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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通报,我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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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7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2-6-27 11:41 编辑

               今天,我已经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全文如下: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物业服务中物业公司和业主只是一种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务,才能依据合同要求收取物业费。但现在求是物业公司和我们业主并没有合法的合同。他们向法院提供的并不是服务合同。原告的诉讼没有理由,因为:
      一、从内容上看,这是一份委托书。请看其中具体内容:
   “一、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二、委托内容:七、委托期限”
   委托书就是说甲方和乙方把还没有出售的房子委托丙方来管理,跟被告没有关系。
   二、委托的内容是:甲乙两方把港湾家园的经济适用房委托给丙方,实行前期物业管理。但从委托内容看,这里指的前期物业服务和《物业管理条例》上的前期物业服务并不是一个概念。这里说的全部是业主入住前如何对房产进行管理,是和房产发生关系,和业主不发生任何关系,而且作用期限非常明确:到业主入住为止。而《物业管理条例》上说的前期物业服务是指业主入住后,在业委会没有成立的情况下的管理,是和业主发生关系。因此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真正的前期物业服务没有实质上的关系。
    三、合同只能说跟以后的前期物业服务有点联系。根据这个合同的第五部分第11条:业主入住后,根据物价部门的核准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在这里合同说明了接下来的物业服务可以由原告来继续,但明确说明了还需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做好一切。至于要做哪些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
    部分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销售(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招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所需的工程建设技术资料。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订。物业销售(预售)时,建设单位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买受人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也明确指出: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按照以上规定,甲或乙还需要以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公司,签订完善的服务合同,选定的物业公司还要和物业受卖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签订《临时业主公约》并由业主签订书面承诺。在原告提供的合同中的第三部分第2条也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负责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售卖人明示,并予说明,要求物业受买人以书面承诺。”
    但这一切都没有做。
    以上事实说明:求是物业公司并没有取得在港湾家园服务的合法地位,自作主张强行服务纯属非法。
    四、原告既然承认这是一个合同纠纷的问题,那么一切诉求都应该按照《合同法》中的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为依据。按照《合同法》中
第七章 违约责任”中的规定,违约的责任应该向签订合同的当事人追究。而我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签订合同的一方。所有的违约责任,原告应该找合同的签约方的甲方和乙方追究,如果甲方和乙方代业主签订了合法的服务合同,则应该由他们来追究我的责任,原告找错了对象。
    五、如果有合法的依据,我自然会遵守法律缴费。在2009年上半年第一次收到物业的缴费通知单的时候,我马上去交了能耗费,同时向物业公司要求拿出要我交物业费的依据,他们无法提供,在今年418号收到律师函的当天,我又马上到港湾家园物业公司办公室,要孙骏主任向我提供收取物业费的合同依据,但物业方还是拒绝提供,这就说明原告方面从开始到结尾都拿不出法律依据。如果一定要无依据收钱,请问:是谁给予原告的权利?无缘无故就能够向普通老百姓收钱,应不应该是法治社会的作为?作为普通老百姓,还有没有权利问要钱的要依据?老百姓凭什么就应该谁来要钱都必须乖乖给谁?业主要求提供依据是应有的权利,原告应该无条件出示依据,如果有依据不提供,我只能认为原告自动放弃收费的权利。
    六、众所周知,物业和业主实际上永远成了对立面。物业管理实际上已经成了老百姓生活幸福感的最大障碍。人们已经失去了很多在没有物业管理时代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心情舒畅的令人十分留恋的环境。究其原因,就是物业管理走上了邪路。物业违规操作比比皆是,却又可以畅通无阻。是没有法律法规制约他们吗?显然不是,已经有许多法律法规了。但我们的现实社会制约了他们吗?显然没有。为什么不能制约他们呢?原告明知无理,却为什么还能理直气壮?牵涉进去的律师和法院调解员为什么还会无视事实根据,一味替物业说话?深层的原因究竟在哪里?这些都是发人深省的问题。我认为,怨声载道的物业之所以能够以极不正常的状态存在,就是依靠官僚的支撑、依靠官官相护。现在,是应该到了呼吁当官的为老百姓说话的时候了,是到了该分清是非的时候了。
