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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物业费是否能作为参选业委会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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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9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金雅苑小区的业委会筹建工作已在进行当中,之前的参选业委会的资格审查中没有提到必须以是否缴纳物业费作为必须的条件,现在经过78个单元的业主代表投票,初步候选人名单已经确定,社区却提出要求候选人都必须把之前拖欠的物业费缴清才能进行正式评选。首先,初步候选人中80%都没有缴纳物业费,原因是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没有履行物业合同中关于每半年公布一次账目清单的义务,大多数没有缴纳物业费的人并不是恶意拖欠,而是希望通过缓缴物业费的方式引起物业公司对服务的重视和对合同的遵守。其次,通过查询并没有看到明确的法规规定参选业委会必须缴纳物业费,只有政府的指导性文件有这方面的要求,但是根据全国各地的一些案例,只要是诉诸法律的,最后的判决都是“不能以是否缴纳物业费作为参选业委会的必要条件”结案的。
   但是我始终未能查询到我们杭州的一些规定和做法,请相关业内人士予以解答,不胜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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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1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很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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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4 01: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小区已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不交物业费不得参选业委会这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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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4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IM夕阳与黎明 发表于 2013-12-24 10:23
请问,在你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里,是取消了还是添加了这一条?看不明白。

是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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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4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小区有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其他的比如《管理规约》等都没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和物业签定的合同没完全是私人行为,有300户(共1043户)小区业主签名要求召开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2012年1月成立,维权从2012年3月开始到现在,小区业主坚持挂横幅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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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4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IM夕阳与黎明 发表于 2013-12-24 11:00
取消这一条后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否经市(区)、县主管部门的再认可及备案?

5个业委会有3个辞职,现在由社区组织筹备组在工作,《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稿刚制定,业主大会上通过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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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12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以上所有答复。现在我小区业委会已经成立,我们参选的在参选之前全部缴清了费用。我目前被推选为第一届业委会主任,后期很多问题都需要大家的继续支持,再次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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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5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IM夕阳与黎明 发表于 2013-12-21 12:10
我来回答你:    首先,一个健全的小区业主大会,应该有一个完整的涉及小区自身的管理规章,我们称之为 ...

       你的回答显然是错误的。
       首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神圣权利,不容侵犯,只有法院的判决才能依法剥夺,如果《议事规则》写上去,就是违背宪法,如果该业主存在其他问题,自有相应的解决方法,这是一个没有任何余地的问题
      其次,交物业费不是履行义务,而是履行合同。
      第三,你讲了那么多该交物业费的理由,就是没有讲这些理由的基础,这就是签订了合法的合同,这些理由都是在有合同的前提下,否则一切都是无效的
      第四,物业没有任何权利不签订合同就进入小区。
      第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没有例外,谁认为物业可以不遵守法律法规,而业主反而要向非法经营者交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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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6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IM夕阳与黎明 发表于 2013-12-21 12:10
我来回答你:    首先,一个健全的小区业主大会,应该有一个完整的涉及小区自身的管理规章,我们称之为 ...

对于首届业主大会呢?合同是开发商签订的,物业服务不符合物价局要求的服务标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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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6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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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9 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回答显然是错误的,首先,你只字不提物业公司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你的意思是物业公司可以在法律制约之外。其次,国家对交物业费的制约是对执行合同的制约,而不是无条件的,第三,临时管理规约写上无条件缴纳物业费,本身就是违法,是霸王条款,国家正在逐步清理这些违法行为。第四,看来你对党中央正在宣传的尊重宪法,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的事情,毫无所知或者是毫无作用,中央电视台在宣传宪法中,明确表示“红头文件不是法律”,就是中央发出的文件,都要先用宪法来检验,何况是什么《规则》《规约》,选举权是公民的神圣权利。即使是法院,都不得无辜剥夺。第五,如果在《议事规则》写上了这种条件,本身就违背了宪法。第六,你要用可能通过的《议事规则》事先来约束候选人的确定,在逻辑上说多么荒唐,你的水平就低到这种程度吗?第七,就算不交物业费违背了合同,也和选举无关,这是两个问题。第八,你居然会给法院提这种建议,太莫名其妙了,你要先解决:a.物业公司收的仅仅是维持费用吗?大部分是落入少数人的腰包,b,谁来管理?也不要合同?你为了把无理说成有理,已经是饥不择食了。第九,除了搞卫生,其余的都不是服务,都是收刮民脂民膏的借口,保安不但对安全没有什么作用,反而给安全可能带来极大的威胁。第十,目前的物业造成了业主和物业的强烈对立,是不争的事实,其原因就是物业违法经营所造成的,本来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合理了,物业还不遵守。这个问题是应该到解决的时候了。
     告诉你,我对所有的法律法规早应该看得非常清楚。你不过是在“物业总是有理”的固定结论之下进行强词夺理,对关键问题避而不谈,在遵守法律问题上,你奉行的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说法漏洞百出,前后矛盾。你这种水平还以为自己了不起,你比我差的太远,不是一个数量级。
    你真需要好好学习法律,不要“先入为主”地认为物业费总是对的前提下来看问题,而是站在公正的立场,尊重最广大的业主权利来看问题,在没有提高认识之前,我奉劝你不要说出这种丢人现眼的语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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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9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夕阳与黎明 发表于 2015-1-8 18:08
你的观点相当陈旧,很显然,你不曾看过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章。现在与你讨论问题相 ...

