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东-方-朔 于 2013-6-29 16:54 编辑
《造谣诽谤等于污蔑自已》 港湾家园业主:大家好! zdwcf 在港湾业主论坛反复发文,以“无中生有,岡顾事实、凭空捏造 ”的手法,一次又一次对我进行“污蔑诽谤”。这一次zdwcf又在论坛上发文说“6月初,我到过房产处了解过,到目前为止,房产处不能确定老董已办了房产证,这已经说明问题了,老董不是业主已经一目了然了”。一个在论坛上自称“堂堂浙大教授“的人,他的认知能力连中学生都不如,连什么是”业主“,房产证与”业主身份“之间的关系都搞不清楚,还再三公告港湾业主”主任不是业主,没有业主身份,不仅要罢免,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等等。这种小事我本不想理,他反而捏造诽谤越来越多,越来越离奇,差不多港湾业主都知道了,我现在来揭开“造谣诽谤“的部分真相。 一、我是不是业主,证明业主身份需要那些条件 我早在2007年12月21日,就是港湾家园业主,而且是首批港湾业主。其次,我有房产证。 请看以下事实 港湾2011年9月第一次业主大会通过的《杭州市西湖区港湾家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 业主身份认定 附:文件原文 杭州市西湖区港湾家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业主身份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业主: (一)依法登记取得; (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继承或者受遗赠; (三)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四)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五)业主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和其他组织授权的自然人; (六)业主配偶出具《结婚证书》和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其与业主关系,并出具所购房屋为婚后共同财产的书面材料的。 根据《杭州市西湖区港湾家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 业主身份认定:共六条,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就可以证明业主身份。这六条中的第一条,指的就是房产证。我符合第四条: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购房协议和交款凭证就是“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我早在2007年12月21日就与浙江大学房产处签订了换购房协议,房产处收回了我原住古荡小区的《房产三证》,并于同日向房产处交纳了二十五万元预交款。也就是说七年前(2007年12月21日)我由古荡小区业主转变为港湾家园小区业主“。 见附件:换购房协议和交款凭证
2012年10月30日,zdwcf 在《港湾业主论坛》上公布《港湾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见港湾业主论坛首页,标题是《规则》和《规约》的电子版已经拿到,希望大家关注。该《西湖区港湾家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规约》就是文件正本,大家点开该《议事规则》看一下,第十五条业主身份认定 第四条内容,是不是:(四)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这说明什么呢?他自已公布的,明知我是业主,还要不顾《议事规则》明确规定,故意捏造“主任不是业主,没有业主身份,不仅要罢免,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谣言,“蒙骗”港湾广大业主,这是非常不明智。因为,业主只要点开《西湖区港湾家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看一下,第十五条第四款内容就明白我是港湾业主。 2011年10月业委会成立,13名委员(两名候补),只有两名拿到了房产证。2011年9月,80%业主没有领到房产证,首次业主大会,全体港湾业主都参加了业主大会投票。事实也说明,购房协议即可认定业主身份,否则港湾业主80%不能参加首次业主大会投票。 他像发现“重大新闻”,再三公告港湾业主并向各级举报“主任不是业主,要求罢免”。还逐级告上去,并将《杭州市西湖区港湾家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交给上级让领导查证,令市局有关上级领导查证时“哭笑不得”。拿着《议事规则》明确的条款去“诬告陷害”别人,上级怎么会受理如此”荒谬“的投诉。 房产证不是证明业主身份的唯一条件,证明业主身份《港湾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了(六)条,符合其中一条,就可以认定业主身份。 再说我有房产证。(见附件)
