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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通报---------我的上诉状(枉法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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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7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专制不服”在去年10月发表的言论            
威胁资料
http://zzhzbbs.zjol.com.cn/forum ... age%3D1#pid34485410
专制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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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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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2
       
发表于 2012-10-12 23:18 |只看该作者
王老师,你是个心理变态吧,官司打输了你们的狗叫连放屁都不如。我们一直相信法律是站在大多数人这边的,像你等勾心斗角的小人才会跟广大人民这么过不去,过着狗一样的生活。我就是物业的,臭骂你有什么不服?就是玩死你们这些小人,有什么不服?欺负你们的无知,耻笑你们的无能,无知的你们硬要用你们那单薄的肉身和国家法律相抗衡,站在人民群众的反面;无能的你们任何人都可以欺负,就像路边的野狗,叫两声也就罢了,但什么时候让你把狗嘴闭上你就得闭上!!没什么事就掐掐手指算算自己还剩几日了,别整天跑出来到处狗叫,人民不欢迎你,社会不需要你,国家更不稀罕你这社会底层的垃圾人口!最后送你句啊,早点投胎去吧,你这种狗活着干吗?满嘴大便,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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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制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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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生


发表于 2012-10-13 00:00 |只看该作者
z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我想已无需多言,就可以认定你“王老师”就是这个小丑,这个小人,马上也就要成为你说的狗屎堆了。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法律保护的是广大善良的人民群众,而对尔等打着所谓“人民”的旗号,煽风点火,唯恐天下不乱的卑鄙小人,跳梁小丑,没有对你实施专制已经便宜你了,你该谢天谢地了,怎么还这么不知深浅地狂吠呢?人民的眼睛自然是雪亮的,你王老师是什么东西,你以为你能蒙蔽大家的双眼,轻易被煽动以帮助你完成你自私不可告人的秘密吗?用你的话送还给你:你算什么东西啊?也不撒泡尿自己照照;你想干嘛,你能干嘛?你就是个无聊的愉悦大众的小丑,内心肮脏的小人,哪天让你闭嘴跟捏死只臭虫一样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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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p://zzhzbbs.zjol.com.cn/thread-13650078-1-1.html 和 http://zzhzbbs.zjol.com.cn/thread-13466822-2-1.html

专制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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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23:39 |只看该作者
真是一群穷极无聊的人呐,你们整天在这里那里狗叫来狗叫去,填河的挖机听你们的吗?法院的法官听你们的吗?哈哈,我觉得你们又可怜又可笑,面对既定的事实,没有能力拒绝,又不得不接受,只能用你们唯一的技能——狗叫,来回应,说你们是废物窝囊废你们别不爱听,一句话,就是欺负你们了,你们敢怎么样???一群小小刁民,非要和法律过不去,法律永远是公平正义,为最大多数人民服务的,你们显然不属于这个范畴,你们是唯恐天下不乱的刁民,更可能演化成无恶不作的暴民。不论你们用多么漂亮的口号来掩饰,你们就是一群无能的暴民(可以说一无是处吧),对暴民就应该专政,求是物业如今做到这个份上,也算是对你们这些暴民最大的克制和同情了。



专制不服

                



发表于 2012-10-15 17:28 |只看该作者
茴香 发表于 2012-10-14 11:31  
真为王老师和我们广大业主感到心疼,被这群小人辱骂,真不懂我们港湾家园花钱请这样的物业干嘛,官司赢了又 ...

你个小娃娃还没断奶吧,讲理?!哈哈,喏,法院讲理去呀!垃圾废物,就知道口喷大便,不敢有一点实际行动,可怜可悲可笑。解雇物业公司,去呀,去折腾呀,看你们这些秋后的蚂蚱还能蹦跶几天!珍惜现有的平静吧,一无是处的草民,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整个事情里没有一处理在你们那边!你就是等到死,铁一样的规则和结果也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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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17:39 |只看该作者
梦幻家园 发表于 2012-10-15 15:59  
这个物业真是无语,不在服务上化功夫,却在这里象条疯狗似的乱叫。

服务就这样了,你要是有意见的话,服务还可以更差点的。

       
         
       
专制不服

                

33#
发表于 2012-10-15 17:41 |只看该作者
yxx1 发表于 2012-10-15 11:39  
公布一下物业的的网上言论吧。看真理在谁的手里!

