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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地下车库是人防工程???开发商许诺的70年使用权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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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在翰墨香林买了一个车位,现在已经确认是人防工程。

1.买车位的时候,销售人员没有告知,协议上也没有注明,开发商有没有告知义务?

2.这算不算开发商欺诈?恶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消息?

3.法律上有无对人防工程车位的明文规定?对于我们购买者如何维权?维权的最终理想结果会是怎样?

4.如果认为走法律途径可行,请律师站内短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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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em70] :emo6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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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5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
原帖由 娃哈哈桶装水 于 2007-11-5 16:39 发表
《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七 )税费。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和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单位代收代缴的费用,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墙改费、白蚁防治费、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等费用。
。。。
人防车位的建造成本毫无疑问是纳入到房屋建设成本里的
换句话说,它应该是属于不可销售面积的,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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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来说,地下车库应该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开发商是不能销售的!

人防工程就更不用说了!!!

[ 本帖最后由 kllhb 于 2007-11-7 15: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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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地面车位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地下车库属于KFS建设项目,可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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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omy168 于 2007-11-7 13:20 发表
地面车位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地下车库属于KFS建设项目,可以销售.

地面车位物权法是明确规定的,大家都知道的!
地下车位虽然物权法没有明确,但大多的开发商是把地下车库的成本分担到每个业主身上了,小区的土地也是公摊到每个业主的身上的,并且地下车位是根据政府规定作为配套设施建设的!所以其实一般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开发商是不能销售的,但实际上每个开发商都在销售,每个开发商加起来的势力太大了,有时候政府也没办法,所以也就见怪不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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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像小区物业用房一样,也是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共有的。物业用房的面积占小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并不是说开发商给你10平方就是10平方,给你100平方就是100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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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案例

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开发商于1998年9月申报该项目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2001年7月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

开发商在销售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将开发商诉之法院,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

2003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

根据规范设计要求,车库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即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因此,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其次,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成本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再次,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公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且被告也未按规定取得销售车库的许可证明。因此,被告以车库的建筑面积未分摊给业主而有权另行处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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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另一个案例

2004年10月28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青岛四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太平洋中心的两层地下车库颁发了所有权证书。2005年3月,太平洋中心的九位业主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被告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房屋管理部门为开发商颁发的车库所有权登记,一审法院以开发商申请发证的地下车库也是土地上的建筑物为由判决维持所有权登记,驳回业主请求。九业主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青岛中院审理后认为,青岛市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新建住宅时必须有配套的停车场,此为强制性法规规范,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开发商建设的地下车库颁发房地产权证这一行为,违背了青岛市地方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青岛太平洋中心工程”所有业主的利益,不应得到支持。2005年12月5日,青岛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了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开发商颁发的地下车库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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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浪子,地下车位的米能退给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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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omy168 于 2007-11-7 20:30 发表
浪子,地下车位的米能退给我吗?

呵呵,好不容易骗到手的钱,是不会轻易还给人家的!

中国的情况是公家的事情没人管的,当有一天矛盾激化影响到个人利益的时候,事情才会爆发!
当矛盾爆发的时候,没产权的车位,是很难维护自己的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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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有一天,很多人都说这个车位不是你的,不让你停车,那你怎么来证明车位是属于你的?凭KFS的合同?可是KFS也无法证明车位原来是属于他的,你觉得合同还有效吗?当有一天小区地面也停满了,外面路面也停满了,小区600户还有300户没地方停车,大家就都要来打你车位的主意了,呵呵![em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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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haha,很多人里肯定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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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买不起车子!我有电瓶车位,没人和我抢,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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