    七、所谓的物业服务究竟给业主带来了什么?所带来的是不是都是服务?我所看到的唯一服务就是搞卫生。但搞点卫生究竟需要多少人?究竟值多少费用?除此之外,我感受到的都是对业主的危害。这方面我可以举出很多例子。比如保安,对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几乎没有作用,而带来更加不安全却是实实在在的。去年发生在紫金文苑的求是物业保安入室抢劫就是明证。从情理上讲,花钱买危害实在叫人难以接受。如果暂时撇开合同依据不说,从情理方面讲,接受服务我们需要付出费用,那么给我们带来危害就应该给我们补偿才对。而我感受到的危害要远远大于得利。
   八、推行物业管理出发点和宗旨是没有错的,我们付出一定的费用接受了服务,同时又可以给社会提供一定的就业机会,这些我都能接受,但是,前提应该是:
    1、我们接受的应该是真正的服务和应该所值的价格;
    2、向社会提供的应该是实实在在的工作,就是说他们真正有事情可做,而不应该是养“闲”,更不应该给业主带来危害;
    3、业主所付出的只能是给真正对业主有作用的就业人员的工资,而不能是绝大部分落入既得利益者的腰包,使物业服务成为收刮民脂民膏的工具和借口;
    4、业主不能是被迫流出“肥水”任人宰割的羔羊,而应该是真正当家作主的主人。而求是物业和浙大的有关部门都把物业服务看成是不能流入外人田的“肥水”,把业主看成是他们统治下应该服服帖帖“顺民”;
    5,物业服务不能成为当权者手中可以用来“寻租”或“恩赐”的肥缺。
    然而,上述几点中,我们社会的物业服务管理中是一点也没有办到,我认为,是应该终止这种极不正常的时候了,应该让物业服务回归到本来的面目上。
    九、关于能耗费,我在2011年以前是一直交的,但在去年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期间,发现物业有重复收取能耗费的事实(这点业委会已经查实,但大部分业主尚不知情),又有业主发现物业故意多收业主水电费,(先是有个别业主发现,风闻后有不少业主去查,果然多收,但很多业主还不知情),当时业委会成立在即,我又是候选人,因此我决定等查清物业的所有账目后如实补交,这点我去年已经向孙骏主任说明过,自己消费了的东西决不会赖账。然而,物业的账目至今没有查清。
    十、我是一个遵纪守法的良民,不管是过去、现在和将来,都决不会做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同时,我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也应该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牵涉到我的纠纷,都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只有有明确的依据,才能向我收取相应的费用。这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我将竭尽全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我这样做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个人,个人是小事。我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天下老百姓讨个公道,表达老百姓的心声。同时也在检验法律在我们国家的地位究竟有多高?在权和法的较量中谁能取胜?我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退一步讲,我必须得到我追求正义和公道的全部过程。
    以上所述,充分说明原告的诉求是没有任何道理的,不存在任何法律依据,因此我请求法院:
    一、驳回原告的诉求:
    二、依照《合同法》,原告告错了对象,使我在时间、精力和精神上造成了不少损失,要求原告对我造成的损失赔偿1000元;
    三、原告应该拿出真正有效的收费依据,如果拿不出,我在领钥匙时预交的第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则属于非法收费,应该退还给我。
                                                                                                此致
西湖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zdwcf
                                                                                                                                                                                                2012 6 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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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7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世道反了,看门的告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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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7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要开庭么?如果是,法庭已经不是那个法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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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7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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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王老师:

