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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御府”案 心酸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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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8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正式瓜佬儿 于 2013-5-18 20:24 编辑

                  
         昨日下午4时,中院法庭对“江南御府”进行了宣判。以下是宣判内容:
         一、撤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杭西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杭州市规划局于2011826日作出的建字第3301002011003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法。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上诉人杭州市和祥房地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是秦审判长宣读的,这是一个心酸的结局,其实这个宣判,令我们每一个人都感到沮丧。
         秦审判长,女,四十几岁,个子不高,剪着短发,短发的下部略有卷曲,也就是理着一个“狐背头”,人显得很精干。四月初,我们曾和秦审判长“私下”沟通过,现在这个结果还是我们没有想到的。
         当时沟通时,应该说秦法官看上去很友善,脸上总是充满了“笑容”。她和我们说,这起案子翁院长很重视,他们也在争取能给我们有一个好的答案。说实在,我们在和秦法官初次交流中,都以为她是一个好人。
         宣判结束时,秦审判长表示,你们在仔细看了判决书以后,她会再和我们进行一次交流和解释。
         我们问秦法官,“如果我们说服你,判决会改变吗?”。
         “我是不会被你们说服的。”说这话的时候,她满脸还是微笑,眼睛则迅速地扫过我们。她补充说:“这个判决是我个人想法的表达”。   
         其实在这之前,据悉政法委对本案似有三条意见。秦法官的说法是不是有点言不由衷了呢?
         回家之后,我们认真看了判决书。判决书文文笔流畅,条理清晰。对杭州市规划局及杭州市和祥房地有限公司的证据及理由一一驳斥,对我们提供的证据及理由则大加肯定,但判决的结果却莫名其妙。
         前几天碰到规划局的一个领导。他告诉我们:“判规划局输,后果会很严重!法院现在也是左右为难。”
         如果按秦法官说的那样,一切是那么轻松,那判决绝不会分别延迟两次后才作最后判决。当然,内幕我们现在还不知道。
         法院的判决书在应用法律上还是有问题的,我们也不是一点也不懂法律的人。
         唉!狐狸终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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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8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江南御府”的高层建筑对运新花苑二区、三区都有影响,对三区2幢、4幢几乎可以说是“灭顶之灾”,对三区的3幢、5幢则有严重影响。



             这是三区的正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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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8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正式瓜佬儿 于 2013-5-18 21:29 编辑



           这是在二区的东南方。东南和东面是不一样的,东面对二区的影响小,东南则对二区的影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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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8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江南御府的开盘价预计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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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8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个判决是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这种“确认判决”。这个案件法院毕竟也指出了规划局的违法,这说明法院还是客观、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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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8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区那几幢会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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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8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运新居士 发表于 2013-5-18 20:42
我觉得这个判决是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这种“确认判决”。这个案 ...

               谢谢你的回帖,我突然觉得法院的判决暗藏了一个玄机。法院已经判决它违法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就是违法了,如果要撤消,要么杭州市规划局自己撤消,要么我们要求他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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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8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运新居士 发表于 2013-5-18 20:42
我觉得这个判决是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这种“确认判决”。这个案 ...

只要是采用的都是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释的 ,只是采用法律条文中蕴藏大量艺术, 可以采用这条  也可以采用那条  ,但是正如瓜老说的 既然判决了 违法的事实存在,那么如何执法就当了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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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8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空心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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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9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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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9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不撤消,只是判定违法。让有权撤消的部门去撤消,不知道我的理解有没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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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9 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划许可违法,施工还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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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9 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数事实表明,自我**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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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9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运新居士 发表于 2013-5-18 20:42
我觉得这个判决是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这种“确认判决”。这个案件法院毕竟也指出了规划局的违法,这说明法院还是客观、中立的。

确切的说是公正才是法律的原意,而不是中立,中立有隔山观火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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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9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实际上是一个“局”,看谁能最早识破这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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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9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正式瓜佬儿 于 2013-5-19 23:45 编辑

                 看来问题还是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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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9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瓜兄给我们看一下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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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9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司好像不是输吧,诉讼费是由败诉方负担的,看来应该是如何执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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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9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确认杭州市规划局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的建字第3301002011003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法。

既然规划许可违法,房子不是应该停止建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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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9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恶心的贪官们在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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