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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通报-----------看点:法官两次为原告主张和我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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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0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2-10-10 17:06 编辑

      我的案子昨天准时开庭;主要大事有:
        一、 首先,换了审判长,临时通知我,因为按照法律程序,这个通知应该在三天前,为此,法庭征求原、被告双方意见,如果不同意,则延期开庭,因为都认可,所以按时开庭。
       二、原告昨天提供了新证据,我开庭时才拿到。有八个,我只说可听的。
      证据6,交房流程表及物业手册,这是大家交房都拿到过的一个小册子,原告把里面的一些关于物业的一些内容复印,说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物业管理协议。就是说,他给你一个小册子,你拿了,就是有协议了,简直是笑话,我当然说不能说明有服务协议。看来他们是饥不择食,黔驴技穷了。这样的证据也拿出来证明,除了出笑话,还能有什么?他们还需要证据吗?只要能够枉法,拿一张白纸也足够了,需要这样费劲吗?
      证据13。水费加压费和电梯能耗费的计算方法。
说明:今年56日的业委会会议,老董拿出了这个计算方法,说物业打官司有用,要我们证明他们以前是按照这个方法算的,(这里充分说明他是如何为物业服务的),当即遭到委员们的反对,认为这个计算方法我们同意,但不能证明他们以前是这样计算的,只能以后同意他们这样算。因此,在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上有这样的决定
     “2、关于《物业提交的有关水加压费和电梯能耗费计算办法》,自业委会与物业签字认可开始算。”
      老董就在这种计算表上代表业委会签了同意,盖了章,日子就是56日。在这张证据上仅仅说明同意这种算法,并没有证明他们以前是这样算的,现在原告拿出来证明以前的算法,纯属浑水摸鱼。质证时问我认不认可,当时我知道有这件事情,认为认可,由于刚刚拿到这个证据,临时缺少思考,而我又只准备合法性问题的辩论,开庭没有说明该证据的实际作用,但我会向法院补充说明。
     证据89.。就是在1674案子中批得体无完肤的新合同和备忘录。
在对他们的证据质证中,对于新旧合同和备忘录的批驳,无需再说,和以前一样。
      三、对于我提供的证据:
        之一:老董的讲话录音文件,证明老董认为合同作假。在我向承办法官提交时,法官认为需要制成光盘,我说1674案子中被告提供的光盘里面都有,原告和法院都有这个文件了,我问可以吗?当时法官是认可的,所以我没有做光盘。由于上次法官说法院的电脑打不开这个文件,要求被告当场播放,并且在判决书中因此而否定了这个证据,因此,我今天带了笔记本,准备播放,法官没有交我播放,却提出,录音证据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讲话内容写成文字,而是要讲话人到庭作证,给我七天时间完善证据,否则证据不采纳。明显比上次加了条件。其实要证明伪造合同,本身的漏洞就足以说明,我录音文件拿出来,仅仅是为了知道各方的反应罢了,这些反应才是我真正需要。
       之二、会馆的图纸照片,原告认为这是复印件,法官认为,这个图纸是不可能拿原件的,原告认可存在这个图纸。
       四、对于我的反诉状,法官认为我的请求不符合条件,一是认定伪造重要证据是本案本该审理的,无需反诉,二是会馆的内容和本案无关,我当然不同他的说法,法官要求我撤诉,我坚决不同意,要驳回给我一个裁定,法官认为法庭上口头裁定就行,我则坚持要裁定。
五、两次和法官辩论.
、    1、在《备忘录》质证时,和上次一样,我同样提出:《备忘录》说新合同签订后杭州求是整体撤出,而起诉书说是并购后签订新合同,则前面欺骗被告和法院,法官问我,你承认《备忘录》吗?我认为《备忘录》是造假的,法官说,你既然说是假的,那你前面认为并购是欺骗,是在你自己认为是假的前提下推出的,那么你的结论就是错了呀?我当即回答,你批驳得很对,我是学数学的,这种逻辑关系我清楚得很,问题这话是原告说的,我正是利用他自己的前后矛盾,要他认可一种,认为《备忘录》是真,则前面作假,认为《备忘录》是假,就是不打自招。法官才没有话说。
       2、法官问我业委会成立了吗?然后说,业委会是代表业主的,业委会已经同意了水费加压费和电梯能耗费的计算方法,不就是承认了物业官司的服务协议了吗?(大意如此) 我马上说,同意他们的计算方法并不等于承认有服务关系啊,这是两两码事啊。我又说是不是应该由原告和我来辩论,法官才转移了话题。
      这里是法官明目张胆偏离应该持有的公正立场,为原告批驳被告。原告肯定希望看到我被问的哑口无言。
      六、昨天我是准备就合法性问题进行辩论,不在其他任何问题上纠缠,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希望开庭在比较短的时间内结束。但是,根本无法实现我的目标,因为主导进程和走向的是法官。对我来说,昨天开庭的许多时候我是憋着一肚子气,因为有许多话无法尽情说出,原因有二,首先是法官来总结归纳我的观点,虽然基本上表达了我的意思,但也限制了我的展开,感到很别扭。二、是法官尽量减少在根本的合法性问题上纠缠,而不断地长时间地在一些小事情上反反复复,而且基本上不需要我开口,我是冷落了相当长的时间。拖时间的意图非常明显,一直到将近十二点班,在许多时候我感到索然无味,也使旁听的人失去观赏性。
      七、我事先准备了七八个问题要向原告发问,完全肯定会问得哑口无言,然而,我是有力使不上,我只要一提问,法官马上就说不要提问,发表自己的观点就是了,那里还会出现电影中展现的唇枪舌剑的场景?在法官的屁护下,原告没有再现“法庭上被批驳的哑口无言,狼狈不堪”的场景,但辩护苍白无力,说话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则是难以避免。至于会不会再现“判决时荣获全胜,得意洋洋”,我们拭目以待。我反正早就做好了上诉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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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0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还想整理昨天旁听时的记录的,看来没必要了。王老师都写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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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0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委会竟然在这种情况下给物业的律师提供了证据,却不肯出庭为业主说明自己曾经说过的合同造假一事,这个实在是可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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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0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连审判长都对律师是浙大的,业主是浙大的,旁听的是浙大的感觉很不可理解,最终笑而不语!
脸都丢到哪里去了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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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0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老师,这个案件可能还要输!但每一次我们都要努力,都要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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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1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王老师,王老师是最有骨气的大学老师,铮铮铁骨,虽败尤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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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1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可以串通一气,他们可以罔顾事实,他们可以狼狈为奸愚弄业主。但他们得不到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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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港湾物业能像新世纪花苑一样竞争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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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大自然主人 于 2012-11-24 00:44 编辑

广大港湾家园的利益相关业主们却在麻木不仁、无动于衷,等着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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