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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通报-------今天开庭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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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2-8-24 17:07 编辑

      今天上午9点,开庭准时开始,法庭的调查和辩论的要点如下:
      1、首先针对原告提供的《备忘录》,我要原告说明该文件是在什么时侯什么地点产生的。原告无法回答。
      2 、我要求原告说明四个公章是什么人盖的,希望他们出庭作证,法官同时也要求原告回答这个问题,原告支支吾吾,说是盖章不是同时盖的,因为在放  暑 假,是一个一个找人盖章。这说明,这个文件是先写好,然后找人盖章的。假造文件,不打自招。
      3、我要求原告说出《备忘录》上说明要求换物业的部分业主是哪些人,并出庭作证,原告说肯定有人要求的,但具体的人无法回答。
我表明,没有人证,我们不认可这个文件,另外,就是文件是真的,也只是一个情况说明,没有法律效力。
     4、《备忘录》中说明,浙大求是物业接手管理后,杭州求是物业整体撤出,说明当时并不是收购,而起诉书上说的是收购以后再由浙大求是物业接管,前后说法矛盾,究竟以哪个为准,原告说以《备忘录》为准,那我说,那就是起诉书是对被告和法庭说假话了?原告没有回答,默认了。
     5.、《备忘录》中说明,原《港湾家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废,那么说,原告是以一个作废的合同为依据对被告起诉了?原告无法回答。
     6、《备忘录》中提到的后来签订的合同究竟是什么时候签订的?原告没有回答,后来法官又对这个时间点询问原告,还是说不出来,法官说,上次就对这个问题提出,过了怎么长时间,怎么还是没有搞清楚,原告支支吾吾,用可能、大概、肯定在收购之前等等的用词报了不确定的时间。
      7、在辩论中,我指出,原告用一个作废的、没有原件的合同起诉,后来提供的合同也是没有原件,而且漏洞很多,都属于无效证据,原告是否有异议,原告没有回答。
     8、对于原告自己提供的第二个合同,原告自己严格执行了吗?按照这个合同第六条,委托期从079月到业委会成立为止,按照第七条第三款:委托期间发生的前期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由甲方支付,那么,到去年10月业委会成立前,是不是应该由甲方付这笔费用。原告没有回答。
     9、我们要原告提供向物价局报批价格的报告,原告说这没有必要,物价局会按照规定审批的,我说看报告很有必要,否则无法澄清有无欺诈行为。
     10、当被告说及治安情况很差时,原告说别人犯罪保安是管不了的,我说那要保安干什么?
      11、当被告提起物业为什么不公布水电费和能耗费的具体情况时,被告说不清楚,法官要他打电话问,回答是每两个月公布一次,我向他要证据,因为我们从来没有看到,原告说拿不出证据。
      12、对于我们是否属于经济适用房时,我提出,原告提供的两个合同上都写着经济适用房,现在原告主张不是经济适用房,应该由原告提出不是经济适用房的证据。
     在最后陈述中,我提出:
     1、由于原告对关键证据没有提供原件,而且首先提供的是作废的合同,证据无效,本案已经不具备立案条件,请求法院驳回所有诉讼请求;
   2、原告已经触犯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及《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中的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求法院对被告造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因为造假的合同不是针对被告个人的,而是针对1400多户业主的,情节应该是严重的。
      3、事实已经说明,原告并不具有在港湾家园进行物业服务的合法性,属于非法经营。原告没有权利无法律依据向业主收钱。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第九十二条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4、由于原告用无效合同为依据起诉被告,且合同的内容不是物业服务,因而不适用关于物业合同纠纷中的司法解释,被告不是适格主体,又合同的变更无效,原告不具备起诉业主资格,被告的应诉是属于不正常的袭扰,给被告在精神、时间和经济上造成很大的损失,请求法院判原告给予被告经济和精神损失费五千元。
      有其他关于服务不好的问题主要由被告阐述,这里不多讲了,今天法官对原被告的态度截然不同,有旁听的业主中途愤而离开。
     开庭的情况和上次一样,还是压倒性的。面对如此清楚的案件,法院的公正性如何,法院会如何判决,我们拭目以待。检验权和法的时候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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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观点,教室有教室的规矩,法庭由法庭的规定,这里不是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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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这个世界到处木木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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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旁听的时候一直在想:物业告业主,哪根筋搭牢了呢?要么被附体,要么被蛊惑了,否则不至于蠢到如此地步!{:02 03 1:}
自身漏洞百出,不想办法弥补漏洞,却主动把漏洞捅大了{:01 01 1:}
还是那句话---如果被告不赢,不用相信司法的公正性!{:0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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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没事又整个备忘录,等于主动套了枷锁,旁边看了真是哭笑不得,原告律师更象被告的卧底啊。{:04 0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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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01 0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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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对该案的判决猜想:
1,合同有效,收费合理,物业服务到位。
2,服务事实已经成在,乙类收费不予采纳,物业服务不到位。
3,服务事实存在,乙类收费不予采纳,物业服务合格
4,服务事实存在,收费合理,物业服务不到位
5,原告证据前后矛盾,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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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11、当被告提起物业为什么不公布水电费和能耗费的具体情况时,告说不清楚,法官要他打电话问,回答是每两个月公布一次,我向他要证据,因为我们从来没有看到,原告说拿不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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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么压倒性的证据都不能证明业主的青白,那么我们还能相信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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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严重怀疑律师是业主派驻到物业做卧底的潜伏者!太牛叉了,竟然所有证据直指物业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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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律师私造证据的做法,业主是不是可以调转矛头起诉律师渎职啊?
怎么这么蠢的人都有,竟然会自己推翻自己的说法?这不是自己打自己大嘴巴吗?