      你不是不愿和我谈,而是击中要害,你无法回答,是理屈词穷,只好强词夺理。说你没有水平还可能是冤枉你,更准确的应该是居心不良,你无非是欺骗和误导那些暂时看不清楚的老百姓,我物业及相关问题上的违法行为大唱赞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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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9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夕阳与黎明 发表于 2015-1-8 18:08
你的观点相当陈旧,很显然,你不曾看过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章。现在与你讨论问题相 ...

       我写得每一条,都是当今正在宣传的,党中央正在为建设法治社会而努力,你居然说是陈旧,你倒具体说说,哪一条不对了?你能具体反驳吗?你不过是希望国家永远法治不健全,永远保持无法无天的状况,你奉行的是愚民策略,你希望老百姓永远不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做一个逆来顺受的绵羊。我所说的几条,就是那些从来不把法律放在眼的贪官污吏都不敢公然否定,他们只敢在实际行动中不把法律当回事。你却公然否定。你的内心世界不是很清楚了吗?别以为老百姓都是那么无知,以为都是愚民,你的低劣花言巧语就能够蒙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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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0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发言的毛病太多了。
      1、激愤大于理智的正是你自己,你用“物业费必须无条件交”的激愤情绪替代了理智,为此,你可以避而不谈物业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可以不管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
    2、我写得有理有据,是口号和标题吗?你这句话的本身就只是标题和口号,你无法用理论来驳倒我,只好强词夺理。
    3、至于对别人的尊重,反思的正应该是你自己,你把我比喻成牛,是对人的尊重吗?我堂堂大学老师,给予学生很多的教益,一直深受学生的好评。而我对你说的,仅仅是对你真实的感受和评价,从这个帖子里的发言看,你的水平事实上是太低了。作为人,知人不是很容易,知己更加困难,你知己吗?
    4、至于说写文章,你可以点击我发表的主题,不会比你少吧!事实情况是,我深受业主们的认同和支持。对我的思辨能力由衷地敬佩,就是我浙大的同事也都当面表达同样的敬佩之情,我建议你好好去看看吧,不要当井底之蛙。
    5、至于你在这里发表的言论,错误太明显,根本够不上长篇大论来批驳。你用了一句“太陈旧”来反驳,你知道自己在丢人现眼了吗?陈旧就是错误吗?我说的是早就公认的真理,现在过时了吗?你认为都应该否定吗?你用什么新潮的理论来替代我说的每一条,能够说说吗?你是不是以为现在党中央在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不是进一步加强法制,而是要倒退到连一贯公认的法律还要废除吗?这是你的理解还是你的愿望啊?
    6、如果你的发言都是出于真心,而不是居心不良,那么,我只能说你简直是法盲。对法律的建议是应该向法院提吗?我教教你,应该向人大提,人大是立法的,法院是司法的,法院的权利只能是按照法律司法,没有权利修改法律。法院采纳了你的建议就是枉法。这里你同样表现出你的心态,你的潜意识的是支持法院枉法的。
   7、我点了一下你发表的主题,是很多,没时间仔细看,我应该承认不会都是没有道理的,但窥一斑而见全身,凭你现在发表的言论可以肯定,错误肯定很多,如果我发现错误,写出批驳文章,你是肯定无法反驳的,你唯一能做的只有强词夺理而已。但我看不到有什么价值来写这样的文章。
   8、至于读者的评价,如果我们继续在这里辩论下去,说服读者的必定是我,而不会是你,不信你可以试试。在这方面,看问题的深度和高度,你我不是在同一个境界中的。如果你不承认,只是自欺欺人罢了。顺便告诉你,论坛的管理者是知道我的,是有过多次沟通的,我知道他们对我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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