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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地下车库是人防工程???开发商许诺的70年使用权是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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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在翰墨香林买了一个车位,现在已经确认是人防工程。

1.买车位的时候,销售人员没有告知,协议上也没有注明,开发商有没有告知义务?

2.这算不算开发商欺诈?恶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消息?

3.法律上有无对人防工程车位的明文规定?对于我们购买者如何维权?维权的最终理想结果会是怎样?

4.如果认为走法律途径可行,请律师站内短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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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国家政府规定的,战时别说一个地下车库,必要时就是你个大活人也可以征用呀。: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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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7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一点是开发商不告知,还说没必要什么都告诉你!

对于我们来讲失去了知情权和选择权,有受骗的感觉
可恨的是开发商一点歉意也没有,很理直气壮
不觉得自己做得不妥当,还拿潜规则吓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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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住宅区人防工程属于配套设施,有强制性规定,必须建造。

人防工程产权法律上不明确,即使有争议,应当发生在国家(人防办主管)和业主间,与开发商无关。

按《人防法》规定,人防工程平时的使用收益权归投资人所有,商品房出售后,业主即为投资人。

全体业主,而非单个业主,是人防工程的使用收益权人。

开发商或物管无权出售、出租处分人防工程。

与开发商间的人防工程空间的所有权、使用权买卖、转让协议或合同自始无效,开发商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

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开发商退还价款、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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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8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rz 于 2007-10-27 23:35 发表
住宅区人防工程属于配套设施,有强制性规定,必须建造。

人防工程产权法律上不明确,即使有争议,应当发生在国家(人防办主管)和业主间,与开发商无关。

按《人防法》规定,人防工程平时的使用收益权归投资人 ...


这位XD,以上内容能否告明法律出处?

若是律师,请站内短信留下联系方式!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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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9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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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9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rz 于 2007-10-27 23:35 发表
住宅区人防工程属于配套设施,有强制性规定,必须建造。

人防工程产权法律上不明确,即使有争议,应当发生在国家(人防办主管)和业主间,与开发商无关。

按《人防法》规定,人防工程平时的使用收益权归投资人 ...

人防是在所有工程中都要考虑的(平战结合),面积不足需用交费形式补足(相当于买人防面积以备战时用).
现在的问题是谁在平时收益?
首先应确认人防有没有进入公摊!
然后就可以确认谁是投资人!
最后可以确认平时的使用收益权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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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9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防工程或其他业主共有建筑物、构筑物、空间、场地等配套设施的产权及使用收益权和是否计入公摊并无关系,不应混淆。而混淆这两者关系,恰恰是开发商的惯用伎俩。

公摊指的是建筑面积,是由区域土地范围内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容积率确定的。除分户及公摊建筑面积外,住宅区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空间、场地等并不计算建筑面积,不存在所谓的“公摊”,但其产权或使用收益处分权却为全体业主共有,这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地不可分原则决定的!

房屋一经开发商销售,买受人即成为投资人或共同投资人及配套设施的按份共有人。因配套设施不能区分所有权及使用权,无论区分所有的房产面积占小区总面积比例多大,任何单一或部分业主都无权主张区分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云顶业主不能擅自更改、占用哪怕自家门前的草坪就是这个道理。

按公摊确定业主权益的荒唐性还体现在,按这种说法,小区的道路、绿化、管线、公园,总之,未载入业主产权及土地证的一切,都属于开发商所有并当然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了。这恰恰完全违背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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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9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高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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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9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rz 于 2007-10-29 11:43 发表
人防工程或其他业主共有建筑物、构筑物、空间、场地等配套设施的产权及使用收益权和是否计入公摊并无关系,不应混淆。而混淆这两者关系,恰恰是开发商的惯用伎俩。

公摊指的是建筑面积,是由区域土地范围内规划部 ...

你说的没错,但并不是所有的建筑面积都记入公摊,所以建筑面积部分就是存在谁投资的问题!
法律没有明确鉴定,为什么你说的就是正确的那?
我说话为什么就是混淆视听?
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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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9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rz 于 2007-10-29 11:43 发表
人防工程或其他业主共有建筑物、构筑物、空间、场地等配套设施的产权及使用收益权和是否计入公摊并无关系,不应混淆。而混淆这两者关系,恰恰是开发商的惯用伎俩。

公摊指的是建筑面积,是由区域土地范围内规划部 ...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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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9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共有那?
什么是专有那?
什么为公共场所?
是不是不是共有就是专有,或是公共场所?
如何去鉴定那?
不能因为有物权法就无限放大"业主"的权利,你是业主,但KFS在小区有投资没出售的部分,它也是业主,同样受物权法保护!
不要因为我和你意见相左就把我放到您的对立面去,维权也得合法!
共勉!emo_A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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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9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雾里看华 于 2007-10-29 19:29 发表

你说的没错,但并不是所有的建筑面积都记入公摊,所以建筑面积部分就是存在谁投资的问题!
法律没有明确鉴定,为什么你说的就是正确的那?
我说话为什么就是混淆视听?
不解!


我毫无指责你的意思。

摘录的《物权法》条款恰恰说明我的说法是正确的。但能证明我观点的不止《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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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30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越辩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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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0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rz 于 2007-10-29 22:10 发表


我毫无指责你的意思。

摘录的《物权法》条款恰恰说明我的说法是正确的。但能证明我观点的不止《物权法》。

可能是我误会你了!
但还是要你仔细想一下我的问题!
至于是对是错,我一直没说过!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法律解释得由司法完成!
探讨探讨,以防走冤枉路!
就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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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31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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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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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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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5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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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5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娃哈哈桶装水 于 2007-11-5 16:39 发表
《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七 )税费。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和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单位代收代缴的费用,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墙改费、白蚁防治费、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等费用。
。。。

人防车位的建造成本毫无疑问是纳入到房屋建设成本里的
换句话说,它应该是属于不可销售面积的,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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