证据表明第一次告业主的证据无效,那么第二次搞了貌似很多单位盖章的证据,拿法院当自己家啊,想怎么来就怎么来啊。很可笑的是第二次的证据仍旧是不合规矩造假而来,还能堂而皇之拿到法庭上去,真是为了这点律师费脸都不要了啊!真是厚颜无耻到极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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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我心依旧i 于 2012-8-25 09:56 编辑

物业现在骑虎难下。
和解给被告就算是0.65元/平方,那么港湾剩余的1700多户的业主,都会去物业要求退费!物业是退还是不退呢?这个官司打还是不打呢?
法院来冤假错案,被告会拿着白的不能再白的证据继续上告,最多拖延的是时间,我们全体业主相信,最终法律会还被告公正!
把被告送上法庭的是物业,要求最后审判要被告出一切费用。律师当被告是傻瓜啊,被告拿着充分的证据应诉,竟然还要替你出律师费,神经病吧?

法院的公正我们拭目以待吧。到底是有理没钱的输,还是没理的有权的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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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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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心依旧i 发表于 2012-8-24 23:31
物业现在骑虎难下。
和解给被告就算是0.65元/平方,那么港湾剩余的1700多户的业主,都会去物业要求退费!物 ...

物业没想和解,选的第一个老师认为是软柿子,截止昨天物业还是认为能全胜的。{:02 03 1:}
这么想了,所以物业告第二个老师的案子已经催了又催,即将开庭{:02 06:}  
没足够的信心物业不会这么做吧?这种底气来自哪里?
据此推测:被告在杭州地界的法院也许不会得到公正判决。
这种极端情况出现的概率不大,但被告还是要有心理准备。社会各处墨墨黑。{:02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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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律师把法院当成自家的了。也根本没有把浙大老师们(包括法律系的)放在眼里。港湾家园缺少象王老师这样有正义感的业主。可惜王老师不是法律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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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6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能我王老师现场助威,遗憾!心里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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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6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委会呢?不为我们业主争取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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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踩个脚印,研究。
老王辛苦了{:02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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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老大,我怕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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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3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敬请法律专业人士jianjun-wu 多帮助为我们广大业主争取权益的WCF-王教授-王委员以法律方面援助支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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