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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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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0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一个博客上看到一个案例。有贵律师的解释。不过,我有疑惑,希望贵律师能解惑。
以下是引用:

案例:

  今年8月底,杨小姐通过某中介公司,在建国北路永康苑一小区买了一套50平方米左右的二手房。依照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3成现金首付,其余约定为省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同时杨小姐向中介交纳各类费用3万多元。

  但合同签了没几天,省公积金贷款延迟发放的消息就出来了。如果杨小姐继续坚持选用公积金贷款,至少要等到明年1月才有可能审批放贷,这就意味着房东要到明年才能拿到全部房款。

  要等到明年才拿到房款,这是房东万万没想到的。他想,如果房价又涨了,自己岂不是亏了?所以房东要求杨小姐改成商业贷款,否则就不卖。

  按照合同的约定,9月2日交首付款,9月12日房东给钥匙。但知道明年1月才能拿到第二笔款项后,房东一直到现在也没有收首付,也没有交钥匙。经过多次协商,李小姐拿回了20多万元首付。但中介公司表示,虽然合同已经取消,但中介公司的义务和责任都已经尽到,因此中介费用不能退。于是,杨小姐再次陷入了追讨3万多佣金及税费的征途当中。

  调查:

  自今年7月底开始,省、市公积金房贷开始收紧,9月初开始正式放缓贷款。记者从我爱我家、裕兴房产、中原地产多家中介了解到,今年9月份签的一批二手房合同都面临这一政策变化的影响。而从近段时间开始,连商业贷款也有审批不出来的个例。

  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戴和平认为,公积金放贷时间延后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该合同还应履行,银行放款时间延后,房东也只能延迟收款。如果房东要求解约,则由房东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房东应支付违约金,还应承担中介服务费及已交纳的评估费

下面是疑惑:
贵律师认为公积金延迟为不可抗力。这个我也认为单单只对公积金来说可以说是一个不可抗力。
但是,案例中讲的是一个组合。如果合同中明确写明了组合的比例,则尚可斟酌,如果只是写了通过贷款来支付其它房款,则是否用公积金根本就是买家的责任,可以这么说,除非全杭州的银行都放不出贷款,只要有一家银行能放贷,而买家没有去争取就是买家的责任。

下面是个人的一点看法:
无论对于卖家也好、买家也好,对于合同的执行最好设一个期限。
比如,对于卖家,应该设一个收款期限,在某个期限内买家没有如约全额付款,则无论何种原因,卖家有权中止合同的继续执行(写明不是买家而是卖家有权)。
同样,对于买家,也应该写明,如果在某个期限内卖家没有交房或由于卖家的原因无法过户买家有权中止合同的执行(写明是买家而不是卖家)。
合同中止后,已经发生的费用由对方负责。
这样比较合理稳妥一些。

以上是个人的一点看法希望能得到指教。

[ 本帖最后由 钱塘门外 于 2007-11-30 15: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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