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2-5-21 06:45 编辑
十次会议纪要继续严重违背事实!!! 这次的歪曲事实主要集中在关于我的“问题“上,具体如下: 一、纪要上王委员说的后面四点,和实际差距极大,实际的发言是这样的:“1、 首先,从个人角度出发,我认为否定我的意见没有关系,但不能委曲我的思想,也就是说决不能我是反对意见的,却对外公布被理解成我也是赞成的;2、其次,从集体利益出发,希望能保证业委会的民主性,不希望出现个人或少数人左右大家的局面。这是原则问题;3、我的要求太低太基本了,就是要实事求是反映业委会的情况。4、我对董老师一直十分尊敬的,我当面也是这样说的,我们之间沟通也比较多,作为主持工作非常辛苦,我是非常了解的,我一贯的口头禅就是主任是个苦差。但我对董主任的工作作风很有意见,首先,很多时候对我的提议还是和我沟通的,但同样根本不理睬的情况也很多;(我准备的话还有,但拦住没有说下去了)。 二、对于:“形式上错误”这一段,应该把《管理规约》第二十三条的全部内容列出,其余的内容为:为维护小区正常秩序,业主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散发带有侮辱、诽谤、挑衅、煽动性质的文字、图片;不得撕毁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张贴的公告。一经发现,取消其参选业主委员会资格,并一律送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因为会上在会上董老师主要是按照主要是根据后面部分内容对我批评的,我在会上是这样说的:“我在公告栏上张贴说明,没有违背任何法律规定, 也没有违背《管理规约》的这一条规定,我的《说明》不是"侮辱、诽谤、挑衅、煽动性质的文字、图片;再说,作为委员,在内部沟通得不到任何解决的情况下,我有责任向业主说明实际情况。” 我也没有违背《管理规约》第二十三条前面部分规定,因为: 首先,我不是投诉、意见和建议,不存在我需要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我只是向业主说明事实,这是作为委员的职责所在,这里正表现出我作为委员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应有的素质。公告栏的作用就是让业主知道事实吗? 其次,只有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才应该向上反应,但这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公告拦上一贴不就解决问题了吗?向上级部门反应,上级部门会因为这么小的事情郑重其事来解决吗?难道还要启动业主大会让业主投票来决定要不要公布事实吗?就算以上方式能够起到作用,解决的方法不就是还是要在公示栏上贴出说明吗?人人都可以看清楚,对于这样一件小事情来说,是够不上按照《规约》动用正当途径的,正当途径也不可能对这种小事情有用的,如果明知无用,还是用这条来约束,说白了就是不能公布事实,事后我是到社区谈过一些问题,社区的态度很明确,这些问题应该自己内部解决。 第三,社区的回答说明了真正的正当途径,就是公布之前内部沟通,但我已经费了非常大的力气,态度非常明确地向全部委员发邮件,但如石沉大海,一点反应都没有,就像没有发生过一样,我的感觉就是已经无视我的存在了,显然是对一个委员的严重不尊重,追究起来,首先是主持人严重失职。我在会上问了董主任两个问题:1、“我发过邮件给你和全体委员,说明如果不按照实际情况修改纪要的话,我要自己向业主说明实际细节,你为什么不回复,当作没有事情一样?同时也没有一个委员作出了回应;2、就在张贴那天八点以前,你就已经知道我要在外面贴了,为什么不和我沟通,董老师都是没有正面对答。” (关于这两个提问,说明如下:我发过邮件及主持人没有回复,有明确证据。关于八点钟以前主持人已经知道,说明如下:事实是,因为前一天董老师和我通电话,提到已经叫梁老师和俞老师整理纪要,所以,在我贴的那天早上七点半我打电话问梁老师,有没有参加修改?我告诉梁老师马上要把事实细节贴出去了,梁老师说没有叫她修改,然后梁老师马上打电话问董老师,她和董老师通话后,马上打电话给我,当时不到八点,梁老师说了通话的实际情况,首先董老师说没有叫梁老师修改,说是不是我听错了,当梁老师告诉董老师说我要贴出去了,董老师说那我去找社区。