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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城历史建筑可转让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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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3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75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在市规划局大厅公展两天来,500多名市民就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转让、修缮等问题向专家咨询。历史建筑如何保?再次成为市民的关注焦点。 </P>
<P >焦点一:历史建筑内的居民自己保护可不可以?</P>
<P >专家:根据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历史文化街区内根据
<TABLE>

<TR>
<TD width="100%"></TD></TR></TABLE>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公有的,由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修缮;属于私人所有的,由所有人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自行修缮,或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P>
<P >焦点二:历史建筑主人应该怎么保护历史建筑?</P>
<P >专家:根据《办法》,历史建筑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负责修缮、保养历史建筑,并由所有人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与历史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P>
<P >焦点三:历史建筑能不能转让?</P>
<P >专家:根据《办法》,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将历史建筑转让和出租,但应当将有关的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和承租人。</P>
<P >焦点四:历史建筑保护后的用途?</P>
<P >专家:根据《办法》,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的设计使用性质使用历史建筑。</P>
<P >焦点五:历史建筑内生活设施差,自己能不能改造?</P>
<P >专家:根据《办法》,改建历史建筑的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保护义务人,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危害建筑安全的其他活动,不得私自拆卸历史建筑的构件。</P>
<P >焦点六:历史建筑的主人无力保护或不愿保护的,该怎么办?</P>
<P >专家:根据《办法》,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保护义务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实施搬迁,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标准予以补偿、安置。搬迁安置的具体办法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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