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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政苑小区的大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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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小区接连出现拉横幅、贴大字报等热闹景象。最近据说又有非业主代表的一批人大闹业主代表大会,要成立所谓对业主委员会的监察组织。所有这些活动,据说是因为本届业委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擅自决定重大问题,有集体私分、贪污问题。但看了大字报上的一些内容,令人产生了如下几个疑问,供大家讨论:
      1、自己入住政苑小区以来,未见到过有什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向大家征求过意见,也未见到过在公告栏公示过;而据了解,是业主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的。而现在大家口口声声什么事未经全体业主过半数同意是违法的,那么这么重要的议事规则可以不通过全体业主过半数同意吗?业主代表大会只有在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内才能决定问题。所以现在的所谓议事规则是无效的。这是前几任业委会的失职行为造成的结果。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这些自治组织,主要职能的协助基层政府和社区管理本小区的社会秩序,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监督协调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但由于它们本身都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事物,人员又都是大家推荐选举出来的,无论从政策法规还是实践工作经验方面都还谈不上规范化。如大字报中讲到10万元办公费超过了1%标准问题,这就是规定落后于形势的问题。这个1%还是2003年杭州市物业条例里的原则规定,当时对业委会成员来说,根本没有补助、津贴的概念,所以这一规定有它的合理性,而现在作为大型小区的业委会成员都是有津贴补助的,是不可能在这1%内实现的。当然如何通过民主程序解决这一问题是应该提出来的,但是如果通过上纲上线像对政府机关的要求那样去对待业委会成员的工作,也是不可能有好结果的。因为他们没有法定义务,随时都可以提出辞职而将这个摊子交给基层政府一走了事的。前面不是已有几个委员一走了事的吗?
3、关于有人要成立监察组织或第二业委会的问题。可以说敢于提出这样要求的人,才有可能将大字报贴上墙不当一回事。据现在的法律规章,对业委会的监督指导单位是基层政府和社区居委会,难道监察组织还要来替代基层人民政府吗?而且他们提出这一要求时的根据就是业委会没有依法行事,那么你提出这一要求是在依法行事吗?你成立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否则是否真的像有些业主所说,政苑小区是否在搞文化大革命了?他们在大闹业主代表大会时口口声声说什么重大问题需要经过全体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提出要成立监察组织你通过全体业主大会了吗?
4、听到一些人经常在议论小区拉横幅和大字报的问题,认为不能长期存在这种现象。业委会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开支情况,本来就是让大家提出意见的,完全可以通过书面意见提交社区或业委会来研究解决,也可向上级政府反映。如认为报纸登了批评业委会的内容,业委会第二天就必须按报纸说的去执行了,否则就要贴大字报拉横幅了,这显然没有法律依据。贴大字报不违法,但也不受法律保护,谁如认为看不惯而将它撕掉了,同样不违法。但作为基层政府和社区是有义务清理影响小区容貌的各种没有法律依据的存在物的,大字报当然也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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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上理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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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苑需要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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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来找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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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民主自治小区看来是个社会问题。业委会是小区民主自治组织,这个组织现没有规则,有规则也不按规则行事,业委会是业余的,监督物业协调各方利益也是业余的,想走就辞职,想做就代表全体业主,业委会不公示,决定小区重大事项,做了事还引误会感到委屈,业主认为公款就应该公示后才能动用,当然这其中也有可能个别人趁机谋取利益,故意不公示。那这个一定错在先,这个钱不是个人储蓄,爱给谁就可给谁,爱花哪里就花那里。这是公款私自动用是什么行为,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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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秀兰52 发表于 2013-5-7 10:00
这个民主自治小区看来是个社会问题。业委会是小区民主自治组织,这个组织现没有规则,有规则也不按规则行事 ...

