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余杭区调整购房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余政发〔2013〕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公安分局拟订的《余杭区调整购房落户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9日 《余杭区调整购房落户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经研究,现将我区购房落户政策调整如下: 一、购房落户基本条件 (一)所购住房条件 非余杭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在我区各镇、街道、开发区内购买单套商品住宅房(购置二手房的,该房原户内人员户口已迁出),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含)以上,可申请办理我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落户人员基本条件 1.非余杭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因购房申请在我区落户的,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申请人仅限于产权人本人,其配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符合老年投靠条件的父母可申请随迁。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的,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计划外生育的,需提供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已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 3.申请迁移人须在购房地实际居住。 4.除夫妻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外,房屋产权人登记为2人以上共有的,仅限1人作为购房入户申请人。 二、办理购房落户程序 申请人凭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报区公安分局审批,根据本规定和相关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三、办理购房落户所需材料 1.《户籍迁移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应提供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已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 4.视情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