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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方的大门外移,将要麻烦了,赶快做好邻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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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8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看有85方大门外移,导致邻里关系不好的,所以参看一些法律案例,为大家正确处理关系提点帮助。
案例1:http://www.eju.cn/News/ej_news.aspx?ID=100536
易居网 2005-3-17 12:27:00 易居网-总站发布
      廖先生于2003年7月购得上海市虹口区某花苑两套住房。在实施装修的过程中,廖先生打通其购买的两套房,再将大门进行了移位,从而使房屋变为四房四厅。 对此,毗邻的张先生表示:廖先生将两套房合并后的房门外移,安装到公共走廊上,违反了小区花苑装修管理规定,侵占了自己以及同楼层其他业主的公共面积,实属非法。据此,张先生告知花苑物业管理处,经管理公司通知要求廖拆除,但廖先生置之不理,遂引发争议。
      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共公部位和设施。”廖先生将大门向自家过道外移出了一个门位的距离,即,将两套房合并后的房门外移安装到了公共走廊上违反了该条规定。张先生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廖先生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其管理职责,敦促廖先生予以整改。如果张先生欲自行解决,也可以以侵犯相邻权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2:http://www.nglssl.com/Article/ArticleShow.asp?ArticleID=4053
黎先生于199999日购置了深圳市福田区某花园一处房;申先生购买了的房屋与黎先生比邻。申先生称,购房前开发商曾向他承诺可以打通自己购买的两套房,再把大门移到原是两户公共通道的过道上,从而使得房屋变成四房两厅。买房后,开发商履行了原来的承诺,将大门移到了私家的过道上。但黎先生后来发现大门与主卧室门呈90度角,进出不方便。于是,黎先生请人将大门从自家过道外移出了一个门位的距离。申先生认为,向自家过道外移出了一个门位的距离,其结果并没有影响黎先生的出入,更谈不上对黎先生造成任何精神上的损害。
黎先生认为,申先生将两套房合并后的房门外移,安装到公共走廊上,这样做既违反了小区花园装修管理规定,又侵占了自己以及楼层其他业主的公共面积。申先生竟然趁他外出之机,自作主张将房门外移,占用公共走廊长3米、宽0.9,2.7平方米,实属违法。
   黎先生发现后,就告知花园物业管理处,经管理公司通知要求申拆除,但申先生却置之不理。黎先生于是将自己的邻居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自己相邻权的侵犯,恢复公共走廊原状;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申先生是否侵占了公共通道,如果侵占了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解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本案的原告、被告所购房屋相邻,依据法律的规定,相邻方享有相邻权。但相邻权的本意在于相邻各方对于对方行使所有权提供便利,并不意味着可以由此而肆意扩展自己的所有权,从而侵犯他人的所有权。本案的关键是诉争的2.7平方米是否属于公共空间。本案被告请人将大门向自家过道外移出了一个门位的距离。这样实际上,两套房合并后的房门已经外移安装到了公共走廊上。因此,该门位占用的2.7平方米应该是属于公共空间。既然如此,申先生无疑应当停止这种对于公共空间的侵占。
因而,本案的受理法院最后判定,申某应该立即停止对黎某的侵权,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将其设在公共通道上的大门拆除,恢复该通道原状。因为黎的人身权并没有受到侵犯,其关于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所以根据以上案件,希望给大家提个醒,建议正确处理好邻里关系,毕竟都住在一起的,没必要两家弄的不开心,一家可以大肚,一家呢可以多为邻居想想,和平共处,创造和谐社会么。最好85方的象前面贴子里有位朋友说的,最好能书面征求邻居同意,毕竟有可能邻居也会把房卖掉等,到时候下家来了也会麻烦的。

来个名词解释:
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宜群律师解释,“相邻权”是存在于相邻不动产所有人之间的一种权利,包括截水权、通行权、排水权、通风权、采光权等,它强调的是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应当给予相邻方必要的便利,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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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说的真的吗,我们这里 85方门外移是一样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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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 85方外移步 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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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不一样?如果没有征得邻居的同意你这个门是肯定不能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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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牵涉两个问题:一、该业主将门外移侵占部分的面积是属于公共面积,那么也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那么在司法认定当中就存在一个直接受害者于间接受害者,隔壁那户是属于直接受害人,而该楼层的其余住户属于间接受害;
                 二、受害人与侵占方的比例是多少?不出意外的话是1:1。那么在司法介入中就会遇到一个取证问题。该如何取证是一个问题?取证之后又该以谁的名义介入司法呢?大家都知道50%的业主的决定是不能做为全体业主的决定的,必须要80%以上。
    综合上述,所以即使有了这个法规,在实施中也是存在不可行的问题。所以还是一个字——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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