求是物业的难点在于证明自己是合法的物业服务公司。 因为

1、根据《杭州市物管条例》,2003年起杭州市所有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一律需要招标。而求是物业是私相授受,非法的。

2、《物管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需要在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购房合同里列出,作为购房合同的一部分。(以此来保护业主的监督权,也是物管条例司法解释里要求业主为开发商选定的物业埋单的理由之一;)
而我们的购房合同里,不但没有物业合同条款,而且FCC还特别指出本小区没有聘请前期物业管理公司。 这是一个证据,说明求是物业并非《物管条例》所规定的物业服务公司。

因此,求是物业既非物管条例所指的物业服务公司,也不是杭州市09年推行的准物业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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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虽不懂, 仍支持, 为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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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3公 于 2012-6-29 18:05 编辑

qq语录摘录:

拖欠物业费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总归起来无非是:希望物业能够按照规程服务。但非常遗憾。

小区大多业主虽然缴纳了物业费,但并没有遵循“规则”而是属于具有“主动”行为的范畴。从严格意义上讲,如果受损,法律意义上的支持程度会受一定影响。

接到“律师函”的邻居们,被迫走上法庭,也是港湾高智小区的荣辱两极。60%的业主,应该因为邻居们的坚持维权而感到欣慰,他们在为大家争取被偷窃了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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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8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2-6-28 17:29 编辑

回复 胖哥 的帖子

谢谢提供依据,给开庭辩论增加依据,也希望其他热心业主多多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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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dwcf 的帖子

王老师:麻烦申请公开审理,并请通知时间地点,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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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王老师好,部分邻居意见转摘如下:

1.老师,您好!
谢谢您为我们维权,因为我们平时工作紧张,没有时间对物业不合法、不合理的做法提出疑义,但如果需要我们都会支持您的,让我们团结起来,一起对付黑物业。
据了解,在求是物业一名普通工作人员除了工资收入外,还有许多其他奖金,而且数额是一般人难以想象的,现在看起来多收我们的水电费等应该也是他们一条“致富”途径,但更多的“致富”方法我们还不知道。

2.严重关切中,如有进展,请告之!
  
3.支持,我们很多人浑然不知

4.支持,我们都站在你的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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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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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9 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邻居的支持,
    关于公开开庭的要求,我已经正式向法院提出,收到法院寄来的快件后,我就其中有关法律方面的严肃问题,在6月20号,去法院递交了书面意见,共八条,现在我把后面三条公开。接待的法官表示可以公开开庭,但事先通报一声,以便安排大点的地方。一旦确定,我将马上告知,希望各位邻居尽量参加旁听,到时候我还会要求我们学院、学校领导派员旁听,同时通报媒体前往报道。
    至于前面五条,出于策略,目前不便在网络公开,以后如果没必要,也就永远不公开,但到了必要的时候,我将毫不犹豫公开。可以明确告知各位邻居:我提出的问题无可辩驳。如果有兴趣看看,告知方式,我可以全文发过去。
   至于物业人员的收入,我相信邻居所说的,在这里我说两件事情,一是在上个学期,在同事闲聊中,我两次听到:问起浙大后勤集团所属人员的收入,他们说高得不好意思实说了,注意,这还是一般人员。二是前几年我在浙江中医学院吃过多次中饭,那里的食堂是由浙大后勤集团承包的,那里的饭菜比浙大自己的食堂要便宜得多,但目前情况不了解。这就说明,浙大后勤集团的本事就是吃自己的老师和学生。


