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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通报————昨天接到对我反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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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9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于我一直强烈要求一定要给我书面裁定,昨天终于用快件寄达了。按照法律规定,是否受理应该在一星期内作出决定,但现在已经过了三个月了。裁定书内容的要点为:对我反诉的三个请求1、确认伪造文件并追究法律责任;2、确认会馆所有权;3、赔偿精神损失。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第一为本案本该审理,2和3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没有提供不受理的法律依据。告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上级法院上诉。我将在十天内作出反应。
      路曼曼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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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9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王老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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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9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走的总比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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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9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说得很清楚了。浙大老师不懂我们人的语言?
你可以起诉,但不是反诉。
别人告你欠钱,你说他欠你钱,那是反诉。但你说他偷钱,就得另外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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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0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法律解释:
“  3.反诉与本诉不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是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基于抵消目的而发生的诉的理由上的联系。   提出的请求也应纳入反诉的范围。之所以把关系也界定为牵连性,其意义是有利于在诉讼中借反诉抵消本诉而免去不必要的重复清偿活动,并且使被告免遭原告一方无清偿能力的后果。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供乙经营商店,乙没按期交付房租。甲碍于情面也没向其追索,于是甲向乙赊购一批商品抵租金。后来,甲乙闹纠纷,乙起诉甲要求反还商品价款,甲反诉,要求乙偿还所欠租金。甲乙间请求即非同一法律关系又非同一法律事实。乙起诉请求给付价款,甲反诉请求给付租金,双方的诉讼标的都是货币。如果被告请求数额大于原告请求数额,反诉即可以吞并本诉;如果被告请求数额小于原告请求数额,反诉即可抵消一部分本诉请求,使本诉请求部分失去意义。这完全符合反诉的抵消、吞并本诉请求的目的。”
     我的反诉就是属于这种情况,原告要求交物业费,被告要求原告及起诉依据合同签约方交还会馆。理论上,合同的所有签约方都应该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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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0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3-1-10 08:11 编辑
自由惯了 发表于 2013-1-9 20:45
法官说得很清楚了。浙大老师不懂我们人的语言?
你可以起诉,但不是反诉。
别人告你欠钱,你说他欠你钱, ...

怎么来理解“浙大老师不懂我们人的语言?”,你是不是说浙大老师不是人了?那你说说应该是什么?这个“我们”是哪些人啊?你个人要伤害浙大老师,还要挂“我们”?

     不懂装懂,还要现丑。请看法律解释:

“  3.反诉与本诉不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是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基于抵消目的而发生的诉的理由上的联系。   提出的请求也应纳入反诉的范围。之所以把关系也界定为牵连性,其意义是有利于在诉讼中借反诉抵消本诉而免去不必要的重复清偿活动,并且使被告免遭原告一方无清偿能力的后果。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供乙经营商店,乙没按期交付房租。甲碍于情面也没向其追索,于是甲向乙赊购一批商品抵租金。后来,甲乙闹纠纷,乙起诉甲要求反还商品价款,甲反诉,要求乙偿还所欠租金。甲乙间请求即非同一法律关系又非同一法律事实。乙起诉请求给付价款,甲反诉请求给付租金,双方的诉讼标的都是货币。如果被告请求数额大于原告请求数额,反诉即可以吞并本诉;如果被告请求数额小于原告请求数额,反诉即可抵消一部分本诉请求,使本诉请求部分失去意义。这完全符合反诉的抵消、吞并本诉请求的目的。”
     我的反诉就是属于这第三种情况,原告要求物业费,被告要求原告及牵连的合同签约方返还会馆,理论上,合同的所有签约方都是当事人。而且是他们共同伪造合同作为起诉的依据,完全可以看成实际意义上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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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只自由惯了的狗不叫是不是找不到存在感?
支持王老师,狠狠打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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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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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王老师开始学法律了,好!
"乙起诉请求给付价款,甲反诉请求给付租金,双方的诉讼标的都是货币。",王老师一定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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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0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3-1-10 14:13 编辑
自由惯了 发表于 2013-1-10 10:37
王老师开始学法律了,好!
"乙起诉请求给付价款,甲反诉请求给付租金,双方的诉讼标的都是货币。",王老师 ...


你真应该好好学学法律,这个问题的关键不在是否货币对货币,而在于原被告之间存不存在这样的关系。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货币对货币,如果审判有了结果,实物估价抵算货币,不论在司法外还是在司法内是常有的事情。在这个例子中,甲最初拿的不就是实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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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zdwcf 发表于 2013-1-10 13:54
你真应该好好学学法律,这个问题的关键不在是否货币对货币,而在于原被告之间存不存在这样的关系。法律 ...

法律规定,法官已经告诉你了,你信不信与我无关。
走出自我,才是你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当然也与我无关。
花点心思在教学上吧!当然听不听也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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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0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惯了 发表于 2013-1-10 15:15
法律规定,法官已经告诉你了,你信不信与我无关。
走出自我,才是你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当然也与我无关。 ...

不管怎么样,你说了这几句话,我还是要谢谢你。但我有自己的价值判断,此时此刻,对于我来说,维护法律的尊严,比什么都重要,甚至高于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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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法官已经告诉你了,你信不信与我无关。”
        在法律问题上,我从来不会把法官、律师的话,法院的法律文书当作法律依据 ,我只会把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当作法律依据。
“走出自我,才是你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我十分清楚我应该怎么样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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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 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3-1-12 10:25 编辑

     提起反诉的实质条件,是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只有具备了这种牵连性,反诉才能成立,因而反诉实质条件就是决定被告提出的反请求是否属于反诉范畴的条件。所谓反诉与本诉牵连性,是指反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由于这种联系,反请求与本诉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这种牵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反驳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反诉与本诉所依据和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相同。例如,原告请求给付赡养费,被告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原告、被告的请求依据和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基于同一收养法律关系。   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上有某种牵连。例如,甲乙两船相撞,甲请求乙赔偿因为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载货物的损失;乙反诉请求甲赔偿因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身破损、人身伤亡的损失。本诉与反诉基于撞船这同一法律事实。   再例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本来就是无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买卖合同交货,被告提起反诉,说合同本身无效,要求依法撤销。
    从上述可以看出,我的反诉请求一和请求三为同一法律事实,本诉和反诉都源于合同纠纷案中的相同的合同,所以我的三个请求都符合反诉条件,裁定纯属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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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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