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2-8-24 17:07 编辑
今天上午9点,开庭准时开始,法庭的调查和辩论的要点如下: 1、首先针对原告提供的《备忘录》,我要原告说明该文件是在什么时侯什么地点产生的。原告无法回答。 2 、我要求原告说明四个公章是什么人盖的,希望他们出庭作证,法官同时也要求原告回答这个问题,原告支支吾吾,说是盖章不是同时盖的,因为在放 暑 假,是一个一个找人盖章。这说明,这个文件是先写好,然后找人盖章的。假造文件,不打自招。 3、我要求原告说出《备忘录》上说明要求换物业的部分业主是哪些人,并出庭作证,原告说肯定有人要求的,但具体的人无法回答。 我表明,没有人证,我们不认可这个文件,另外,就是文件是真的,也只是一个情况说明,没有法律效力。 4、《备忘录》中说明,浙大求是物业接手管理后,杭州求是物业整体撤出,说明当时并不是收购,而起诉书上说的是收购以后再由浙大求是物业接管,前后说法矛盾,究竟以哪个为准,原告说以《备忘录》为准,那我说,那就是起诉书是对被告和法庭说假话了?原告没有回答,默认了。 5.、《备忘录》中说明,原《港湾家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废,那么说,原告是以一个作废的合同为依据对被告起诉了?原告无法回答。 6、《备忘录》中提到的后来签订的合同究竟是什么时候签订的?原告没有回答,后来法官又对这个时间点询问原告,还是说不出来,法官说,上次就对这个问题提出,过了怎么长时间,怎么还是没有搞清楚,原告支支吾吾,用可能、大概、肯定在收购之前等等的用词报了不确定的时间。 7、在辩论中,我指出,原告用一个作废的、没有原件的合同起诉,后来提供的合同也是没有原件,而且漏洞很多,都属于无效证据,原告是否有异议,原告没有回答。 8、对于原告自己提供的第二个合同,原告自己严格执行了吗?按照这个合同第六条,委托期从07年9月到业委会成立为止,按照第七条第三款:委托期间发生的前期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由甲方支付,那么,到去年10月业委会成立前,是不是应该由甲方付这笔费用。原告没有回答。 9、我们要原告提供向物价局报批价格的报告,原告说这没有必要,物价局会按照规定审批的,我说看报告很有必要,否则无法澄清有无欺诈行为。 10、当被告说及治安情况很差时,原告说别人犯罪保安是管不了的,我说那要保安干什么? 11、当被告提起物业为什么不公布水电费和能耗费的具体情况时,被告说不清楚,法官要他打电话问,回答是每两个月公布一次,我向他要证据,因为我们从来没有看到,原告说拿不出证据。 12、对于我们是否属于经济适用房时,我提出,原告提供的两个合同上都写着经济适用房,现在原告主张不是经济适用房,应该由原告提出不是经济适用房的证据。 在最后陈述中,我提出: 1、由于原告对关键证据没有提供原件,而且首先提供的是作废的合同,证据无效,本案已经不具备立案条件,请求法院驳回所有诉讼请求; 2、原告已经触犯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及《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中的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求法院对被告造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因为造假的合同不是针对被告个人的,而是针对1400多户业主的,情节应该是严重的。 3、事实已经说明,原告并不具有在港湾家园进行物业服务的合法性,属于非法经营。原告没有权利无法律依据向业主收钱。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第九十二条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4、由于原告用无效合同为依据起诉被告,且合同的内容不是物业服务,因而不适用关于物业合同纠纷中的司法解释,被告不是适格主体,又合同的变更无效,原告不具备起诉业主资格,被告的应诉是属于不正常的袭扰,给被告在精神、时间和经济上造成很大的损失,请求法院判原告给予被告经济和精神损失费五千元。 有其他关于服务不好的问题主要由被告阐述,这里不多讲了,今天法官对原被告的态度截然不同,有旁听的业主中途愤而离开。 开庭的情况和上次一样,还是压倒性的。面对如此清楚的案件,法院的公正性如何,法院会如何判决,我们拭目以待。检验权和法的时候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