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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通报--------今天判后答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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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上午十点,在中级法院2号庭进行了答疑。
我准备了许多问题,希望得到比较全面的回答,以解心中的迷惑。但事实使我非常不满意。大部分问题都以和本案无关不回答,或没有做正面回答。也没有允许把我的问题全部说出来。
对于我最需要回答问题有:
一、为什么没有对西湖法院没有对我的反诉及时裁定作出结论?
法官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这不影响本诉的审理等等,
二、反诉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法官说了不少话,在我一再追问法律依据在哪里时,后来才说就是《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就是:与本案有关。 我说我的请求和本案有关,他说无关,我就没有办法了。
三、 是不是只有“同一法律关系”才是反诉的条件。
法官没有正面回答,只是反复说我的反诉和本案没有关系,不符合反诉条件。
四、 我要求对于上面两个问题给我书面答复,法官认为法律上没有一定要书面的要求。
另外,法官认为,法律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不可能面面俱到,这就需要解释,谁解释呢?不能有当事人解释,言外之意当然是有法官、法院方面解释。
这就给法官以很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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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受不了了,他们这是要干吗?考验大家的耐心吗?还是要无视法律的公正?
跟这些人打交道,王老师,真是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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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看法:
1、王老师维权合法,永不泄气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让我敬佩。也希望港湾能多几个“王老师”,能让我们在维权上看到热情,看到正直,看到希望。
2、早先建议,为避免“鸡同鸭讲”,请王老师考虑聘请(或详细咨询)有经验的律师参与此事,不知道王老师是怎么理解的。任何行业都有潜规则,隔行如隔山,王老师可能书卷气还是重了点。法官说的没错,法律上很多东西的理解不是浅显的字面意思表述的那样,甚至许多时候需要法院解释,这是中国的国情;最高法经常会对一些法律条文出台“解释”。
3、就个人和平时从事公、检、法工作的人打交道情况来看,他们的素质也是不一的,甚至有些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业务知识水平不咋样。法院的判决可能让我们不满,但这不代表中国的执法是一片黑暗,请大家平常心看待;至少个人理解在这件事上,找不到法院一定要偏袒一方的必要理由。
4、浙大人才济济,但高智商的人容易固执,也容易把什么事都看得太简单;许多时候,直观的自学到的知识常常是不全面的甚至是误解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是有他的理由的。与王老师共勉,祝愿王老师能维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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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6 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geodesy 发表于 2013-2-25 22:59
个人看法:
1、王老师维权合法,永不泄气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让我敬佩。也希望港湾能多几个“王老师”,能 ...

     谢谢你的指点。
     首先,我决不会请律师的,我不会把命运交给别人的。这个案子的关键非常清楚,并不是懂不懂法律,而是遵守不遵守法律问题。你说“找不到法院一定要偏袒一方的必要理由”,我倒觉得你过于书生气了,人人都在说原告的背景过于强大,法院偏袒一方是太有可能了。
      你说的“鸡同鸭”讲,我是深有感触,但你所指和我所指是否一样?我说的是我在正确引用法律和曲解法律,强词夺理甚至是不讲法律的对手对话。要避免“鸡同鸭讲”现象发生,要换角色的不是我,而是对手要换一个讲法守法的来对话。而且,到目前为止,我所碰到的律师都是曲解法律、强词夺理或者不怎么懂法律的,如果换这种律师上去,不是更糟吗?我很明白,换律师上去的实质作用其实是法院就不敢那么轻视了,而不是他会比我会辩论。但是如果律师不能尽心,或者正因为律师的身份而不敢和法官拼死辩论,那才是得不偿失呢。对这个问题,我已经想得很透彻了。自信到目前为止,我基本上没有在法律上犯错误,如有则非常欢迎对我指点,我自学的法律知识,可能会有还不知道的条文,但自信绝无理解不了和理解错误的地方,我完全有这个能力。
至于需要“解释”的问题,应该归于法定解释部门,绝不能由法官任意解释,那就给枉法找到了借口。而且,我所质疑的基本上都是有明确法律条文的,所谓的解释,很多都是曲解。
          昨天我就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提出疑问:
    “关于物业纠纷的司法解释中,物业可以越过合同签约方直接起诉业主是不是违反了《合同法》”?
     “对这个解释的解释中,对此的理由是因为业主是服务的实际享受者,这个理由是否无理和荒唐,因为这意味着,中国的公民可以有他方签约强加在身上,要你享受,就得承担责任,公民丧失了自己决定是否消费商品的权利”?
       法官就回答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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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6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的指点。
   首先,我决不会请律师的,我不会把命运交给别人的。这个案子的关键非常清楚,并不是懂不懂法律,而是遵守不遵守法律问题。你说“找不到法院一定要偏袒一方的必要理由”,我倒觉得你过于书生气了,人人都在说原告的背景过于强大,法院偏袒一方是太有可能了。
    你说的“鸡同鸭”讲,我是深有感触,但你所指和我所指是否一样?我说的是我在正确引用法律和曲解法律,强词夺理甚至是不讲法律的对手对话。要避免“鸡同鸭讲”现象发生,要换角色的不是我,而是对手要换一个讲法守法的来对话。而且,到目前为止,我所碰到的律师都是曲解法律、强词夺理或者不怎么懂法律的,如果换这种律师上去,不是更糟吗?我很明白,换律师上去的实质作用其实是法院就不敢那么轻视了,而不是他会比我会辩论。但是如果律师不能尽心,或者正因为律师的身份而不敢和法官拼死辩论,那才是得不偿失呢。对这个问题,我已经想得很透彻了。自信到目前为止,我基本上没有在法律上犯错误,如有则非常欢迎对我指点,我自学的法律知识,可能会有还不知道的条文,但自信绝无理解不了和理解错误的地方,我完全有这个能力。
至于需要“解释”的问题,应该归于法定解释部门,绝不能由法官任意解释,那就给枉法找到了借口。而且,我所质疑的基本上都是有明确法律条文的,所谓的解释,很多都是曲解。
    昨天我就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提出疑问:
    “关于物业纠纷的司法解释中,物业可以越过合同签约方直接起诉业主是不是违反了《合同法》”?
    “对这个解释的解释中,理由是因为业主是服务的实际享受者,这个理由是否无理和荒唐,因为这意味着,中国的公民可以有他方签约强加在身上,要你享受,就得承担责任,公民丧失了自己决定是否消费商品的权利”?
    法官就回答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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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6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补上面:难道中国公民这点基本人权都不应该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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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0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dfc 于 2013-3-10 18:28 编辑
atutu 发表于 2013-2-25 17:07
受不了了,他们这是要干吗?考验大家的耐心吗?还是要无视法律的公正?
跟这些人打交道,王老师,真是辛苦 ...


王老师,真是辛苦 啦。要相信司法公正。律师是谁给钱替谁说话昧着良心说假话绕圈圈。还是自己靠得住加油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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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7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王老师,我建议您就是直接问法官到底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哪一条款。其他都是细枝末节,他们故意转移视线!一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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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8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丢掉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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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8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黑,黑黑,实在是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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