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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通报---------昨天开庭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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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3-5-16 08:51 编辑

官司通报
       昨天下午两点15分,法庭调查在中院9号法庭准时开始。
      名为法庭调查,实质和开庭是一回事。
      首先是我的上诉词,由于我的上诉状实在太长,详细说实在太费时间,我只好听从法官的建议,尽量简练叙述,许多细节没有展开,好在上诉状写得很详细,我表示以上诉状为准。
      由于我的上诉理由实在无法批驳,原告既没有答辩状,在法庭上也不做任何答辩,当法官问他对我上诉词有何意见时,也只是说,他认为一审判事实是清楚的,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希望法庭维护原告权利。请看原告就是这样打官司的,也可称得上是司法奇观。
     而接下来的调查中,原告则是支支吾吾,或者说话前后矛盾。具体有:
      一、法官问:对于提前拿到判决书作何解释时,他说,是法院通知他去拿的,问他是不是和被告一起拿的,他说没有看见被告,因为被告拒绝去拿。这真是血口喷人,当我要他拿出我拒绝的证据时,他马上说要纠正刚才的说法,认为判决书是和被告一起拿的,否认了刚才我拒拿判决书的说法。
      如果按照律师这个说法,问题就来了:
      西湖法院承办法官说是预先给了律师,那么,他们两个至少一个说了假话。如果是律师预先拿了,那他在法庭上最后说了假话。如果律师最后说的是事实,那么律师不知情,那只有一种解释:预先贴出来的判决书是法院直接给物业公司的。这个问题是必须交代清楚的。
      西湖法院领导已经当我的面承认这个案件的审理有瑕疵,既然有瑕疵,就必须纠正。
      二、关于假造原件问题,原告说物业自己的原件找不到了,后来是从房产处调出来的。
这个说法和实际不符合,一审开庭也是说从档案馆拿的,给我看的原件是从档案馆里调出来的,上面有档案馆的印章。这也是必须搞清楚的问题。
      三、当法官问及杭州求是物业公司和浙大求是物业公司究竟是什么时间交接的,某些关键时间段是那个物业公司在服务等等,原告都不能准确回答,只说物业公司的变更是一个过程,没有具体的日子。
      如果是真正两家公司的变更,是一个有非常正规程序的事情,肯定有明确日子,如果这样模糊不清,只能说明所谓的变更是一个说辞和骗局,实质上他们就是一家,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采用的注册多个企业的行为,这里面有没有商业欺诈,很值得研究。
      四、法官问及法人代表究竟是谁,原告也没有能够说清楚,证据8里面明明写着两个名字“陈佳忠”和“陈信忠”,原告却不知道还写着“陈佳忠”。而起诉书上的法人代表却是“徐金强”,
       如果法人后来又变更了,证据八上面却应该列出啊?。
      五、对于证据8是反映企业变更记录的,但其中的第二次、第三次变更的“变更内容”栏的内容却涂了,我提出要原告解释其原因,原告只是说拿过来就这样的,原因不知道。
        这说明证据内容不完整,存在欺诈的重大嫌疑。
        六、对于两份《备忘录》不同,而且盖章不全的问题,原告不承认给我这份《备忘录》只有三个章,他拿出了原件,上面有四个章,他的解释是有一个章复印件上不清楚。
      我反复查看给我的复印件,第四个章的位置没有任何东西,如果原来有那个并不是很谈的印章,复印件绝不可能影都没有,说明第四个章是后来加盖的。
       七、当法官问及证据7的签订时间为什么是079月,原告承认这是补签的合同。
如果可以事后补签?真真的签订日期可以和落款的日期不一致,无疑是允许随时造假,十分荒唐,显然违背了《合同法》。
      八、法官问我业委会成立了没有,什么时候成立,有没有要物业公司继续服务,我如实做了回答,同时说明我就是业委会委员,此时,原告迫不及待发表意见说了两点:
         1、我已经被业委会除名。
      我当即要他拿出证据,要对说的话负责任。
       业委会的决议书明确我是被中止,我还是委员。
      律师的说法从何而来?作为律师,在法庭上,面对出现的问题,不去辨别真假,或者不管用词的准确性,实属罕见。
        2、现在业委会已经和物业公司签订了合同。
        这更是信口开河。业主们可以细细品味律师为什么会这样讲?就是说,物业公司早已经把正要表决的合同当作事实了,根本不需考虑表决会不会通过,所谓的业主大会只不过是可以操纵的走过场而已,业主还有必要去表决吗?
     九、当我向原告问及:“对我的上诉理由有没有异议?”原告称他无需答辩的,一审是正确的,我说:“有异议就应该提出答辩意见,如果你没有答辩意见,就应该认为承认了我的上诉理由”。原告无话回答。
     十、在最后陈诉中,当我提到:我的抗辩的意义决不在于个人,即使不从我个人的利益出发,为了法律的尊严,也应该纠正如此严重的错误。
律师也是迫不及待发表意见,说我就是为了个人利益,许许多多业主都是反对我的。
      对于这样的说法,首先,为我自己维权,是我的权利,天经地义;其次,正是我业委会委员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正是我坚持要做而无法做成的几件大事,查账、追查业主财产以及业主当家作主选择服务方式等,才会被利益集团打击,如果我为了拿点小便宜,我用得着这样做吗?第三,不就是几个利益集团御用的一些少数人在那里制造舆论,对我恶意中伤吗?并用因此来强奸民意。
      大致内容就这些,这次开庭的显著特点是原告可以不需对我提出的上诉理由进行答辩,法官对其中一部分内容的提问也回答得前后矛盾,或者表示并不了解,然而,原告却表现出心闲气定、胸有成竹。这样也能胜诉?真是司法的显著中国特色。