     后三条书面意见如下
   六、在《应诉通知书》上我只看到一个审判员签字,这是否意味着审理将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如果这是这样,我要求不能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理由如下:
    1、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简单的案件,事实非常清楚,法院调解员在和我们这些当事人的通话中,也已经了解到许多情况,在物业提供的所谓合同上,更是一目了然:就是物业没有能提供他们取得为业主服务地位的合法依据。但为什么物业还会理直气壮起诉?牵涉进去的律师和调解员为什么都不顾事实根据全力为物业说话?为什么那些为了使我乖乖就范和好心劝我的人都对我说,在物业和业主的官司中,业主从来没有赢过?这是很值得深思的重大的社会问题,说明里面有深刻的社会和现实背景,因此,如果出现不能公正判决,那这就决不是一个小案件了;
    2、港湾家园有好几百人没有交物业费,有许许多多的原因,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势必会牵涉到方方面面的问题,牵涉到的有关部门不仅仅求是物业、还要牵涉到恒业集团,浙大房产科甚至浙大本身的许许多多违规事实,业主们对这些早已经怨声载道,所以背后牵涉到的案件实际上是很大的;
    3、推行物业管理出发点和宗旨是没有错的,但众所周知,物业和业主实际上永远成了对立面,物业管理实际上已经成了老百姓生活幸福感的最大障碍,究其原因是物业管理走邪路,物业违规操作比比皆是,却又可以畅通无阻。从老百姓生活的最大利益出发,应该让物业知道物业服务是有法律来约束的,我早就希望有一个平台来为老百姓说话和维权,让老百姓都来讨论这个问题,因此不要把我的案件看成是几千元钱的纠纷的小案件。我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我可是把它当成我一生中天大的事情。
    基于上述理由,我认为这个案件由一个审判员承担是不合适,我强烈要求不要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希望组成合议庭。
    七、由于港湾家园有好几百人没交物业费,这里的对错应该由严密的法律依据来裁决,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更多的人接受教育,应该公开开庭,并且我希望把开庭地点摆在浙大的紫金港校区,这里有众多的地点可供选择,这样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可以满足许多早就表示要参加旁听的业主有足够的位置,小房间肯定不合适,其次,从物业的角度出发,可以对港湾业主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所以这是一个能使原、被告双方都会极力赞成的建议,希望法院能够成全。
   八、最后就是希望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有充分的发言和辩论的时间,这是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希望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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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主意不错,将开庭地点放在紫金港,也可以让小区里有更多的人参与进来。
谢谢王老师的辛苦与努力!永远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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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上了一份民事答辩状:

     就原告所谓“物业服务纠纷合同”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我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决不会无缘无故拒交物业费,然而众多的问题存在,使我不得不暂时不交,我原以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有关事情会得到妥善解决,特别是物业费用的来源和支出,物业费的计算和收取方法等。但我绝不接受莫名其妙的单向的强行收费。

原告以“2008年4月浙江大学房地产管理处、浙江恒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杭州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港湾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依据对被告进行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4144.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云云。

事实是原告利用其特有的利益关系、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港湾家园广大业主的利益,擅自定价提价,强行收费。在受到业主抵制后,原告方并没有给广大业主一个合理的交代、或减低收费、以缓解业主和物业的关系,却擅自认为“服务合同”已经生效,反而恶人先告状。这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实属罕见!因此,原告的诉讼纯属无理,具体申诉如下:


1,原告所提供的“合同”,并不是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或者经过被告认同的“合同”,原告的“合同”是原告与有利害关系的三方面合同。该“合同”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被告并不是“合同”的一方,对被告的诉讼缺乏法律依据。

2,即使原告依据他们的《港湾家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合同”并没提到与业主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且不说4144.6元物业费算法是否合理,就原告对被告追讨的物业费用而言,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合法性。

3,原告现在收费的标准违反了《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法》第十二条 “ 普通住宅小区内住宅以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或农转居公寓为主的,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丙级基准收费标准(高层0.85元和多层0.65元每平方)”。原告提供的合同中明确说明港湾家园是属于经济适用房,作为物业企业,原告不可能不知道这些规定,这就说明原告明知故犯,知法犯法,根本没有把业主放在眼里,原告欺骗杭州市西湖区物价部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为乙类(高层1.1元和多层0.8元)。存在着收费欺诈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4,根据《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法》第二十二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原告利用物业管理之便对小区业主的水费额外收取“加压费”和重复收取水电费等,事后经业主查出后才承认,(重收能耗费由业主委员会初查时查出;多收水费是由业主首先发现 ,业主委员会董主任可以作证)。

5,根据《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法》第十七条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但原告的物业收入和支出至今没有公开,存有贪污、浪费和挪用的极大可能与隐患。

6,与原告有利益关系的浙大利益集团,把属于港湾家园小区业主的配套设施用地擅自改建楼堂馆所(圆正.启正酒店)。他们并没有把港湾家园完整地交给业主,他们已经严重侵害了业主的权益。业主有理由认为在完整地接收家园之前,应该由承建单位负责管理费用;业主也完全有理由要求得到经济补偿,用以支付物业费用。

