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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通报--------------讲话录音摘录及要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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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2-10-12 15:49 编辑

       在录音文件的60分至70分这段时间内:
       当时07年的时候,房产处代表学校给物业代签合同,签什么合同呢?前期委托合同。这个委托合同还有另外一方参加了,就是恒业,那么恒业这里面签合同的时候为了移交,仅仅是为了移交,我给你多少钱,我把房子交给你,学校房产处也是这样子,港湾家园交给你,多少钱我交给物业了,如果不签这个合同也好,关键是这个合同签了,而且这个合同签不符合要求,什么不符合要求呢?第一,物业人员定额没有,究竟是50?还是40,没有,这里支出,合同里没有,人员的工资额都没有,还有一个关键的东西没有,物业费没有。所以我今天给你们说这些话,你们心中有数就是了。当时合同什么都没有。物业出现了一个什么状况呢?就是200841号了,业主开始入住了,前期合同到41号,只算到41号。合同到期了,学校就给交维修资金了。到期以后物业怎么办呢?大家进来了,多少钱?对不对?当时你们记的每家都先交了2000元钱,一年的物业费,他把这些钱拿到手,拿到以后用了,付工资了,到了2009年,不对了,要有标准啊,没有标准不行啊,是不是?而且前面拿到2000元,可以用一用,后面就不行了,什么标准?2000用光了,好,那他就找物价局了,和他们商量关于这个定价问题。好像是45日那一天,物业报了这个定价申请上去了,而且批准了,当时好像定的是乙级,他那时应该和我们业主商量,要打个招呼,或者和房产处商量一下,由房产处出面,替业主说话。当时落款只有物业的章,没有房产处的章,是单独报上去的。当时报的是乙级,价格是。1.1元,下浮28%,定了最低价。那么就是0.9,根据有关老师反映,应该定为丙级而不是乙级,而丙级的标准是0.85。他这东西弄了以后,那么董老师要去查他们了,当时我就是要委托合同,因为业委会来了,首先要委托合同,这下麻烦了,他们当时委托合同没有物价,就是没有97毛的标准,怎么办?他就把原来的合同更改了,那么更改以后,我一下就看清楚了,有毛病了是不是啊,我说你这个是后面加上去的。对了,我当时证明他们是加上去的,违不违法?他加的有没有道理,在某个意义是他也有点道理,为什么这样说呢?没人帮忙的情况下,他怎么对付?后面还有0910年,对不对?(此时听的业主七嘴八舌说加上去怎么还有道理)首先我证明他不合法,我第一句话是这不合法,当时还有这几年,不定这个东西怎么说?他没法操作。所以我认定,“定价不准”四个字,不管你合同和不合法、合不合理,定价不准。当时我给西湖法院说了这个事情。这个东西就下来了,以后1011年没人管他了,他想招几个人就招几个人,他想什么标准就什么标准。我们业委会成立也就这个样子这个摊子。这是一个事实,不可否认。


       要点归纳:
          一、     最初签订的合同仅仅是为了把房子移交给物业,并不是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里面什么服务的内容也没有;
         二、     到了2009年,才想到需要物价局批准,是物业单方面向物价局报批,没有房产处的盖章,是物业单独的行为,显然是无效的;
         三、     当时定价为乙级,明确表示定价不准,不应该定为乙级
         四、     去年去查委托合同,他们就把原来合同更改了,一下就看出了毛病,当时就指出一些内容是后来加上去的,认定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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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建议
如果有机会二次开庭,我觉得应该要求法官重点放在合同是否合法问题上,不应在枝节问题上与之纠缠。适当时候建议询问法官,此案的重点?我不是法律人士,自己建议。请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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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2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港湾大妈 发表于 2012-10-12 17:24
我的建议
如果有机会二次开庭,我觉得应该要求法官重点放在合同是否合法问题上,不应在枝节问题上与之纠缠 ...

我是这样打算的,其他什么都无需谈,但很多时间法官们和原告自顾自谈和合法性以外的问题,把我凉在一边,而且我也曾经打断他们,要求别谈其他问题,但没有用,一开始我就明白他们的用意,就是尽量缩短讨论合法性问题和减少我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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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猪油渣 于 2012-10-12 19:23 编辑

物业和业主          剥皮.gif

法官和物业 拥抱.gif    

如果案件拍成电影。。。题材难得咯{:9_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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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3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港湾幸亏有王老师这样的铁骨在,才不至于被利益集团肆无忌惮的玩弄。即使被盘剥、输官司啥的,也至少能暴露某些方面丑恶的嘴脸,公道自在人心!
这个事件的过程,王老师一定要好好记录保存下来,得闲的时候,写个书啥的,说不定下个诺贝尔就落您这了。真不是说笑啊,这个是十足的拍案惊奇的事件和过程。
资料要好好保存,最好其他地方也复制几份,递送几位好友啥的,以防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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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4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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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zdwcf 发表于 2012-10-12 17:32
我是这样打算的,其他什么都无需谈,但很多时间法官们和原告自顾自谈和合法性以外的问题,把我凉在一边, ...

对了,我印象中可以申请市人大或省人大旁听审判,请法律界人士能够确认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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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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