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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台和底层花园,开发商能赠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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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1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杭州萧山闻堰某楼盘业主陈先生因为自家花园的使用权伤透了脑筋。陈先生购买了这个多层公寓底楼的一套房子,销售时开发商口头承诺将门口的一块绿地赠送给他使用。在签订合同时,陈先生想将这一点在合同中加以约定,却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陈先生很担心:他的使用权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小区底楼的花园、顶楼的露台,常有开发商将其使用权赠送给业主,这在杭州楼盘的销售当中非常普遍。可是,开发商真的有权赠送露台、花园吗?它们的使用权在相关法律中又有怎样的规定?
  现状:赠送花园露台,多为口头承诺
  据悉,眼下常见的花园露台的赠送,大多是口头承诺。开发商怕引起其他业主的争议,一般不敢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某楼盘业主杨小姐买了城西某楼盘的住宅。这套房子位于三楼,同一楼层的4户人家共用一个大露台。据开发商称,这部分面积是额外赠送的,其他业主无权享有。由于设计的缘故,其他楼层的业主的确没法走入这个露台,使用起来估计没有问题,但杨小姐在合同上却看不到露台使用权的相关约定。
  而一楼住宅的花园赠送也是常见的。一些多层住宅,底楼没有架空,像排屋的设计一样,居民可以从家里直接走到户外绿地,有的甚至围起来,俨然是“私用领地”。这些花园开发商一般也承诺由底楼业主进行养护,使用权也归业主,但合同中也没有约定。
  律师:这种承诺即使约定也不受保护
  今年10月,发生在丽水青田县的我省首例依据《物权法》提起的诉讼就是由顶楼业主侵占晒台引起的。顶楼的3家住户未经其他住户同意,擅自将顶楼的晒台门锁上,其他16户人家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晒台现状。相关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楼下和顶楼的住户依法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及贮藏室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顶楼住户擅自将房顶的门锁掉,其行为构成了侵权。该案目前尚未判决。
  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戴和平律师认为,不要说是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哪怕底楼花园和露台的使用权即使在合同中加以约定,也不受法律保护。所谓的“私人领地”一旦引起其他业主的反对,就自然瓦解。
来源: 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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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2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露台和花园虽然没有所有权,但只要别人没有通道上去,又不影响公共通道的使用,你就拥有完全的使用权,不用紧张的.不要误解了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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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2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楼露台与底层花园相比有一点很大不同。这就是防漏。
屋顶防漏问题是个世界性难题,其它非顶层用户要上别人家的屋顶露台,也不是不可以,不过,如何保证别人的屋顶漏水问题?
顶楼的人如果是自已用、自已漏那是自已的问题,其它人跑上去造成漏水问题如何解决?
眼皮子浅,乱较真,这种较真,一点意义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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