是啊,作为业委会是要为全体业主考虑的,不应该为自己个人考虑的,昨天晚上D去偷了好几户,再这样下去不得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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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监督也失效,当依法对付法盲的方法穷尽之后,对有的业主采用不是法律倡导、允许的方式来监督业委会,窃以为是无奈之举。只要没有犯法,敝人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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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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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哪路人马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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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想要骂人就要简明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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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bing 于 2013-5-7 20:38 编辑

所谓理不辨不明,事不鉴不清。小区门口的横幅最后也贴上了论坛地址,用意即是希望有更多的小区业主能真正参与到小区的建设中来,想必有人欢喜有人忧。您洋洋洒洒的写了那么多,用意不可谓不明显,可万事都讲个理字,蒙了个头由自己说说过的,杭州人称呼为蒙头鱼。
咱们也来逐字逐句的辩辩,也让坛子里的朋友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吧。


    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小区接连出现拉横幅、贴大字报等热闹景象。最近据说又有非业主代表的一批人大闹业主代表大会,要成立所谓对业主委员会的监察组织。所有这些活动,据说是因为本届业委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擅自决定重大问题,有集体私分、贪污问题。但看了大字报上的一些内容,令人产生了如下几个疑问,供大家讨论:
      1、自己入住政苑小区以来,未见到过有什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向大家征求过意见,也未见到过在公告栏公示过;而据了解,是业主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的。而现在大家口口声声什么事未经全体业主过半数同意是违法的,那么这么重要的议事规则可以不通过全体业主过半数同意吗?业主代表大会只有在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内才能决定问题。所以现在的所谓议事规则是无效的。这是前几任业委会的失职行为造成的结果。

真是“不懂法”,在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超过100名的,可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之后一直没有出过新的“条例”,怎么能说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议事规则”无效呢?而且这“议事规则”是在建设局备案的。好好去学学法律吧,业委会的法律顾问是白拿业主的‘工资’了,该把‘工资’退出来了。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这些自治组织,主要职能的协助基层政府和社区管理本小区的社会秩序,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监督协调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但由于它们本身都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事物,人员又都是大家推荐选举出来的,无论从政策法规还是实践工作经验方面都还谈不上规范化。如大字报中讲到10万元办公费超过了1%标准问题,这就是规定落后于形势的问题。这个1%还是2003年杭州市物业条例里的原则规定,当时对业委会成员来说,根本没有补助、津贴的概念,所以这一规定有它的合理性,而现在作为大型小区的业委会成员都是有津贴补助的,是不可能在这1%内实现的。当然如何通过民主程序解决这一问题是应该提出来的,但是如果通过上纲上线像对政府机关的要求那样去对待业委会成员的工作,也是不可能有好结果的。因为他们没有法定义务,随时都可以提出辞职而将这个摊子交给基层政府一走了事的。前面不是已有几个委员一走了事的吗?

还是“不懂法”,在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1%。具体数额和计划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这可是‘条例’,不是一般的规定,‘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它具有法的效力,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作为一个业委会有权修改吗?‘条例’是要‘人大’修改的。再次建议“好好去学学法律吧”。





3、关于有人要成立监察组织或第二业委会的问题。可以说敢于提出这样要求的人,才有可能将大字报贴上墙不当一回事。据现在的法律规章,对业委会的监督指导单位是基层政府和社区居委会,难道监察组织还要来替代基层人民政府吗?而且他们提出这一要求时的根据就是业委会没有依法行事,那么你提出这一要求是在依法行事吗?你成立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否则是否真的像有些业主所说,政苑小区是否在搞文化大革命了?他们在大闹业主代表大会时口口声声说什么重大问题需要经过全体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提出要成立监察组织你通过全体业主大会了吗?

我刚才还看到有人在说别人“落后于形势”,怎么不知道现在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建立"监督机制",连我们政苑社区都成立了“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怎么连这样的“形势”都没看到,还配在这谈“落后于形势”吗?


