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上诉案将要开庭审理。
杭州市规划局的上诉状主要理由中提及:“由于新旧法更替及当时的客观状况,杭州市类似本案的情形多达上千个,若均作撤消许可处理,客观上会影响社会稳定,导致公共利益的损失;若从法律效果兼顾的角度考虑,撤消许可并不是适当的处理办法。”
《城乡规划法》是2007年10月1日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作为执行《城乡规划法》的行政执法机关,理应带头学法守法,依法行政。更何况市规划局作出本案违法行政行为的时间是在2011年8月,在长达近四年的时间里不断违法,违法案例居然达近千个,真是令人匪夷所思。市规划局实际上给我们描述了一个可怕的场景,违法多了就不应该追究,如果纠正了就会社会不稳定,社会不稳定就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按照市规划局的逻辑,一个违法要纠正,多个违法就情有可原且不用纠正,天下有这样的道理吗?如果纠正违法就会引起社会不稳定,这又是那门子逻辑。
据了解在起诉之前,小区业主多次到市规划局信访,要求市规划局听取信访人的呼声。如果市规划局能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妥善解决信访人的合理诉求,也不至于双方对簿公堂。实际上市规划局不仅不理睬信访人的诉求,而是要求信访人走法律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