       判决可能很快就下来,我多么希望案件能够到此为止,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如果继续枉法,我决心坚持到底,看看中国还能不能找到将法守法的地方,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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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样子不大乐观-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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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件是社会现实的缩影,不管最终成败结果如何,这个过程足够发人深省。
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
历史剧里的情节在现实上演,让我们这些还有梦想的人彻底清醒。
王老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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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王老师辛苦了。
但估计结果不会乐观。目前的国情是各行业都在自己的潜规则内玩得不亦乐乎,估计人家会“踢皮球”踢死您或者无视您所指的“证据”不作为拖跨您。作为圈外人,王老师请平常心看待结果,以个人之力反抗“潜规则”,即使官司输了也是大家心目中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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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要用实际行动支持王老师为我们全体业主维权,积极参加这次业主大会的投票表决。至少有两点是很清楚的:一是王老师的业主委员资格并没有被罢免,这是需要通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才能决定的,二是物业服务合同也是需要等待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由多数人的意见才能决定的。看来中院的法官问问题的水平比西湖法院的专业了很多,问题咄咄逼人,原告律师也只能睁眼说瞎话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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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6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也是迫不及待发表意见,说我就是为了个人利益,许许多多业主都是反对我的。”——请他提供证据。我们更多的业主是支持的王老师的!!
这次结果可以预见,但结论为时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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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6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王老师,有时候不能对中国的法制太报希望,看一下下面的报道就清楚了,而且就发生在杭州。
杭州大学生举报两月无果给工商局和派出所送皮球
http://www.youth.cn   2013-05-11 00:00:00    中国青年网
 据新华社电 杭州多名大学生称,因被一家教育咨询机构骗钱,两个月来他们多次向派出所和工商局举报,然而两方都不立案且相互推诿。10日,这群无奈的大学生,向这两个单位送去了皮球和鸭梨,以示“压力”。
  凌青(化名)是杭州一所高校的大二学生。去年4月,她花了5999元在某教育机构购买了一份职业培训套餐。该公司称,在凌青毕业后,可以推荐其到全国五百强、世界五百强企业实习工作。然而在今年2月,在上了两次课后,凌青发现该机构人去楼空。
  凌青和周围同学说起这个事情时,发现不少同学有类似的遭遇。
  从今年3月起,这群大学生便不断地向杭州天水派出所、杭州下城区工商局等部门举报。但连续举报了两个月,这些机构都推脱不管。
  “派出所说工商管,工商说派出所管,我们去了10来次了,都是这样的答案。”凌青说,他们对这种踢皮球的方式不满。
  5月10日,近20名大学生一起给天水派出所和下城区工商局送去皮球和鸭梨,希望他们在工作上能更加积极、多些压力和动力。不过这两个单位都没有接受这份“礼物”。大学生们说,如果依然没有结果,他们会考虑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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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6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王老师,虽然诉讼困难重重,但广大的业主,对你的行动表示坚决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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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7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的鼓励和支持,我肯定会坚持到底。我会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是一次非常难得的观察和检验中国的民主与法制现状的机会,我要看看所有有关部门的反应,其全部过程将是非常难得的历史素材,历史会留下浓重的一笔,希望能给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些作用。适逢其会,深感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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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王老师,纠正你一个观点:

