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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出台 解决物业纠纷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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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8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10 width=520 align=center borde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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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center><FONT size=4><B>《物权法》草案出台 解决物业纠纷有法可依</FONT></B>
</DIV></TD></TR>
<TR>
<TD class=pt11line23>
<DIV align=center><a href="http://www.zzhz.com.cn/" target="_blank"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Times, serif">http://www.zzhz.com.cn</FONT></A>  <FONT size=+0>住在杭州网站</FONT> </DIV>
<P>
<P>    目前,对于解决物业纠纷尚无法可依,物业管理条例也是软性的政策,执行起来有难度。遇到各种纠纷,只能通过《民法》或者《刑法》等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的出台则解决了这种状况,将很多详细的规定纳入法律的框架中。 </P>
<P>    <b>新建的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b>
<P>    刘女士所住的房子本来通风和采光都很好,可是好景不长,小区的墙面建起了高层建筑,庞然大物一下子把家里的阳光全都吞没了,对于这种状况刘女士特别痛苦,可是却投诉无门。《物权法》草案将这些问题落实到了实处。刘女士的问题解决了。草案规定,建造建筑物,应当与相邻建筑物保持适当距离并适当限制其高度,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P>    <b>建筑物权利人应为邻居铺设电线、电缆、水管等提供便利。</b>
<P>
<P>    蔡女士家的水管一直有问题,可是物业来修理必须通过楼上的住户,一次、两次楼上的人还能配合,可是次数多了,楼上的人就不同意了,这让蔡女士很为难。《物权法》草案针对这种情况有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草案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煤气管等管线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P>    <b>相邻的人居住行为不得损害到其他人的权利。 </b>
<P>
<P>    草案规定,建筑物的屋檐滴水,不得直接滴注于相邻的不动产;安装空调等设施,不得因滴水、噪音对相邻的权利人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要求施工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P>    <b>问题 </b>
<P><b></b>
<P><b>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尚存难点</b>
<P>
<P>    建筑物所有权的问题一直是物业纠纷中比较集中的问题,针对这一分体,《物权法》草案中对建筑物的所有权进行了区分。
<P>
<P>    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会所、车库、绿地等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P>    对于《物权法》草案中建筑物权利区分所有权,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新教授认为在实践中还存在困难。比如对窗前绿地、楼顶空间、停车位的权属等还存在争议。窗前绿地和楼顶空间的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能否卖给一户单独享有呢?而停车位纠纷的主要表现是权属不明。实践中,多数情况是开发商在业主整体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上面进行开发,并将其出售给业主使用,等于是业主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共有的停车位,却被开发商占为己有。
<P>    <b>链接</b>
<P>
<P>    《物权法》草案于10月22日送交十届人大第12次会议二审,委员一致认为《物权法》非常重要,鼓励尽早出台。其主要起草人王利明教授认为,如果正常的话,两个月后三审通过的可能性非常大。
<P>
<P>    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既包括汽车这样的动产,也包括房屋这样的不动产。《物权法》对于解决小区内常见的各种纠纷的确有着重大的意义。王利明认为,物权法的出台,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把老百姓的权利明明白白写进法典,有利于制止那些践踏老百姓财产权利的现象。
<P>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今已成为不动产物权的重要问题,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业主与业主之间为楼梯、车库等空间的所有权发生纠纷的问题屡见不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尚存难点。</P></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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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8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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