
玻璃和
窗。业户使用时应注意安全,不得向窗外丢弃物品,不得拆卸栏杆,不得随意翻越栏杆,如确需翻越栏杆,应制定安全措施,注意安全保护。
本商业区商业用房门、窗洞均作了防渗,防水处理。业户在装修时,门、窗不得随意移动。如确有需要,做出防水、防渗方案后报物业公司审批,方可实施。
八、消防设施
本商业区根据需要在相应位置配置了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业户应加以爱惜、保护、不得拆卸、毁坏、丢弃消防设施,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户全部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新房屋在一段时间内会有一定的潮气和异味,建议业户应多打开门、窗透气一段时间后,再进行装修,装修完毕后,利用空气置换系统持续工作一段时间或打开门、窗搁置一段时间后,再投入使用。在装修时应采用无污染的材料和环保材料,以确保健康。
十、商业区公共空间
商业区道路、公共景观平台、绿地、景点、花池、停车场、通道均为公共场所,仅作为业户流动观赏之用,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车辆流向、停放应服从商业区物业的统筹管理。公共部位园林景观、入口市政道路、公共设施、设备由物管公司管理,任何人不得阻碍或损坏,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十一、商业用房燃气
本商业区仅餐饮区安装了天然气,采用管道式燃气。使用时请详细阅读相关使用说明书。燃气管道不得私自改装,移位或增加其它燃气用具。请业户服从供气单位的统一规定。
十二、其它设施
商业区商业用房内设有有线电视线路、电话线路、宽带预留管线,请不要擅自改动,并请共同维护避雷装置,以免造成您及他人使用不便或损害。
十三、注意事项
1、业户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及色调,不得另开门窗。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2、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房屋原有附属设施。
3、不得在公共部位、公用走道及绿地等部位违法建筑或种植除草坪、地被植物以外的其他植物及堆放景石杂物等,室外绿地用作观赏、调节空气,不得乱扔杂物,不得改作他用。
4、在室外进行装修、装饰必须事先向商业区内物业管理公司报批,方可施工,装修时不得影响其它业户的正常使用。因室外装修装饰造成的管线、设施、设备、园林景观等损毁,责任自负。
5、商业用房内电力、通讯、供水、消防、燃气、排水等井口,非有关专业管理人员不得打开。
6、因业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或不当装修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业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变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业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7景观平台为景观装饰之用,严禁上人,如遇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自负,被政府禁止使用或需要拆除时,开发公司无赔偿责任。
8、商业用房配置和免费配置的设备,使用前请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和注意事项,并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保养。
十四、业户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或特殊需要,可与开发公司联系、咨询,开发公司愿意为您服务。


附件六:
商业用房质量保证书
为加强商业用房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维护商业用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质量管理条例》,本公司对“        ”商业用房的建筑质量结构、设施、配套及维修等方面作如下质量保证和承诺。
一、该商业用房由
开发;
设计;
1
承建;
监理。
二、符合国家商业用房建筑设计标准。
三、通过验收,质量达到合格,力争达到优良。
四、商业用房交付使用时,主体结构和各部位、部件、设备、设施完好,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五、自商业用房交付之日起,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5、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6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7
、电器开关6个月。
     上述部位、部件在保修期内,由本公司免费承担维修责任。
合同约定交付之日,即为该商业用房交付使用日期,保修期自此起计算。
六、因业户不遵守《商业用房使用说明书》,或因业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管线位置或装修、装饰等造成的质量问题,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业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业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七、经国家有关专业户管部门鉴定,属质量不合格的商业用房,将予以退换或协商解决。
八、有关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业户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给予答复,并妥善处理。
九、如对本公司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的,凡属商业用房工程质量问题的,可向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协调,对协调意见仍有分歧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保证书和《商业用房使用说明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www.fdce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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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鉴定完毕!












铁观音   铁观音属于什么茶 老班章茶  www.pinchaz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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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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