7,港湾家园属于居民住宅区,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属于小区业主所有,但与原告有利益关系的浙大利益集团却把住宅楼当做学生公寓,这不仅改变住房性质,也说明了港湾家园并不是纯粹的居民小区。而学生的入住给小区的安全、和谐、安宁和小区内公共设施等带来了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例如学生经常半夜吵闹,骑电瓶车、摩托车在小区内高速穿梭以及邻近楼的业主公共活动场所等都停满了学生自行车和电动车等。)由于学生的入住是学校安排的,学校理应对此负责任,应给业主相应经济补偿,业主也可用来支付物业费用。

8,根据《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法》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原告没有经过合法的招投标,是与其有利益关系的部门直接委托进港湾家园小区服务的,小区中屡屡发生入室偷盗,门前放火和气枪伤人伤物等严重事件;而自行车、电瓶车失窃和汽车刮伤等也时有发生。这种事件的产生,说明原告服务质量很差,服务不到位。

9,自实行物业管理收费以来到正式入住港湾家园之前,我从来没有拒交或延迟缴纳合理的物业管理费。入住港湾家园后发现学校利益集团不但侵占港湾家园的业主利益,而且同为学校的经济适用房的港湾家园的物业费比紫金文苑的物业费要高出一个级别,而小区内部的环境绿化,公共设施等港湾家园要差得多。出于正义感,被告及被告所代表的港湾家园业主延迟交纳物业费是其中原因之一,这是对违法违规收取物业费的一种抗议。

10,要建设一个稳定的社会,和谐安祥的港湾小区,学校、物业和业主都必须平等。反对霸权,反对以上欺下,反对以强凌弱。反对损害业主的利益。涉及有关业主的利益,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民主的基础上,而不是其他。原告改正了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向业主赔礼道歉了,业主自然会交相应的物业费。

因此:被告请求法院
1.驳回原告诉讼
2.责令原告公布物业开支,
3.责令原告遵照《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法》收费标准
4.责令原告遵照《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法》公开账目,给业主一个交代。
5.责成原告敦促与其有利益关系的浙江大学按照原来规划,把本该属于业主的财产全部无条件归还业主,对港湾家园的业主被侵占的利益给予经济补偿。
6.向被告道歉。

                                       此致:

       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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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1000元?不足以警示!加o加o再加o!!!

本帖最后由 3公 于 2012-6-29 18:01 编辑

审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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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王老师和3公同学为维护业主权益所做的努力!

既然此事立案了,不妨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对学校,对物业,对港湾业主,对法律系的学生,对杭州的其他小区业主,

都是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

民主权力不是天生就有的,民主进程是靠人推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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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委会的人最好也去旁听下,补习点法律知识。

选票啥时候公开啊?92%的支持率已经破世界纪录了,

让我等P民瞻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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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配套设施是否已算在我们支付的房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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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0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3公 发表于 2012-6-29 17:40
又上了一份民事答辩状:
      就原告所谓“物业服务纠纷合同”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3公同学:

你的第一条答辩正中原告方下怀:国务院版的《物管条例》后面还出过一个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 前期物业虽然是和开发商签订合同,但是有权直接向业主收物业费(原文大体是业主不得以非签约方为由拒绝)。
在本官司里,原告的命门在于它很难自证是《物管条例》中所指的物管公司:
首先它并未按《物管条例》规定依法通过招投标,因此并非《物管条例》所指的前期物业,也就无资格行使《司法解释》中 给予的特权;
其次,《物管条例》中同时规定《购房合同》中应该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的所有条款,而实际上《购房合同》里既无这方面的条款,甚至连物业公司的都被一笔划去,也即开发商也不承认港湾聘用了前期物业服务公司。


至于它在服务中种种违反《物管条例》规定,反倒是其次,因为它根本就不是《物管条例》所指的前期物业。

又,第八条,《杭州市物管条例》规定2003年起一律通过招投标确定前期物业。 比国务院版、浙江省版更明确。所以不
第3条, 杭州市物业收费丙级标准按年度上涨。 09年版收费标准丙级基准(也即经适房的上限线)是7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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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0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胖哥 的帖子

谢谢胖哥提示,3公将转告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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