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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一则消息:阳台上搭建阳光房,必须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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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7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晚报一则消息:阳台上搭建阳光房,必须拆除!
法制晚报11月16日B11版刊登一则法律诉讼。法院判决“阳台上搭建阳光房,应当拆除”
案情:孙女士在阳台上搭建阳光房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物业公司称:孙女士违反公约及相关规定,“不擅自在屋面,阳台,屋顶搭建建筑物或构造物”擅自在阳台上搭建阳光房。
物业公司称孙女士违反了公约,也影响了整个小区的环境,将其告上法庭,让其拆除阳光房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对此孙女士称,购房时开发商要求她必须在其单方面制定的物业管理公约上签字,该约定不平等。同时,买房时售楼人员明确表示,买房人可以在自家的阳台上自行搭建轻型房屋,在售楼人提供的房屋平面图中注有可加建夹层面积,这说明开发商允许买房人在自家的阳台上搭建房屋。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孙女士将房屋阳台的阳光房拆除。
法官析案:
物业公司是小区实际物业管理者。
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业主不得擅自在在屋面,阳台,屋顶搭建建筑物或构造物”孙女士未经物业公司及相邻产权人的许可,擅自在房屋上搭建阳光房违反了合同约定,也破坏了小区整体外观,所以应该拆除。
孙女士说,管理公约不平等及搭建阳光房经过了售房人许可,法律根据不足,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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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7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好象有过业主包无框阳台后被物管起诉,结果官司是物管败了的……记不得是哪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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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7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看到的内容好象是阳台包不包是业主自家的权利,物管无权干涉的,即使前面签过协议也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大概就是这样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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