4、听到一些人经常在议论小区拉横幅和大字报的问题,认为不能长期存在这种现象。业委会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开支情况,本来就是让大家提出意见的,完全可以通过书面意见提交社区或业委会来研究解决,也可向上级政府反映。如认为报纸登了批评业委会的内容,业委会第二天就必须按报纸说的去执行了,否则就要贴大字报拉横幅了,这显然没有法律依据。贴大字报不违法,但也不受法律保护,谁如认为看不惯而将它撕掉了,同样不违法。但作为基层政府和社区是有义务清理影响小区容貌的各种没有法律依据的存在物的,大字报当然也是其中之一。

若有人把“青年时报”的放大版认为是“大字报”也可以,反正不违法,法律上有一个词叫“知情权”,那份“大字报”是给人“知情权”,如果“谁如认为看不惯而将它撕掉了”,那就剥夺了别人的“知情权”,那就违法了,怎么还认为“同样不违法”呢?原来还是写这段话的人“不懂法”,没办法还是劝一句“好好去学学法律吧”。



最后真心感谢您的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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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想要骂人就要简明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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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8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法律专家,不能不告诉你几点:1、杭州市2003年8月修订的《物业条例》也马上要被废止了(修改草案已通过二次审议),所以你那个2002年前的条例还自己收起为宜,否则会使你这个法律专家掉价太多的。2、业主代表大会当然有权作出决定,但不是什么问题都可以作出决定,更不是什么问题都可以不征求所代表的业主就代表他们去表决作出决定。否则按你的说法,业委会也有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作出决定的权利,它是否也可以对任何问题的作出决议了呢?3、因为有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所以业委会也必须跟着照办吗?但我只想告诉你,只要业主大会能同意,不要说成立一个监督委员会,就是成立党委、成立监督部也都是可以的,但你能保证政苑小区的半数以上业主都像你那样没有法律观念吗?难道只有“病猫”这点权力的业委会在已有法定监督机构的情况下,还需要让业主们养几只“老虎”来监督他们吗?4、作为业主的意见内容,不管你是上了什么报纸还是传到网上或向业委会或社区提出,性质都是一样的。不要以为上了什么报纸就可以拉来当虎皮了,就可以脱离大字报之实质了。小区去年换了物管后,有少部分业主之今意见很多,但要解决问题还得一步步按步骤程序来。当务之急是支持业委会、社区共同制订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规则,那样才能有法可依。否则在帽子、棍子下,只能大家一事无成,而使少数唯恐政苑不乱的人暗暗窃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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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寻觅真相 发表于 2013-5-8 08:39
楼上的法律专家,不能不告诉你几点:1、杭州市2003年8月修订的《物业条例》也马上要被废止了(修改草案已通 ...

说的有理,不懂法的人滚一边去,业委会和物业的托也滚一边去。不要在这里撒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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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事越辩越明,民主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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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青龙山 于 2013-5-8 10:03 编辑

逻辑有点混乱、信息有点零乱、论点有点可笑、评论有点自负、打击面有点抖滴!
业委会是单元门上贴大字报攻击同人物业和管理局的带头人,估计您老眼柮没看到业主挂的不是大字报而是《青年时报》。《议事规制》早就公示过,要么您在国外;1%的费用简单讲不够那是您知其一不知其二,村务公开的关键是财务公开,这点业委会都在论坛上表示有过失,不知您老还有何高见?《青年时报》对业委会办公经费过高惹非议的报道不知惹着您哪儿不爽了,调查好后好好滴骂骂《青年时报》,没必要在在论坛上蹭痒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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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人忙忙碌碌上窜下跳一年多了,看来又都是瞎忙乎了,说明只会上纲上线是解决不了什么问题的,这里没有公务员,不用看谁的眼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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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代表可以合法化,但政苑并未推选业主代表,并在《议事规则》赋予业主代表合法地位。楼长不等于业主代表,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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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业主代表会议上,阿狗阿猫都好被叫去参加,并让他们在会上自说自话,还骂娘不停,这样的业主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能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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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乱,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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