去啊,去公布啊,娃娃你断奶了么?告诉你,就是等到你死,真理都在求是物业手上,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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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就是和尚头上的虱子,就看人家想不想捉。
案子看的心里哇凉哇凉了。。。
{:9_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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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22条上诉理由:


         一、  法官有重大违法嫌疑

      二、在审理程序和审理过程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三、原告必须向我提供最起码的证明自身身份的材料

         四、这是一个没有审理完毕就宣判的案件

       五、案件审理过程中严重剥夺我应该有的权利

      六、公然违背审判员应有的公正立场,代替原告和我辩论

       七、在叙述案情事实和我的质证部分中,严重歪曲事实

       八、在证据认定上,不是以法律为依据,而是以提供者的身份为依据,原告的证据全部有效,被告的证据全部无效

       九、对原告证据中和辩论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视而不见

        十、伪造证据7的原件,已经铁证如山,为什么不认真审查

         十一、原告自己的言行证明了没有服务合同

          十二、如果司法公正,一句话就足以推翻初审判决,请问证据1和证据7是物业服务合同吗?

           十三、就算依照假合同,合同中本身指明的有效时间遵守了吗?

         十四、港湾家园是经济适用房?还是商品房?还是其他?

        十五、业主的会馆是和本案缺少关联性吗?

       十六、业主有没有权利向物业问理由

      十七、我们需要的是物业服务公司,而不是物业管理公司

        十八、判决书对法律条文的应用存在严重问题,该引用的法律条文不用,对不上号的强行引用,大量的地方只下结论,不讲法律依据

           十九、“接受了物业服务后理应支付物业费”是什么意思?

           二十、合同的全部签约方起诉跟合同完全没有关系、而且是毫不知情的业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奇观

         二十一、没有制约的物业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毒瘤

        二十二、法院的枉法培养和助长了邪恶势力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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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3公 于 2013-4-8 10:27 编辑

港湾家园物业费纠纷的故事并非传说,它实实在在地发生在我们身边。

业主维权——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所系,坚决反对漠视业主及业主意见的态度!

物业服务——是物业公司必须做好的基本工作,任何折扣和懈怠都是对业主权益和利益的伤害,必须纠正!

幸灾乐祸——业委会对此事采取的不予评论的观点和做法无疑是助纣为孽的,拘泥于个人恩怨而不顾大局观点和原则观点,就是对业主利益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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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8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3-4-8 12:20 编辑

“业委会对此事采取的不予评论”
   这句话不是很正确,在贴出“判决书”以后,董美芳兴高采烈,逢人就讲,说我怎么可能会赢,称赞后来交了物业费的被起诉的业主能干,同时造谣说我上课没有人听,已经下岗了,工资只有2000,这个人说谎根本没有什么顾忌,是什么样的人品啊,以前又造谣说朱老师已经被强制执行了,多么的卑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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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予评论”就是一种幌子,其实那些成员正如帖主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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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哇噻,楼上的积点口德好不好,如果您是浙大老师,这样说话是不是太有辱浙大形象了?
如果您是物业的,我想也犯不着如此脏话连篇?就算您现在赢了,也要赢得让人尊重。

否则我们外人看来港湾物业真的就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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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港湾的版主是谁,对于“王昌福是条狗”,这样的ID竟然也可以堂而皇之的出现在浙大小区的论坛上,我觉得很不可以理解。
应该立即删除这种明显侮辱人身的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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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连网站都一边倒了,现在是啥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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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南华园的秘密 于 2013-4-8 16:06 编辑

http://news.163.com/13/0408/05/8RTRUOPO0001124J.html

这个竟然是杭州西湖区办的案子,看了今日说法才知道,看来水平蛮好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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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港湾的物业口口声声说是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利益,居然说出这么多龌龊的、侮辱人格的言论,怎么都没有人管,真不配"浙江大学"这四个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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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8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3-4-8 16:29 编辑
14:22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你有本事就一直叫嚣下去。别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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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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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辽宁女子劳教所惊天内幕 劳教手段令人发指
http://yangsheng.china.com.cn/20130408/151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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