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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戴律师,急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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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9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一家房产公司的销售人员,现有一客户以我们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为他办理好产权证而欲找我们公司打官司,我公司和他在合同约定是180天内把我公司要提供的资料到办理产权单位办理备案登记,但他以国家有规定提供资料的时间只能是90天,合同写的与国家规定有冲突要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如果这样的话,我公司就存在违约的危险,如真打起官司,到底法院会判以合同为准还是说此条款与国家有关规定矛盾而此条款是废条款呢?真不明白,合同双方约定好的难道还不行吗?如果这样的话,格式合同为何不直接把九十天印上去而让我们开发商自主去填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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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31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P>约定优先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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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P>当然是国家规定优先。</P><P>原因:这个约定超出了国家的法定范围,如果双方都接受约定,可以按约定,但现在业主不接受这个约定(即使业主接受决定,但kfs事先没有告之超出国家规定,仍属欺诈),所以必须按国家规定。</P><P>大家讨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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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问题的,有约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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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2-5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P>谢谢各位律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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