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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阳台合理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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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包阳台合理合法,
一、格式条款不能限制“物权”  
  阳台作为附属于房屋主体的特定部分,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应确定为房屋的专有部分,物业协议以格式条款禁止封闭阳台,排除了业主的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属无效。封闭阳台本是业主行使“物权”范围内的行为,而物业公司以位阶较低的物业管理权以未经协商的格式条款排除了业主位阶更高的“物权”,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万家花城一期业主规约是由于广大业主受误导和欺骗情况下所签订的,为什么将近五百戸业都一致要求包阳台,这就是强有力的佐证。根椐合同法,在业主重大误解情况下所签定的业主规约,应为无效合同。 
       二、 封闭阳台没损害他人利益   
  封闭阳台符合行使“物权”的正当性要求。业主因居住安全、防尘、防噪音的需要封闭阳台,采用的方法已经顾及小区环境的整体美观,而且没有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其目的、方式和结果正当,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业主从事的行为。
    三、 物权高于“整体美观”
  业主基于“物权”而享有的居住利益应得到优先保护。建筑物和小区外部美观、整体风貌的保护也属法理和通常意义上的正当利益,理应得到维护。这与将阳台封闭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然而利益衡量之下,业主因“物权”而享有的居住利益比建筑物和小区整体美观这样的表层利益等次更高,也更为重大,应得到优先保护。  
         
包阳台可以包,而且有法律条文,强有力的支持
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建东表示,业主买房后,房产属于业主,对楼体的改造只要不危及安全,不侵犯他人权益,如采光、通风等,包不包阳台,应该是由产权人来决定的。如果是属于你家的,是可以包的;如果是别家或公用的,则不行。一般的程序是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必经过开发商的环节,报送物业备案即可。
  不过,在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成林看来,哪怕业主真的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封了阳台,物业也无权告业主。
  刘成林说:“因为业主签订的临时公约是对全体业主的约束,合同的主体应属于全体业主,业主违反临时公约,违反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而物业是第三方,与业主的关系是物业服务的法律关系,没有权利就这个事情告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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