这就是那天的全部事实,我们三人之间这几次通过话的事实,梁老师可以证明,电话局也都是有纪录可查的。) 第四,更令人费解的是:4月12号第十次纪要的第二稿发给了其他委员,就是没有发给我,不知用意何在? 三、关于内容不属实这一段,提问的不是业委会,而是董老师,我本身就是委员,业委会向我提问,在逻辑上就是错误,业委会没有授权董老师代表业委会向我提问,董老师也没有说明他是代表业委会和我对话。 四、纪要上所叙的问答不符合实际,事实是:董老师当面向王委员解读他的《文章》内容,归纳起来共6条,其中第2、4、6三条,业委会八次、九次会议纪要早在1个月前和4天前已作出决议接着问:"第八次纪要上已经有街面房换会所的内容了,为什么还要写上去,我回答:"这一条确实没有看清楚,提修改建议中不应该再提,这我的失误,但那次修改意见全都没有采纳是客观事实."董老师问:“对你以前设计的表决方案并没有否决,两个文件只是说以后再表决。”我回答:"我说的否决不是指这两个文件,而是投票程序和那些民意调查”。董主任问:“没有年初《物业财务预算》,年终《物业财务结算》如何审核,我回答:“我并不是反对有预算,而是说这个预算会上并没有通过,不应该写成通过”。关于要《查细帐》,董老师说明没有证据的东西他不能写上去,我说:“我说的细账不是指那些没有列上去的账目,而是报表中数据背后的具体账目。” 五、纪要上的两句话:“应该向业主和业委道歉。”和 “业委会要求王昌福委员再考虑一下,本次会议暂不表决。”是无中生有,这个内容会上自始自终都没有出现,完全是主持人根据会前会后的内心活动臆造上去的,会上并没有这样的事实,既然现在在纪要上写明有准备“表决”一事,就应该对业主明说要对我进行什么样的“表决”。 六、主持人一再强调,会议纪录内容决不可更改,那么我就有疑问了?纪要比纪录多的内容是凭什么写出来的?后来在会上我是同意过以后不随便贴,但我是有前提的,就是要实事求是,我是有明确意见签署在会议记录本上的:“如果如实报道保证不发言”。同时,我也以为以后不会歪曲事实了,在记录本上明明白白写着我的签署意见,在我的要求下,为什么又不写上去,难道记录上没有的内容要加,记录上有的内容不写都是根据需要由个人意志来决定吗? 七、在6号晚上的会议上,在请旁听的业主离开后后,真正进入了关于我问题的讨论,就是议题列表上没有列出的议题,我和主持人有了非常激烈的争论,主持人坚持说纪要上我发言的四点是按照记录本上的,确实是这样写的,我又签过字的,必须承认。我说那天我是没有看纪录,签了名就走了,但我有非常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纪录是严重错误的,想不到的是,主持人还是认为不能改动,必须按照记录本上写。就是说错误的纪录高于我的确凿证据。 八、在十次会议之前,已有三四个渠道向我传达信息:要我在会议上承认错误,否则委员的地位就不保了,为此,我已经准备好说明事实真相的文稿。只是会议没有对我的所谓“表决”,文稿才没有发出去。我在会上对我贴说明的问题义正词严,但发言受到很大的干扰,大部分时间不可能顺利发言,其情景是许多旁听的业主看到的. 九、为了纪要的真实性,我已经尽了最大努力,首先,多次发邮件给全体委员,反复说明事实真相和我具有的确凿证据,但完全没有效果,其次。我又反复提出,纪要必须每个委员亲笔签字确认,如有反对意见,应该在纪要上写明,这点要求也没有办到,第三,多次向主持人和全体委员提出,如果认为纪要上关于我的发言是正确的,请签字认定,说明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也没有办到。 十、“小字报”是如何界定的?界定的依据是什么?小字报的罪过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些都应该明确写出,这样才能起到教育人的作用。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这次和上次有着本质的区别,上几次是对集体的讨论歪曲事实,这次是关于我的观点和发言进行严重歪曲,也就是说我的观点和发言也容不得我来整理和修正,非得歪曲事实来写,很难找到其他地方会有这样匪夷所思的事情发生。就是罪犯上法庭,都允许他辩护,纪录上还得按照他的原话写,我堂堂浙大的老师,在业委会的纪要里,我的人权被被剥夺得到了何种地步?俗话说,公道自在人心,到了可以说理的时间和地方,事实会大白于公众面前。
201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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