《杭州市西湖区港湾家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就摆在面前,一年多了,他又不是不识字,如此明白的事情都能“岡顾事实”公开“诽谤中伤“并拿出来“骗人”。现在看他如何向港湾业主交待。 二、关于业主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中止某委员职务(工作),提请下一次业主大会审议的决议“。 业委会2012年8月23日第十三次会议作出“中止某委员职务(工作),提请下一次业主大会审议的决议,是以六票赞成一票反对(绝对多数)作出的决议。也是完全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和《杭州市西湖区港湾家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作出的决议。 附文件原文: 《杭州市西湖区港湾家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止职务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 (一)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 (三)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主管上级2012年11月14日,书面正式回复(加盖公章并抄送社区和业主委员会),上面说得非常清楚,“港湾家园业委会作出中止某委员职务(工作)并提请下一次业主大会审议的决议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见上级回复印附件:
法规明确规定,《中止业委会委员职务》是业主委员会的职权,而《终止业委会委员职务》是业主大会的职权。【中止】和【终止】,【审议】和【投票表决】是不同的概念。法规还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如违反法律法规,上级可以撤销“。所以,不存在《天下之大不韪:违法开会越权中止业委会委员》的问题。 再说业委会6:1的无计名投票结果,表示这个决议本身就是集体决定,不是某几位的决定。
三、指控2008-2011年度物业财务(初审)报告,是我“包干”完成的?这是“捏造。“ 2011年10月业委会成立当月,决定对前期物业财务进行审计。由于我任过某大学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孔主任安排我带两委员,对物业前四年财务进行审计。大约努力了一个多月,累积旧帐经过五次清理基本上理清。在此基础上审计小组制表完成《2008—2011年度物业财务(初审)报告。审计小组成员在物业财务(初审)报告上签名认同,以示负责。 2011年12月17日审计小组向业委会和业主作审计报告并同意,18 -25日向全体业主公示审议获通过。当时有他在“业主论坛”发文称“他也参预了审计,审出2008-2011年业主收益122万,追回业主预交电梯能耗费25.9万“。还说”主要是董老师,他是配合,很有成就“。一年半年后,又向业主“告状“ 说成是“我包干完成的”。这是物业财务(初审)报告,如有必要完全可以请审计事务所再审。一个半月艰苦审计,主任(包括物业)没有给过审计小组一分钱补贴,想“影射“什么呢?我是审计小组组长自然会负责。做人做事说话不能“翻云覆雨”,做人要有诚信的。审计报告上有你的签名认同,你还说敢说“是老董包干完成的“面对港湾业主,你怎么说? 附件2,这是审计小组成员签名(存根)复印件
四、诽谤业委会“出卖“业主利益。实属荒谬 业委会为维护港湾业主利益,按照广大业主的要求,把物业费标准降下来与紫金文苑相同,与物业公司进行了许多次谈判,最后物业公司同意港湾2009—2012年(四年)业主已交物业费由0.9元 -0.7元/平方米降为0.8元-0.6元/平方米,按紫金文苑业主收益充抵物业费的办法结算。港湾家园2013年业主交费标准定为0.81元-0.63元/平方米(与紫金文苑业主交费标准完全相同)。 2009年业主收益148.99万元和业主入住时交的25.9万元(200元/户),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发还广大业主,用充抵2013年业主物业费的办法完成。为什么物业不发现金要用冲抵办法呢?,是因为部分业主陈欠物业费190万,物业要营运,业主收益已被垫支。也就是说,充抵业主物业费是一个目前可行的方案。由港湾业主大会投票表决决定。 根据业主大会会议投票结果公告显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分别以989票赞成,110票反对和1026票赞成,72票反对,通过《与求是物业签订2013年(1年)包干制物业服务合同》和《授权业委会必要时聘请审计事务所对物业财务进行审计》两项内容。6月24日物业已开始2013年物业费按高层小高层0.81元/月;多层0.63元/月结算,同时将业主2009-2011年业主收益和予收的电梯能耗费200元/户返还业主,充抵业主2013年应交物业费。从25-26日业主交费、结算情况看,入住早、交费面积(住房面积)大一点的业主,充抵数是900-1000元一户,业主收益和预收的200元电梯能耗费充抵2013年业主物业费正在进行之中。 这是业委会在出卖业主利益吗? 如果采纳你的意见“打官司”,让物业返还业主收益百万,物业再追讨业主陈年欠费百万,连环官司,何日完成不说,小区不乱套吗?上、中、下三策,让业委会选下策。出“馊主意”,还有意把“馊主意”标成“维护业主利益”动听的名词,并用来“污蔑“业委会出卖业主利益。 是谁在说谎?又是谁在欺骗港湾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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