根据国务院的物管条例,你的业委会委员资格业委会是无权中止的,那是业主大会的权力。

目前是你的业委会委员权利被侵害,也是选举你的业主们的选举权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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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胖哥 于 2013-5-17 18:29 编辑

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

为全面提高我市的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或高层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业;
(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具备招投标条件的现有居住区和其他物业;

七、新建物业的招投标工作,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之前完成。现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在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前1个月完成。
八、招标人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新建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办法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十、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提前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十一、招标人向投标单位发出的所有信息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往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市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到指定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开标时,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十五、开发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移交新建物业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足额移交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承担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费用。
(二)达到《杭州市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验收标准。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十七、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视为无效招标:
(一)招标人向投标单位或他人透露可能影响招投标公平竞争的情况的;
(二)招、投标双方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行贿骗取中标,损害对方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未经市物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不接受监督,擅自进行招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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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上面这部法规,不管物业提出什么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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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8 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胖哥 发表于 2013-5-17 18:10
王老师,纠正你一个观点:

根据国务院的物管条例,你的业委会委员资格业委会是无权中止的,那是业主大会 ...

      谢谢你的提醒。我在官司通报里只是叙述业委会决议的实际内容,并没有承认业委会有这个权利。我先后向四个单位提交申诉材料,先是西湖区建设局物管科,后来是西湖区纪委,今年同时向杭州市房管局和杭州市纪委。在材料中我都是强调业委会没有权利中止我的委员资格。结果是:第一个单位认为有权利,第二个单位做过一些工作,但都是敷衍了事,实际不作为,最后也是为第一个单位辩解,并把球踢向杭州市房管局。第三个单位来过电话,认为他们有权利中止,我在电话中和他的对话有点对牛弹琴的味道,最后我要求他们书面答复,还没有给我,第四个单位还没有消息。这就是中国的现状。如果不讲道理,什么条文引用出来都是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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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8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胖哥 发表于 2013-5-17 18:10
王老师,纠正你一个观点:

根据国务院的物管条例,你的业委会委员资格业委会是无权中止的,那是业主大会 ...

       谢谢你的提醒。我在官司通报里只是叙述业委会决议的实际内容,并没有承认业委会有这个权利。我先后向四个单位提交申诉材料,先是西湖区建设局物管科,后来是西湖区纪委,今年同时向杭州市房管局和杭州市纪委。在材料中我都是强调业委会没有权利中止我的委员资格。结果是:第一个单位认为有权利,第二个单位做过一些工作,但都是敷衍了事,实际不作为,最后也是为第一个单位辩解,并把球踢向杭州市房管局。第三个单位来过电话,认为他们有权利中止,我在电话中和他的对话有点对牛弹琴的味道,最后我要求他们书面答复,还没有给我,第四个单位还没有消息。这就是中国的现状。如果不讲道理,什么条文引用出来都是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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